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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表(化工)
2022-08-23 | 阅:  转:  |  分享 
  
消防系统

公用工程

储运系统

危险化学品管理

仪表隐患

电气系统隐患

设备隐患

工艺隐患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场所:

序号

排查内容及排查频次

排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整改部门

整改负责人

计划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情况

一、区域位置

生产装置和储存危化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企业、村庄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次/年)

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1次/年)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1次/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1次/年)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1次/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1.破坏性地震;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1次/年)

二、总图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控制室;2.变配电室;3.点火源(包括火炬);4.办公楼;5.厂房;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7.供氢站;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供氢站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汽车装卸设施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下列设施应满足: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三、道路、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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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4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安全通道;2.安全出口;3.耐火等级。

1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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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2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2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四、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23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2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25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工艺隐患排查表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场所: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1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1.危险品危害信息;2.工艺技术信息;3.工艺设备信息;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2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3

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4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5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6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1.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7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8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

三、现场工艺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设备隐患排查表

一、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二、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并严格执行。

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定期分析,有分析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实

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易燃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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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五、压力容器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开展隐患排查

六、压力管道

七、其他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

八、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一、电气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符合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6)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6.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室、需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

三、防雷防静电措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宜按照SH903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四、现场安全

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是否作好隔离密封。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仪表隐患排查表

一、仪表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3.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2.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二、仪表系统设置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3.逻辑控制器: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2.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3.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4.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5.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仪表气源应满足:1.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第6.1条;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5.3.2条;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三、仪表现场安全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标识齐全准确清晰。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3.数量;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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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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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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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一、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1.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2.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3.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续并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格按要求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储罐有延期手续并有监控措施。

1.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2.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3.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4.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二、储罐区的安全设计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1.防火间距;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3.防火堤及隔堤;4.放空或转移;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7.水封井、排水闸阀。

防火堤应《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规范的相关要求: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3.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4.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求时,按要求设置事故存液池。

储存、收发甲、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对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lm。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消防系统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要求:

1.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防车等);2.消防水源、水质、补水情况;3.消防冷却系统配置情况;4.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统)配置情况;5.消防道路;6.其他消防设施。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效的密封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仓库

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要求。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GB50016的规定。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四、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罐区环境应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3.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4.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六、汽车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装卸设施: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2.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汽车装卸站台应满足: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2.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3.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1.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2.汽车安装阻火器;3.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4.消防设施齐全;5.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氢气等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一、一般规定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二、给排水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和《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SH3016-90

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三、供热

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

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1.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2.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3.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一、消防安全布局

公司内外消防设施是否满足火灾救援要求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公司内外是否有火灾逃生与救援障碍物

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1、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三、消防设施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3、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完好。

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四、用火用电

1、点焊、氧割焊等是否按照会产生火花消防要求操作

电器线路、电器产品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供氢站、仓库等最容易起火的特别场所是否按照消防特别规定来操作。

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和照明灯现象

五、物品储放管理

1、车间厂房照明是否采用防爆灯,房内是否外移室外

2、原料、成品仓库室是否使用防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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