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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J61

 扎扎的图书馆 2022-08-23 发布于陕西

6 太阳能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内容仅涉及陕西省各地区居住建筑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6.1.2 陕西省特别是陕北地区和渭北东部地区有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和开发条件,全年日照总时数在2600~2900小时,西安地区年太阳辐照量也在4200~5400MJ/m2。利用太阳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媒在全省是可行的,结合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支持,对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设计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是首选方案。

6.2 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及设备

6.2.1 根据建筑物生活热水实际使用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及集中分散式系统形式。

6.2.2 为使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正常工作,保证供水温度,减少热水无效出流,采用强制循环易于达到目的。

6.2.4 为确保太阳能热水资源不被浪费,节约用水,便于管理,合理收费,系统中应安装集中和分户计量装置。 

6.2.5 陕西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区划指标不同,在设计计算集热器面积时,应合理考虑使用期各地区太阳辐照、系统经济性及用户要求等因素确定太阳能保证率。

6.2.8 居住建筑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水泵及其它动力设备一般都布置在建筑物屋面或地下室机房,因对居住建筑噪音和振动的控制国家有相关的规定,故水泵和动力设备均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以减少对本建筑或相邻住户的影响。

6.2.9 太阳能热水系统管道与设备的保温措施是否恰当对其能耗影响很大,居住建筑管路布置复杂,使用点多,支管多,对设备和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能减少介质传送过程中无效的热损失。

6.2.10 太阳能热水系统一次性投资较大,考虑到使用年限内节省年均费用,尤其是对集热系统部分,必须有一个耐久性参数,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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