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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增资)

 文俊企鹅 2022-08-23 发布于江苏

企业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

一、增资扩股的目的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4、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

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同时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相关手续。此外,如果为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无论是该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都需经审查机关批准。)三、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内容包括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说明,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并进行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

3、缴纳出资。投资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而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

4、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合法、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完成增选及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应该就新董事会,来进行对公司管理层的改组。最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6、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以及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其后剩余利润才用于分配股东。而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后可用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前提是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则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投资人可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

五、增资注意事项    

1、货币出资:(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 “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    

4、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增资扩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三种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不同:(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3)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全额转增。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    

7、增资扩股的税务问题:

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8、开设验资专用银行帐户: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六、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投资人(新股东)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2、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

3、签署增资协议之前,双方(即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般会签署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因此增资合同中亦须包含公司资产的描述及相关确认、原股东对此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4、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

5、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包含一切可能导致债务发生的情形)的承担方式;

6 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

7、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

8、其他特殊设置。如对赌条款等。

七、增资所需材料   

1、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5)法人身份证原件;(6)原公司章程;(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8)开户许可证原件。    

2、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1)股权转让协议书;(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3)受让方、转让方的身份材料;(4)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陆法人企业;(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9)如果是非深圳企业,前述材料都需经公证;香港公司,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澳门公司,需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台湾公司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外国公司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3、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3)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向第三人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4)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后的股东签名);(5)股权转让协议;(6)新股东身份证明(需验原件);(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税务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注意: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

如何对亏损企业增资

企业重组中增资是一种很常见的操作手段,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对盈利企业的增资,很少有人研究对亏损企业该如何增资以及如何处理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很冷门且具有相当的挑战性,但现实中往往又回避不了。因此,笔者想试着吃口螃蟹,尝试结合以往的经验探讨下可能的增资思路:

01要求目标公司先进行减资(减至净资产),然后再进行增资

试举例简单说明:例一、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净资产为500万元。现B公司想获得A公司50%股权,那么B公司最保险的方法就是要求A公司先进行减资至500万元,然后B再增资500万元,达到占比50%的目的。

减资的优点在于:目标公司的资本得到了充分夯实,新股东进入无后顾之忧。同时,缺点也很明显:(1)老股东需要直接确认长期投资损失,认同减资方案难度大;(2)减资可能对该公司市场声誉带来负面影响;(3)减资耗时费力且程序过于复杂⑴。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02在目标公司现有基础上直接增资

(一)要求亏损企业的大股东补足

在目标公司运营过程中,大股东主导着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成果,因此新股东增资入股前要求大股东将净资产补齐至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相等也是一种方法。

该模式的优点是:不用经过减资程序,操作过程简单快捷,公司形象也不至于因减资而受损。但是其适用也具有局限性:试问如果上述例一中A公司的大股东是B公司,那么B公司想为A公司融资续命就必须自己先行作出表率将净资产补足后才能吸引来他人投资。

(二)通过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权责约定

例二、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净资产500万元,B公司拟以500万元入股,持股50%。则B公司可以选择认缴1000万元同时约定一个较长的认缴期限(但该期限不得超过A公司的存续期限),实缴500万元。此时A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B公司按照认缴额持股50%。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不用减资,只根据新老股东间约定就可重新计算各自在公司所占股比。但缺点在于:《公司法》下规定的股东责任以认缴金额为限,B公司认缴1000万元且实缴500万元,从净资产的角度来讲B公司已经完成实缴了,可是从工商角度看B公司并未完成实缴,如果A公司哪天倒闭了会导致B公司需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实际应当承担的范围。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结合转股和增资手段调节股比

例三、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C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B公司拟通过增资入股方式持股50%。那么假设B、C两公司协商同意C将1000万股中334万股作价167万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受让334万股后再增资333万元,这时A公司注册资本被增至1333万元,B公司所占股比仍为50%。

假设:A公司原注册资本X,净资产Y,B公司本次出资N,出资后占比n%。并且本次用于增资金额为N1,则买老股金额为(N-N1),增资后注册资本为(X+N1),增资后原股东可得注册资本为(X+N1)·(1-n%),原股东出售注册资本为X-(X+N1)·(1-n%),原股东转让老股价格为[X-(X+N1)·(1-n%)]·(Y/X)=N-N1。根据上述公式,[1000-(1000+N1)·(1-50%)]·(500/1000)=500-N1

得出:N1≈333万元。可知:B公司500万元中167万元用于购买老股,333万元用于新增注册资本。

上述方式的优点是:不用调减老股东的注册资本,通过转让+增资的方式也能实现双方股权比例达到50:50。同时也能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与股比方面的要求。

但是,该方式有一明显缺陷在于:增资要按照评估值折算出资额,本模式中A公司净资产实际只增至833万元,B公司实际应占有A公司500/833≈60%的股权,但工商登记只能显示B公司持有50%股权。

[(334+333)/1333]·100%≈50%

为什么会造成上述情况?原因就在于在股权转让环节C公司并没有将所得价款再投入到A公司中使其净资产增加。

为了避免上述例三的缺陷,笔者建议如下替代方法:

1)折价转股C公司先将虚置的500万元以0.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此时:B公司获得500万股,C公司获得价款250万元。

2)同时增资B公司和C公司分别投入250万元以1元/股的价格同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此时A公司注册资本变为1500万元,B公司持股750万股,C公司持股750万股,双方分别持有A公司50%股权。这样,双方就都夯实了各自的持股比例。

当然,如果你喜欢,你也完全可以选择对一家亏掉内裤的公司按照1元/股甚至10元/股进行增资,毕竟价钱嘛!本就是大家商量的结果,只要各方都能接受并能产生最佳收益的方案就是最佳的方案,更何况除开交易之外还有那么多方法能够对交易价款进行补偿

国有企业增资实务重点问题解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自2016年6月24日实施以来,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做了更细化的指导性规定,笔者根据自身实务操作经验,针对上海地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增资交易实务中的审批权限、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增资方案设计、投资人选定、信息披露方面进行如下重点分析:

一、国有企业增资是否一定要进场交易?

3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类行为,均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而“企业增资”即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虽然一般国有企业增资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但是32号令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如下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的例外情形: 

序号

适用情形

审核机构

1.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由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参与增资。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4.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5.          

企业原股东增资。

    实务中较常见的是上述表格中的第3至5类企业增资。而该三类增资须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通过。根据《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为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取得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因此“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共同构成了32号令第四条界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实务中对于国有企业的概念应注意区分。笔者实务中就遇到某国有控股的子公司在取得了其股东的股东——某国家出资企业(由上海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一级企业)的批复同意后,采用了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方式进行债转股、原股东增资的行为。

上述5类适用非公开协议增资的企业要取得国资委或国家出资企业的决策通过,一般需要提交:符合该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就增资做出的决议文件、增资方案、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要性文件及投资方情况、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增资协议、该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法律意见书。

二、国有企业增资的审批负责机构

根据32号令,国有企业增资行为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负责审核机关也不同,具体为:(1)“国有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若增资后导致国家不再对该企业有控股权的,还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2)其他各级国有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还需要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委批准。

若该增资企业由多个国有股东共同持股,则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三、国有企业公开增资的一般流程

根据32号令以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26号文”)的相关规定,上海地区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增资确认投资人的流程一般包括:增资前期准备、提交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出具增资凭证与工商登记。

(一) 增资前期准备

根据26号文“第六产权交易”中的“(二)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规定,增资前期准备包括履行内部决策、增资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取得本文第二条所列审批负责机构的批准、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完成职工民主程序和劳动关系处理等事项。 

1、增资方案的起草

根据《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沪联产交【2012】011号)(以下简称“《增资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增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股本结构、业务及财务情况);

2) 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增资后股权结构;

3) 增资后董事会安排、管理机构设置等;

4) 企业增加资本金的主要用途以及至少一个会计年的预期收益;

5) 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和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法;

6)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7) 职工处置方案及批准情况;

8) 管理层和职工参与增资情况说明;

9) 接受特殊约定或附回购条款的情况(如有)。

笔者特别提示注意,由于《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企业在制定增资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原股东意见,取得原股东的放弃增资书面文件

此外,增资方案应重点考虑未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增资后股东持股比例,合理设计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财务人员安排,实现对增资后企业的合理安排。 

2、国有企业增资是否一定要评估?

3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上海地区国有企业的具体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增资企业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增资扩股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不过不是所有的企业增资行为都要进行资产评估,32号令第三十八条同时也规定了对于四种情形: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依据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3、合法合规审核

根据26号文“第七相关事项”中的“(三)合法合规审核”的规定,企业增资方案的审批单位决定由法务部门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增资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单位授权该企业的法务部门出具。如增资方案涉及进场交易的,则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法务部门对意见书进行审核。

法律意见书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为增资决策程序、增资方案、增资后的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 提交增资申请

1、申请预公告与正式公告

根据《增资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增资企业向产交所提交增资信息申请公告,分为预公告与正式公告两种。预公告并非正式公告的必经流程,增资企业认为条件成就时,可直接申请增资信息正式公告。企业向产交所申请预公告与正式公告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申请公告类别

提交资料

申请预公告

1)增资申请书(预公告);

2)增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近期财务表等。

申请正式公告

1)增资申请书(正式公告);

2)增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增资方案;

3)增资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增资人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

5)对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6)对增资方案及授权办理增资事宜的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7)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的,由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增资专项报告。

 2、专业服务机构

增资企业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增资活动提供相关的方案设计、市场推介、投资方征集等服务,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需为产交所会员,专业服务机构制作并提交增资专项报告。关于增资企业在增资活动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增资服务的相关内容一般适用产交所发布的《企业增资业务受托机构工作指引(试行)》。 

(三)  发布增资信息

产交所发布增资信息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产交所在增资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将增资信息公告(包括预公告和正式公告)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征集意向投资方。

至于增资信息公告的持续时间,以网站发布之次日为起始日,按照32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增资企业可根据增资信息预公告期间意向投资方的征询情况,完善增资方案并拟定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增资信息以正式公告内容为准。信息发布期间,增资企业应当接受意向投资方的咨询,意向投资方可到产交所查阅增资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正式公告期满后,若没有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自然终结。此时,增资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变更增资条件后重新发布信息;二是维持原有增资条件,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延长信息发布事项及安排可在正式公告中予以载明。

(四) 登记投资意向

产交所登记意向投资人信息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意向投资方可在增资信息预公告或正式公告期间向产交所登记投资意向,不同期间登记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需向产交所提交的资料不同: 

登记时间

提交资料

预公告期间登记意向

1.  投资意向登记书(预公告);

2.  投资意向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正式公告期间登记意向

1.  投资意向登记书(正式公告);

2.  投资意向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3.  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4.  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由产交所将意向投资方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开展尽职调查,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增资企业在正式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中载明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登记的投资意向人的资格确认意见提交至产交所,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且不得以公告中未载明的投资方资格条件来确认或否定意向投资方的资格。产交所根据增资企业的书面意见以《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的形式分别告知所有意向投资方。

(五) 确定投资主体

增资企业通过产交所确定投资方的基本流程如下:

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应按照《增资信息正式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支付到产交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合格意向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产交所提交投资确认书等文件,未能严格按规定提交竞投文件的投资方,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上海地区企业通过产交所确认投资人的一般操作指引为产交所印发的《企业增资业务择优确定投资方操作流程(试行)》。增资企业在公告中可以单独或组合选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在合格意向投资方中确定最终投资方,三种择优方式主要区别如下: 

择优方式

内容

竞价

1.  由产交所组织;

2.  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企业的增资条件;

3.  通过产交所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

4.  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

竞争性谈判

1.  由产交所组织;

2.  组建由增资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

3.  谈判小组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

4.  基于谈判结果与意向投资方报价,择优确定。

综合评议

1. 由产交所组织;

2. 增资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权重分值体系;

3. 增资企业按照权重分值对意向投资方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

上述三种择优方式各有利弊,实践中较多使用的是综合评议的方式,即结合竞价和竞争性谈判选择最终投资方。谈判小组构成应为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1/3,实务中也有多律师作为专家小组成员介入到国有企业增资业务中。

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产交所在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要求为: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65周岁以下,与项目不存在利害冲突关系等,具体规定以产交所发布的《企业增资评审专家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中的内容为准。

增资企业将按照其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中载明的投资方择优确定方式,确定增资结果。产交所在投资方择优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发出《增资结果通知》。 

(六) 出具增资凭证与工商登记

增资企业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信息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及增资结果,安排新老股东等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批通过后,投资方应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增资款项,产交所可为增资协议款项的支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产交所将增资协议存入档案,并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同时在网站公告增资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完成相应工商登记变更后,还应当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结语:虽然32号令办法后对各类国有企业增资有了更清晰的操作依据,但是实操层面还需要国有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受托机构等中介结构对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各类细则指引做深入研究,国有企业在进行企业增资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制定合理的增资方案以确保企业能合法合规的顺利完成增资流程。

陕西省国有企业增资事项实操指引(一)

参考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先行奉上(效力由高到低排列): 

序号

名称及文号

性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行政法规

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

部门规章

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部门规章

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7

《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陕国资发〔2017〕89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8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资发〔2011〕537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内国有企业增资事项应按如下步骤逐项进行操作: 

步骤

序号

内容

准备环节

1

确定增资方案

2

内部决策

3

批准增资事项

审计、评估

及备案

4

委托审计、评估

5

评估结果公示

6

评估结果备案

7

确定增资价格(协议部分)

原股东

认购部分

8

通知增资事项

9

决定认购/不认购的书面答复

10

批准非公开协议增资

11

签署协议、实缴出资、签发出资证明文件

外部投资人

认购部分

12

进场交易(需披露原股东认购情况)

13

签署协议、实缴出资、签发出资证明文件

内部变更

14

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

外部变更

15

产权登记

16

工商登记

要点一  增资方案内容(步骤1)

根据“32号令”第36条、第47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结合本事务所相关项目经验,增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股本结构、业务及财务情况);

2) 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增资后股权结构;

3) 增资后董事会安排、管理机构设置等;

4) 企业增加资本金的主要用途;

5) 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和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法;

6)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7) 职工处置方案及批准情况;

8) 管理层和职工参与增资情况说明;

9) 接受特殊约定或附回购条款的情况(如有)。

要点二  对审计、评估机构选择及评估项目备案的特殊要求(步骤4、6)

根据《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22、26条,以下规定应当注意:

1)不得聘请同一家机构一并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与资产评估服务;

2)审计及评估评估完成后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要点三  增资交易价格的最低限制(步骤7)

根据《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6条,确定增资交易价格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要点四 原股东认购限额(步骤9)

关于原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限额,《公司法》第34条规定限于“实缴的出资比例”。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是否有优先认购权,最高院相关判例[1]认为不应作扩大性解释,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不及于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但章程中可以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作出相应安排。

要点五  申请非公开的协议方式增资需提交的材料(步骤10)

本步骤提请批准的事项仅针对申请非公开的协议增资部分。根据“32号令”第47条,本步骤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要点六  产权交易所的确定(步骤12)

根据“32号令”第54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

根据陕西省国资委2008年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选择确定西部产权交易所为陕西省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陕西省地方企业增资事项应选择西部产权交易所作为服务机构。

要点七  公开征集外部投资人的流程(步骤12、13)

1)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投资方

增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企业的基本情况;②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③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④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⑤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⑥募集资金用途;⑦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⑧投资方的遴选方式;⑨增资终止的条件;⑩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可以看出,即使进场交易,也可以通过合理手段限制交易对象资格条件,择优而取,便于遴选环节操作。

2)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根据“32号令”第42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并与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1]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3号判决。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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