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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能否向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

 隐遁B 2022-08-24 发布于广东

作者:牛晋燕律师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扩大经营收益,往往与劳动者协商不交社会保险或者是以发放补贴的方式来避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况下,有部分劳动者不得以选择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针对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呢?详见下文: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答案是否定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后,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回归到本文,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导致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本质是,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这种义务的转嫁违反了法律的禁止的规定,因此,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约定,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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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答案是可以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的义务。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质是代替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的,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本文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使得用人单位降低了用工成本,用人获得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者可基于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在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取得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具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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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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