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荷兰政府统治, 因此在那个时间产生了很多荷兰政府规定的财产文件。即使印尼的土地法已于建国时重新定义, 但由于政府对财产权的监管不力以及偏远地区信息不普及等原因, 印尼至今仍有很多传统的土地证书。 Girik 土地证书在印尼自古以来就存在,是印尼最传统的一种土地授权书,一般常见于世袭持有。在 Girik 证书中,应有土地数量、面积和通过继承或买卖获得的土地编号和所有者。但目前此证书的权力仅用于税收目的, 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证明。因此在买卖交易持有 girik 的土地时, 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所有权,即买卖契约(AJB) 或继承文件。并在购买完成后尽快去国家土地管理局办理所有权证书 (SHM), 以获得完善的法律保护。在 1960 年之前,Petok D 土地文件具有与土地所有权证书同等的权力。然而,新的《土地基本法》于 1960 年 12 月 24 日生效后,Petok D 土地文件不再有效。现在,Petok D 文件仅被视为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税的证明, 无法在现有印尼法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所以,在交易持有Petok D 文件的土地时, 需先让拥有者申请完善的土地所有权, 再进行买卖交易。Letter C 文件是村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某人拥有某地的土地证明。在荷兰殖民时代,Letter C 被税吏用来纳税。到现在为止,Letter C文件仍然可以作为土地所有权的附加证明,虽然文件合法,但由于缺乏对财产所有权的监管,所以很多 Letter C文件的数据不完整,交易拥有该文件的土地时应先做土地所有权的认证和申请。Surat Hijau 因其文件为绿色所以称为绿信。该土地证是市政府颁发的用于使用政府资产的许可证, 这类土地通常为荷兰殖民遗产土地或印尼政府授予的具有管理权的土地。Surat Hijau仅在泗水使用, 只要租用的土地不被泗水市政府收回,承租人就可以一直延长土地的使用期。Surat Hijau产权的土地仅可租用。Rincik 土地函件是在1960年以前印尼部分地区用于土地的一种临时登记信。最初广泛用于望加锡及周边等地区。仅为临时用作某人拥有某地的土地的证明。因为是临时登记文件, 所以交易此类文件的土地需先让卖方申请土地所有权(HM)。Wigendom 或 Eigendom Verponding是荷兰殖民时期政府签发给印尼公民的个人土地永久产权文件。但在1960 年,印尼土地法更新后, 印尼政府曾提供了 20 年或最迟在 1980 年 9 月,将具有荷兰殖民时代的土地所有权文件更新至符合印尼最新的土地法文件。目前,Wigendom 已更改为土地和建筑纳税申报表 (SPPT-PBB)。Opstaal 也是是荷兰殖民时期使用的产权文件,该文件的权力是拥有Wigendom 产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植物的物质权利, 类似于现在的使用权(Hak Pakai )。持有 Opstaal 产权的人仅拥有 Eigendom 产权土地上的所有物,且只能交易所有物, 不可买卖土地。 Erfpacht 产权是荷兰政府时代盛行的土地 使用权。类似于现在的耕种权HGU。 在爪哇和马都拉,erfpacht 权利被用于农场、 种植园的农耕或农村住宅。而在爪哇以外的 地区仅适用于农耕。 以上印尼的传统土地证书仍然存在且在部分地区有效, 但以上文件仅可作为对财产或土地所有权合法性的补充, 并不能作为所有权的直接依据。根据印尼1960 年更新的土地基本法, 印尼法律认可的财产文件为印尼地产所有权有几种?外国人如何买房?因此在交易以上传统所有权的土地时, 确保卖方有足够完善的文件可以申请到所有权或先申请所有权再进行交易。通常, 对于无法证明所有权的土地,印尼政府将自动转换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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