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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律师戈哥 2022-08-24 发布于河南

    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求和对起诉状基本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没有欠条,但工程结算单有签名可以起诉吗

  需要行成证据连,比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证据,只要能证明这个事就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承包人单方出具的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默认条款,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在特定情形下,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也能作为确定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发包人既未答复也不予认可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发包人既没有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给予答复,又不认可承包人的结算值,还没有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将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一般而言,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最终都要依据结算来进行,即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行业的习惯或规范性文件把送审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发现有异议的部分,按照合同和行业习惯与承包人进行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协商一致,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需要明确的是,约定一定要有发包人具体的审价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06年4月25日以《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仅以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为依据,没有在专用条款中作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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