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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维观察|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成立犯罪未遂

 见喜图书馆 2022-08-24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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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成立犯罪未遂,若以贩卖为目的而从外地购买、运输毒品的,则全案认定为既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刑申684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1031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8)最高法刑申684号

郝桂龙:
你因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和(2015)晋刑监字第21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自己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毒品的所有者,是为武燕田联系买家赚取中介费的中间人;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没有完成交易,应属犯罪未遂;自己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犯罪事实有被查获的毒品及现场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言及同案犯武燕田、张大金的供述等予以证实,你本人亦曾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关于你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在实施毒品犯罪前你与武燕田共谋贩毒牟利,由武燕田筹集毒资并向毒品上家约购毒品,而你则负责联络毒品买家以寻找销路,你二人的行为均系完成毒品交易不可或缺的环节,属于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并不存在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此后,你积极寻找毒品买家,出面交涉毒品交易细节,武燕田根据你与买家商定的毒品交易数量,从外地购回毒品,你的行为对于促成本案毒品交易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在与买家商议毒品交易价格的过程中,你为牟取更多利润,又从中每克加价50元,不同于居间介绍者一般只赚取固定金额报酬的情形,故你不属于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而应认定为本案贩卖、运输毒品的共犯,根据你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原审认定你为主犯适当。
关于本案的犯罪是否属既遂的问题。经查,虽然你与武燕田在太原进行毒品交易时属控制下交付此节可认定为未遂但就同一宗毒品而言,你与武燕田事先共谋,以贩卖为目的而从外地购买、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既遂。因此,就全案而言,本案应认定为既遂。
关于原判对你的量刑是否适当。经查,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大,量刑起点高,依法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判处刑罚,你不具有从犯、未遂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到案之初你尚能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庭审中开始翻供,虽然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情形,但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原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你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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