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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熟人强奸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思明居士 2022-08-24 发布于河北

编者按

近年来,熟人之间的强奸案频发,与一般强奸案件相比,熟人之间的强奸案因“一对一”的证据特点,在证据的审查判断方面会给司法机关带来更多难题。而作为女性受害者,由于顾及情面等多种因素,被熟人性侵后往往选择沉默,或由于报案不及时、留证意识不强等原因,无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其身心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那么,作为检察官,在办理熟人强奸案件时,应该怎样进一步提炼证据规则、完善证据运用的逻辑体系?作为女性,应该怎样在社会交往中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在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又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刊特聚焦两个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熟人强奸案例,请承办检察官结合办案过程,围绕证据审查运用的重点与方法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由专家学者进行点评,提炼出在办理熟人强奸案件中,消除证据冲突、强化内心确信、明确证据标准的具体思路。

同时,本刊也特别邀请两位检察官作者作出温馨提醒,指导广大女性朋友在生活中提高警惕,防范被性侵的危险、在面对危险时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不幸遭受侵犯后能够勇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

中的审查运用

文章图片1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文章图片2

王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醉酒型强奸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在行为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仅依靠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定罪,需要围绕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状态等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表情、动作等细微情态,具有重要的辅助证明作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注重对情态证据的全面分析,在保证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审慎、客观、结合生活常情常理对情态进行评价,同时应综合多种情态进行整体分析,避免对单一情态的单一解读,以最终形成强奸案件的完整证据链条。

关键词:醉酒型强奸 监控录像 情态证据 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

情态证据并非以证据类型为定义标准的称谓,而是指通过对人的心理活动和状态以及在此支配下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的观察和分析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一定程度的证明作用。司法语境下,情态是指司法活动中,案件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面部、声音、身体等各部分及其组成的整体上的表现。我国西周时期的“五听断狱讼”制度就是最早的情态证据运用于司法裁判的体现。通过观察对象的神态、眼神、语气等,获得用于司法裁判的依据。现代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人员情态的审查也是司法人员经验法则辅助判断言词证据可信性的重要方法之一。

本文以一则被告人零口供的醉酒型强奸上诉案件为例,说明如何在熟人型醉酒强奸案件中通过审查运用情态证据,多角度审查判断“一对一”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合理性,以及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并提出审查判断情态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一般性问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男)与被害人张某(女)原系同事关系,案发前二人经常在微信上聊天但无暧昧言词。蒋某在原单位退休后在北京工作。2020年8月5日,张某来北京出差,顺便看望蒋某并一起在一火锅店吃饭,席间二人共同饮酒。饭后张某被带至蒋某住处,后二人发生性行为。半夜11点半左右,张某被其丈夫李某微信电话吵醒,接听微信时李某发现张某反应异常,张某告知其被蒋某强奸,之后穿上衣服从蒋某家离开。蒋某之后给张某发过多条有道歉内容的短信、微信。次日,张某离开北京回到老家后,在李某陪同下在当地报警,后因管辖问题,张某、李某于8月7日回到北京报案。8月12日,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蒋某始终否认张某醉酒,称其与张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以蒋某涉嫌强奸罪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蒋某趁被害人张某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蒋某提出上诉,称张某并未醉酒,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的辩护人以事实不清为由做无罪辩护,认为一审认定被害人明显醉酒缺乏事实依据,并就案件细节事实提出全面质疑。二审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分析论证案件证据后,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后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醉酒型强奸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可以认定为采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醉酒型强奸案件一般多发于熟人之间,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性行为发生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原因和过程说法不一,被害人是否醉酒、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成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也是该类案件认定的难点所在。在惩治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熟人之间的强奸行为以及缺乏有罪供述的强奸行为,一直是刑事认定的难点。

本案中的醉酒型强奸行为集熟人强奸和被告人不认罪两大难点于一身,一方面,直接证据较为薄弱,被告人承认发生了性行为但否认“违背被害人意志”;另一方面,被害人事后反应强烈、态度坚决,在案亦有多个间接证据指向案发当时极有可能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此外,被告人、辩护人还针对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可信性、视频资料等证据反映被害人清醒状态下与被告人举止亲昵等证据细节,提出诸多质证意见。

三、本案情态证据的审查运用

(一)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

由于强奸事实发生时除被告人、被害人言词证据外,一般很难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经综合考虑本案案发前二人交往情况、案发时、案发后双方反应、被害人报案过程等各方面因素,结合生活常情常理,全面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等证据,多角度分析被告人、被害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和合理性后,本案现有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强奸犯罪事实成立的完整证据链。对本案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案发前两人的交往情况。包括认识的过程、平时联系程度、本次见面的原因等,并通过对两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审查可知二人交流互动中并无暧昧,更未超出正常同事交往范畴。

2.二人在北京见面、吃饭喝酒及回到被告人家的过程。该部分证据主要是被告人居住地电梯监控录像、二人就餐的火锅店的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居住小区地库监控录像。通过对上述监控录像中二人在电梯中站立位置、姿势,离开饭店时的动作、表情、体态等细微情态的整体分析,结合生活常识认定被害人在到蒋某家之前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3.二人在被告人家中情况。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的过程往往较为隐秘,除双方言词证据外,往往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因此应着重分析二人对此过程描述的言词证据的可信性和合理性。通过查看被害人接受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整个过程自然连贯;而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反复,坚持被害人没有醉酒主动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供述与视频证据显示的细节情态相矛盾。综合分析,被害人的陈述更具可信性。

4.案发后双方行为及报案的过程。被告人给被害人发送了让其购买避孕药、酒后一时糊涂致歉等消息,到案前删除了与张某的大量信息,案发后与其弟弟(被害人张某的直属领导)多次通话,试探、询问张某那边情况,并表示“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而被害人在案发后回到居住地与家人商议后立即报警、配合侦查人员留存生物检材的过程,符合一个在异地突然被熟人性侵后被害人的正常反应。

5.报案动机。现有证据不存在被害人陷害被告人的动机,综合分析被害人在外接听其丈夫电话的过程,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并非“被撞破”,而是在可以选择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并未掩饰当时的真实反应(半夜11点半接听其丈夫电话),这一过程反证了被害人为求自保“甩锅”给被告人辩解的不合理性。

(二)情态证据的审查重点

对于没有明显暴力行为的强奸案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需要结合双方关系、性行为的时间、场所,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双方的行为,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对证据进行综合客观判断。通常也需要借助于社会生活的常识、常理等经验法则,尤其在证据模糊及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加注重生活经验法则的判断。本案中对相关视频资料显示的二人情态证据的分析就是生活经验法则运用的基础。结合被害人的情态证据以及生活常识常情,对上述视频证据全面、细致分析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吃饭饮酒前二人在电梯内的监控显示,二人身体保持了正常社交距离,二人在电梯内单独相处时,也并无任何亲昵、暧昧举动。这也佐证了二人之前微信聊天时,聊天内容并无暧昧的可信性。

2.吃饭饮酒过程中,张某有饮酒,在准备离开饭店时已经明显呈现醉态。针对视频显示“张某准备离开时起身后又坐下”的动作,被告人、辩护人称不能排除张某可能被凳子隔住、地滑没站住等可能性。但仔细审查视频可知,蒋某拉张某起身时,张某踉跄后继续坐了17秒,并伴有双手捂脸、轻拍双颊动作,后被蒋某拉起。结合生活常理,这一情态动作明显符合酒后状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此外,视频细节显示的被告人结账后(之前商议由被害人请客)径直走到被害人一侧,先直接拿起被害人随身物品再拉被害人起身的连续动作,亦佐证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有醉酒状态。

3.离开饭店时,张某帮被告人解围裙、且能自主行走的情况。饭店门口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出门时,由于被告人忘记摘饭店围裙,被害人主动帮其解围裙,后二人一前一后离开饭店。据此,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张某出饭店门时系清醒状态,帮被告人解围裙等亲昵动作显示二人关系暧昧。但经审查,张某陈述中始终称其离开饭店时并未失去意识,本来还约了唱歌醒酒,饭店出门瞬间张某用手轻拍脸颊的动作,与张某该陈述内容相互印证,上述行为符合一般饮酒后逐渐过渡的状态,不能据此认为被害人状态清醒和与被告人动作亲昵。

4.关于二人回到被告人家地库,然后上电梯过程中,二人的肢体动作情况。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地库监控显示二人“手牵手”、在进入电梯前张某倚靠被告人、张某见到有人出来还直起身子反证张某有躲避人意识、电梯间内被告人搂抱张某、出电梯时二人继续牵手等动作,证实张某未醉酒,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承办人员通过细致审查视频资料,作出如下回应:一是由于地库监控并不十分清晰,仅见被告人拉着被害人小臂以下位置,二人明显一前一后(蒋某在前),且过地库减速带时张某亦有小步踉跄,难以得出二人手牵手结论和直接判断张某当时状态。二是进入电梯以及电梯间过程中,因为电梯开门瞬间张某靠着蒋某站立,蒋某拉着张某朝电梯里走的过程中,张某直起身子是必然的身体反应,而张某进入电梯瞬间的面部神态明显可见不清醒之态,这与进入电梯后,张某身体径直朝蒋某身体方向压、在电梯上行全程中张某头未抬起、未移动、蒋某用手不断轻拍张某背部等情态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张某当时的醉酒状态,进而张某对蒋某的亲昵揽怀动作未行反抗。而且在电梯内有他人在场情况下,张某全程亦没有躲避人,也与辩护意见的思路相悖。三是电梯监控视频最后一帧画面系蒋某将手从张某腋下抽出,试图揽住张某肩部的动作,不能显示辩护人所称出电梯时二人拉手的动作。综上,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不具有合理性。

5.案发以后被害人离开被告人家的过程。8月6日凌晨张某离开被告人家中的电梯监控录像证明:张某离开被告人家的过程中始终在与其丈夫视频通话,步伐略有不稳,符合酒后清醒后的情态,与在案整体证据不相矛盾。

6.结合情态证据,对“一对一”言词证据可信性的审查。当言词证据的可信性有待考证时,情态便可成为一种证据资料从而具有证明价值。经审查张某报案及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一是张某陈述过程中自然提及的多个细节,与其丈夫李某证言和视频监控内容相互印证,而此时本案视频资料尚未调取,系张某主动陈述,其中不乏对其不利内容,体现其供述的真实性。二是视频显示侦查人员问到强奸过程的动作细节时,侦查人员分多个具体问题逐渐提出,被害人也并非记忆清晰连续回答,而是不断有停顿、结合场景回忆的神情,与常情常理相符,具有一定的可信性。三是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过程称其睡梦中感觉到蒋某在亲其,摸其,其试图反抗但喊不出来,也没力气,但在案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饮酒达到烂醉如泥、不省人事以致“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结合生活常识,不同人对酒精的耐受度不同,尤其对于本案涉及的“白兰地”这种高度洋酒,饮酒后身体反应显示出醉酒乃至酒醒,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张某饭桌起身时踉跄、饭店门口(内)及蒋某家车库下车后步态略有不稳、等电梯时靠在蒋某肩膀、进电梯后整个身体趴在蒋某胸前等状态,符合醉酒后循序渐进的过程,进入蒋某家后发生性关系时(大概在酒后1至3小时间)被害人所称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具有合理性。反观蒋某供述,自始至终坚持张某是清醒的、没有醉酒、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上述视频中的细节情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不符合生活常理。

四、审查情态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情态证据能够为司法人员了解案件事实、审查和判断证据、确认或者排除嫌疑人提供重要指引,在实践中得到了司法共同体的普遍认可。有经验的侦审人员往往通过行为人“回避目光交流、眼神闪烁”等可疑形迹形成情态判断的直觉,迅速有效判断口供证据的真伪。证据法中直接言词原则要求的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也是为了使法官、陪审员通过听取口头陈述,对作证情况进行察言观色,从而形成对陈述真实性、相关性的直接判断。

特定情境的情态多为下意识发生,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不可重复。同时,情态因人而异,每个人的社会经验和认知水平不同,对同一情态的认识不同,接收信息者的认识也具有不确定性和多义性。情态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即时性、不确定性和解释多义性的特点,一方面使其在大量案件中被当作辅助证据使用,用以证明提供口头证据者的诚实度,甚至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将情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使其难以被纳入法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从而鲜少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陷入“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

随着我国天网建设和监控技术的普及,视听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将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熟人型醉酒强奸类案件中虽然很少有强奸过程的直接证据,但案发前后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往往能记录双方的部分动作、情态,对于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能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同时,讯问和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弥补文字笔录总结性的缺点,全面还原言词证据作出的过程,对于评价“一对一”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有重要作用。因此,结合本案反映出的情态证据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审查情态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一般性规则。

(一)对情态证据的审查要以合法的证据形式为基础

情态证据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关于情态证据的证据种类有人证说、鉴定意见说等不同的观点,目前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将行为人、被害人的情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时,情态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保存情态证据的最佳载体,能够伴随人的言行直观、生动、形象地还原当时情态的基本状况。本案中被告人居住地电梯监控录像、二人就餐的火锅店的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居住小区地库监控录像系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条件。侦查阶段讯问和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在获取言词证据的同时依法制作,内容未经剪辑、真实有效,在录像内容与笔录书面记载内容并无矛盾的情况下,应认可其在录像中所陈述内容的证据效力。

(二)对情态证据的审查要秉持审慎、客观的原则

情态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存在于许多证据模棱两可的疑难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和研究价值。情态证据能够帮助发现案件事实,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解读者理解的多义性也有可能造成对事实的误认,情态的确定要有具体的情境制约。由于生活经验的不同,对于同一表情、动作在不同的环境下会有多样的解读,甚至在同一环境之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程度的解读,这些都是正常的情况。

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情态证据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慎而合理地运用情态证据,避免司法人员主观情绪的代入,秉持客观、审慎的原则,以大多数人能够认可的标准解读,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例如,本案中关于视听资料中行为人部分情态动作的描述,一审法院、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分别提出过不同的意见,但如前文分析,到底是“可能地滑导致的踉跄”还是“明显呈醉酒后站立不稳状态”;“牵手”还是“拉着被害人小臂以下位置”;“直起身子躲避人”还是“拉进电梯时身体自然反应”等等细节,都应当在反复审查情态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客观描述。

(三)对情态证据的审查应结合多种情态进行整体性分析

类似于语言词汇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对情态的审查应当结合相关的言词和情境综合起来成为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系统,最大限度地保证情态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从而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作用。因此,对情态证据的审查,应避免对一种情态的单一解读,而应对多种情态进行整体分析,实现从多个不同角度了解行为整体表达和背后信息的传递,从整体上把握行为及背后的心理。在多种情态的分析中相互印证、互为支撑,从而避免单独情态观察可能导致的失真与误差。

同时,必须注意,任何单一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情态证据作为孤证也是如此,只有与相关的人证、物证构成相互印证的体系,结合生活常情常理,全面审查各项证据,多角度分析行为人、被害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和合理性,排除合理怀疑,形成事实认定的完整证据链条,才能准确定罪量刑。

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

的采信与认定

文章图片3

张立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在熟识者强奸案中,应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问题,按照案发时——案发前后的审查顺序, 确立“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辅助证据”的审查路径,按照证明力的强弱和与关键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逐次审查各类证据,在关键事实的认定时排除边缘、无效信息的干扰,同时也应注重对可能影响定罪的反向证据 的甄别和排除,运用辅助证据增强对有罪认定的内心确信,最终建构起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指控证据体系。

关键词:证据冲突 反向证据 辅助证据 接受利益 未及时报案

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系某学校教师,2020年1月起,在校外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暑假期间,吕某某开始从大学招聘女学生到教育机构兼职从事行政营销等工作。2020年7月,被害人陈某某应聘到该机构做兼职。同年8月6日晚,吕某某以谈工作为名,将陈某某留在办公室内至当晚10点后,提出要和陈某某建立所谓亲密合作关系,被陈某某拒绝。后因陈某某发微信给其男朋友求救,其男友赶到办公室楼下,吕某某才让陈某某离开。同年8月12日,吕某某开车带陈某某外出游玩,并以其工作出色为由给陈某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和两条裙子,还提出到宾馆开房休息,陈某某对手机和裙子予以收受,但拒绝了开房休息的提议并提出要回家。当晚6时许,陈某某因害怕吕某某不让其回家,就通过微信联系其老师徐某某求助,请求老师来接她回家。晚饭后,吕某某又提出要陈某某做其情人,并强行对陈某某实施抚摸等猥亵行为,后两人开车返回。当晚,陈某某到家后就发微信给吕某某,明确表示拒绝与其发展情人关系,并拉黑其微信联系方式。吕某某于次日给陈某某发送手机短信,以陈某某收受工资以外的财物构成诈骗罪相威胁,要求陈某某恢复关系。陈某某因害怕遂恢复了与被告人的微信好友关系,但其通过微信仍明确拒绝与吕某某发展情人关系,之后陈某某继续留在机构兼职。

同年9月2日晚,吕某某以谈工作为名将陈某某留在一间较封闭的办公室内,以陈某某与他建立情人关系可以有优渥生活等相利诱,遭到陈某某的拒绝,后见陈某某要起身离开,吕某某上前阻拦,抱住陈某某的身体向后拖拽,又用手捂住陈某某的嘴鼻不让其呼救,并说“一起死在这里算了”,陈某某在反抗中身体受伤,后因担心生命安全而放弃挣扎、反抗。吕某某遂从包内拿出随身携带的避孕套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一起去附近的饭店吃饭,期间,陈某某提出让吕某某帮她支付学费,吕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陈某某6800元。次日上午,陈某某扣除自己的工资所得3000元,将剩余的3800元通过微信转帐还给吕某某,并从该教育机构离职。同年9月16日,被害人唐某到该教育机构应聘工作,吕某某在办公室内提出让唐某做其女朋友,遭到唐某拒绝并欲离开,吕某某遂强行拉拽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唐某。后唐某借口上厕所,趁吕某某不备逃离现场后报警。

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吕某某强制猥亵被害人唐某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指控的被告人吕某某强奸陈某某的事实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

该判决生效后,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致量刑明显不当,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吕某某违背陈某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对原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强奸陈某某的事实依法应予纠正。最终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二、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人吕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在案证据指向一致,足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能否认定案发时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一审判决认为,案发前双方曾经共同出游并有亲密肢体接触行为,案发前后陈某某多次接受被告人赠予的财物,双方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还与被告人一同吃饭,且陈某某案发后未及时报警,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关于双方系情人关系的辩解,认定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存疑。

检察机关和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被告人拒不供认,但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可以较好地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被害人对于案发前后接受被告人钱物、未及时报案等疑点能够进行合理解释,因此不足以影响对被害人在案发时主观意愿的判定,不影响犯罪成立。

三、本案证据审查重点和审查过程

相较于典型的陌生人强奸案,当前熟人作案型强奸犯罪的案发呈明显上升趋势,本案即是一例。熟识者强奸案证据体系审查和建构的复杂系数更高,更易出现证据冲突和疑点,增加了此类案件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难度,也增大了司法实践中出现意见分歧的可能。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发生性关系是陈某某自愿所为还是被迫所致,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暴力、胁迫行为。在案直接证据只有双方的言词证据,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是受到了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而被迫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吕某某辩解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后陈某某因后悔而告发,对暴力、胁迫矢口否认,强调发生性关系是陈某某完全自愿且主动提出的。在关键事实的直接证据呈现“一对一”证据冲突的情况下,应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问题,按照案发时——案发前后的审查顺序,确立“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辅助证据”的审查路径,注重证据审查的层次性和指向性,按照证明力的强弱和与关键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逐次审查各类证据,在认定关键事实时排除边缘、无效信息的干扰,同时也应注重对可能影响定罪的反向证据的甄别和排除,运用辅助证据增强对有罪认定的内心确信,最终建构起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指控证据体系。

(一)构建间接证据群验证核心证据冲突的真实性

破解直接证据“一对一”僵局的突破口在于间接证据,应注重从间接证据中寻找印证点和突破口。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在关于“拒绝与被告人发展情人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受到暴力、胁迫”等关键事实都有相应的间接证据相印证,各间接证据链条已经形成证据群,可以有力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1.性行为发生前的暴力压制和反抗客观发生。在性行为客观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和被害人的反抗是否存在是认定“违背妇女意愿”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应当予以优先审查和重点关注,而不能被其他的边缘证据乃至无关信息混淆视线。首先,本案案发后衍生证据的指向作用较强。被害人在事后与被告人的微信记录证实其控诉被告人“你在那个办公室想强暴我,我差点窒息”“身上到处是淤青”“哪怕是男女朋友,女的不愿意,那都是犯罪”。被告人对被害人控诉其施暴行为始终没有否认,而是回复“请给我补偿机会”。当被告人提出两人再见一面时,被害人答“见你一面,还想对我行暴一次吗?”其次,被害人男友张某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告知其被告人想强暴她,捂她嘴巴,不让她喊救命,并看见被害人有身体受伤和下肢淤青的细节。网友雷某证实被害人于性关系发生后的当晚向其倾诉了被告人暴力性侵的事实如“我差点死掉”“他强迫我”“他把我嘴巴捂住”“我怎么反抗都挣脱不掉”等。上述虽然系传来证据,但系案发后短时间内直接来源于被害人,且后者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再次,购物小票及实物照片证实被害人在案发次日还去药店购买过用于治疗软组织外伤的喷雾药剂。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性侵发生的办公室正中为一张宽大的实木茶桌,四周还摆放有三张同样宽大的木椅和一张躺椅,空间非常局促。案发现场环境意味着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拉扯身体、捂嘴、强行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但凡挣扎反抗,身体极有可能受伤。上述证据较好地印证了被害人关于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前采用捂嘴、拉拽等暴力压制手段的真实性。

2.双方缺乏发生性行为的感情基础。案发前不久,被告人曾开车带被害人出游、购物并发生亲密行为,被告人据此辩解双方从此确立了情人关系,但在案的间接证据足以证实这仅是被告人的一厢情愿。首先,被害人证实出游时发生的肢体接触行为系被告人强行所为。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了被害人在出游返回的当天晚上即明确拒绝被告人,并在当晚就决定断绝与被告人的来往,将被告人的微信拉黑。其次,被害人从入职到发生性侵期间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工作为主,未发现被害人有暧昧的语言和态度。从聊天时间的分布上看,双方在周末和假期基本没有互动。再次,关键证人可以印证被害人先后两次的明确拒绝。被害人的男朋友证实被害人曾于8月6日深夜10点多在办公室发“救我”的信息给他,当他赶到被害人办公室楼下后,被害人才得已离开;被害人的老师徐某某证实被害人于8月12日晚上曾发微信向她求助,请求她接被害人回家。两名证人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两次因受到被告人要求发展情人关系的纠缠难以脱身而向他人求助的事实。最后,被害人的同学叶某证实,被害人和其说过被告人想要和被害人发展情人关系及被害人拒绝的事实。被害人和网友雷某的聊天记录证实性关系发生的当天下午,被害人还曾向其倾诉很反感被告人一直对她动手动脚。上述证据充分说明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单方面提出的确立情人关系的要求始终不曾真正答应,且一直对被告人有明显的抗拒和防范心理。

(二)运用综合比对法对反向疑点证据进行合理排除

除被告人拒不供认产生的证据冲突外,在熟人作案型强奸案件中还经常存在不利于定罪的反向疑点证据。本案中被告人辩解的被害人“收受过钱物、事后一起吃饭”等情节客观存在,表面上看确实不利于指控犯罪。对于疑点证据应当辩证看待,要高度重视其对于定罪证据体系的潜在动摇影响,既要防止轻视疑点事实轻易进行主观排除的倾向,又要积极运用横向和纵向的多维度分析进行精心甄别和推敲,对能够合理解释、足以排除的疑点不应影响定罪处罚。

1.被害人接受利益需要综合整体情境进行甄别。涉强奸案中女方主动提出或接受了被告人给付的金钱等利益的情形需要引起重视,要结合双方交往的整体情境仔细甄别两层相关性:一是金钱等利益给付与性行为的相关性,二是金钱等利益给付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相关性。

首先,本案中案发前的利益给付与性行为明显无关。被告人辩解陈某某自愿的理由之一是其在案发前两人出游时给陈某某买了手机和衣服。但其一,在如今的两性交往中,显然不能仅以女方曾经接受男方赠予的礼品就推定其具有双方发生性行为的预期。况且被告人已经通过明确的言行拒绝了被告人一系列谋求发展情人关系的行为。其二,不能忽视双方在工作上的雇佣关系。陈某某陈述称手机、衣服是被告人以工作需要为由主动给她买的,其对此理解是被告人对她努力稳定生源等工作业绩的一种肯定。陈某某的该种理解合乎情理,具有现实依据和可能。因此,被害人陈某某接受上述利益与工作原因联系紧密,而与之后性行为的发生并无相关性。

其次,本案中案发后的金钱给付行为与案发时违背妇女意志无关。被害人为何在案发后仍与被告人一同吃晚饭,并接受了被告人支付的钱款,此事确有蹊跷。但经过对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比对,可以认定该节事实与案发时的违背妇女意志无关,被告人关于性交易的辩解不应采信,具体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人对于违背被害人意愿具有明确认知。案发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施暴行为客观存在,这是判断本案定性的基础和关键,而被告人对被害人意愿的认知也是强奸罪证据锁链的其中一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各自回家后发微信给陈某某“感觉怎么样?让你受罪了”,陈某某没有回复。第二天一早被告人又发微信“小陈,你还好吗?”这两条微信从发送时间和内容上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被告人前一晚的行为使陈某某受到伤害,二是陈某某因受伤害而出现情绪异常,被告人对此心生担忧。再结合陈某某指责被告人对其施暴的微信内容,足以得出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陈某某对发生性关系是被逼迫不情愿”的结论。因此,被告人关于“陈某某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之后一起高高兴兴去吃饭”的辩解显然与其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其二,案发后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财系在遭遇性侵已既成事实、离职决意已定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缓兵之计”。被害人陈述性行为过程中,被告人一边施暴一边利诱,许诺要给她买车买房时,其已经决意要离职,但出于要回此前工作合法报酬的想法,所以才在案发后一起吃晚饭时以帮助付学费的名义向被告人“要回工资”,并掩盖其将要离职的真实目的。这一细节恰恰解释了被害人在遭遇性侵身心受伤后没有立即离开的原因。案发次日,被害人将扣除工资后剩余的款项全部退回给被告人,对该笔钱的处置也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其三,被害人的事后表现能够驳斥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被告人辩解陈某某骗取了被告人的信任发生钱色交易后离开,目的是骗钱骗物。该辩解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也根本经不起逻辑和情理推敲。因为这无法合理解释陈某某在性关系的第二天就断绝与被告人的联系并马上离职的事实。显然,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和情理均不相符。

2.被害人事后没有主动报案不足以反证案发时性行为的自愿性。对涉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主动及时报案要深入分析相关原因,区别性行为自愿发生后因索财不成、事后反悔等原因未及时报案,与强奸行为发生后确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报案的复杂情况。本案系在另一名被害人唐某报案后案发,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向其询问时如实陈述了其与被告人交往以及被性侵的整个过程,前后历次陈述内容均比较稳定,没有反复和矛盾,各关键细节也都能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其没有报案是基于以下原因:其一是担心一旦报警,亲友同学都会知道此事,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其二是认为自己缺少实质的证据,担心报案也没有办法将被告人绳之以法。其三是事后受到了被告人的威胁。双方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在极力挽回被害人被拒绝后,转而以陈某某收取其贵重物品及钱款且事后一起吃饭等为由,声称双方系性交易、警方不会受理报案且陈某某已经涉嫌诈骗和卖淫相威胁。对于一个在当地举目无亲、不谙世事的在校女大学生而言,慑于该种威胁而选择隐忍不敢报案也在情理之中。被害人虽然没有及时主动报案,但在一审开庭时应法庭要求选择出庭作证,直面被告人对质,对收取手机等财物的事实没有回避,同时就事后向被告人索财的原因向法庭如实做了解释和说明,符合逻辑和情理,也强化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三)运用外围辅助证据巩固有罪判断的内心确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解释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因此,“内心确信”是对证明标准的主观确认。在建构指控证据体系时,合理运用看似与案件构成要件事实联系并不紧密的辅助证据,同样可以起到巩固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积极作用。

1.被告人初步形成了对被害人的精神控制。被害人陈某某是一名年级尚轻的在校女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且同学老师均证实其性格温柔,优柔寡断,情感经历单纯。其陈述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发生性关系)之后他叫我去吃饭,因为当时已经很晚了,楼下的后门是锁的,只有他有钥匙,我只能答应他一起去吃饭,吃好饭之后就'放’我回去了。”这个“放”字真实体现了陈某某当时受到了被告人“控制”的一种心理状态。被害人的性格特点使其在面对年龄长她30多岁、有着丰富社会经验又是其雇主的被告人时明显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存在类似被精神控制的现象,这可以较好地解释本案部分看似不合理的疑点。如当被害人拉黑被告人微信后,被告人以其构成诈骗犯罪为由威胁要求恢复微信联系,被害人因害怕而短时间内恢复了与被告人的微信联系;被害人遭遇暴力性侵时不敢大声呼救并坚决反抗,性侵结束后不敢第一时间离开并报案;在向被告人提出辞职要断绝关系,被告人威胁其“要告她卖淫、诈骗”后,选择继续隐忍而不敢报案。

2.私密封闭的案发现场环境削弱了被害人的抵抗意志。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一幢写字楼的四楼拐角走廊尽头一间办公室内,室内面积仅有6、7平米左右,室内没有窗户,由一道密码锁控制的玻璃门将办公室与外界隔离,空间狭小密闭,光线幽暗,位置偏僻。关于现场环境,被告人供述中也有过描述:“(发生关系时)蛮晚了,没有人到教育机构来的,那个地方本身就没有什么人,外面也有密码锁会自动关的。”特定的时空环境决定了被第三人发现并施救的可能性较低,事实上已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现场环境客观上给被害人陈某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强制作用,当被告人撕去伪装,以暴力、胁迫对被害人欲实施性侵时,被害人感觉呼救反抗无望,特别是在听到被告人威胁说“一起死在这里”后,因害怕生命安全遭受威胁遂彻底放弃反抗就在情理之中了。

3.被告人具有利用优势地位试图性侵员工的一贯劣迹。被告人总共招收过五位兼职女学生,都先后遭受被告人不同程度的性骚扰乃至侵害。证人徐某、叶某某均证实,她们在被告人的教育机构做兼职的短时间内就曾遭受过被告人诸如主动帮女生弄眼睫毛、用手臂去蹭女生胳膊等肢体和言语骚扰行为。被害人唐某更是在应聘当天就遭受被告人的暴力猥亵。可见,被告人违规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牟利并招聘女大学生兼职,利用职场的优势地位性骚扰乃至性侵不特定的年轻女性,以此满足自身的不良私欲是被告人的一贯习性。

熟人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运用规则

文章图片4

王贞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文章图片5

王大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部

摘 要:近年来,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频发,此类案件中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认识、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的陈述直接对立,给司法机关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办案思维、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消除证据冲突,组建证据链条,完善证据逻辑,补强内心确信,实现对熟人型强奸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关键词:熟人型强奸案件 言词证据 间接证据 自由心证

全文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往往会面临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诸多困难。相较于案发前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的困难更为复杂。此类案件中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就已经认识,有的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时还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和交往,但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的陈述往往各执一词,造成“一对一”言词证据的直接对立和冲突,同时熟人型强奸案件中一般都缺少强有力的证明加害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其他直接证据,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强奸案件时仅凭有限的间接证据很容易陷入证据审查困境。因此,如何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对强奸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是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时普遍面临的难题。陈禹橦、王珍撰写的《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张立撰写的《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两篇文章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各类证据的综合考虑和审查运用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为我们进一步归纳和提炼熟人型强奸案件中证据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提供了基础。

一、熟人型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难题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在传统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案发前往往素不相识,并且强奸行为一般伴随着暴力或胁迫,遗留的物证相对较多,办案机关比较容易综合主客观证据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相较之下,熟人型强奸案件一般具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即已认识甚至日常联络频繁关系密切、犯罪场所往往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联系(或为其家中,或为其居住酒店房间等)、在犯罪手段上通常没有典型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被害人报案往往存在一定延迟等特征。这些特征在《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的案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时在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的难度更大,尤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客观证据不足,加害人与被害人系熟人关系这一特殊情节与传统强奸案件中“一对一”言词证据冲突交糅,加害人与被害人各自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真假难辨。

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案发后是否报案的问题上往往有更多顾虑,有的被害人考虑到与加害人认识、双方家庭等因素而选择不报案,有的被害人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决定报案但可能已距案发数日,案发现场已被破坏,无法提取有价值的相关实物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加害人对有关案件事实情节的陈述就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由此形成关键言词证据的“一对一”证据冲突格局,而且被害人与加害人熟识的特殊关系也给办案人员分析解释这种证据冲突带来更多困难,不利于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各自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第二,能够证明强奸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直接证据较为缺乏,如何综合运用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准确判断,也是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的一大难点。

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跟案件主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案发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再有就是从被害人和加害人衍生而来的转述人的证人证言,有的案件中可能还存在一些能够清晰描述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此外,就是一些物证痕迹、报案时间、案发前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电话、短信、聊天记录等只能证明部分或者个别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可以为有关证据提供补强或者可以辅助其他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巩固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其他辅助性证据。

从证据理论上来讲,司法机关要尽可能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对于收集直接证据确有困难或者直接证据相冲突的,运用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来综合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则必不可少。尤其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基于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言词陈述而存在的直接证据能够发挥作用的程度相对有限。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在证据审查判断和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意义。

二、熟人型强奸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

(一)运用经验法则和办案思维来消除证据冲突

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熟人型强奸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两种证据类型,也是办案人员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来源。但是,如前文所述,由于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上往往直接对立,被害人控诉其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辩称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再加上缺少有力的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加以印证,从而形成关键证据的“一对一”冲突,给办案人员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带来巨大困难。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清晰地告诉我们,经验法则对于司法机关辨析证据冲突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积极意义。所谓经验法则,既指具有普遍性及可适用性的知识定则,也指依靠这些普遍性知识进行证据与事实判断的方法与规则。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以及案件存在的一些特殊情节,办案人员既要全面收集和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案发时间、案发场所,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双方的言行表现等与案件事实有一定关联的证据,又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情势环境等因素,尤其在主观性较强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对一”言词证据为主、其它客观证据模糊及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要注重运用经验法则来对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从根本上消除两者之间的证据冲突。

除基于一般认知和日常思维的经验法则以外,从《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对办案人员办理具体案件的证据分析过程还可看出,办案思维对于准确把握办案方向和辨别证据冲突等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基于一般认知和日常思维的经验法则在办理有关案件中成为一种常态化应用之后,就可能归纳提炼为一种带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办案经验,还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内化于办案人员内心中的办案思维,这种基于办案经验而生成的特定办案思维与基于日常思维的一般经验法则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作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中,也要充分尊重和切实发挥办案人员基于长期办理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而秉持的办案思维的重要作用。

从证据理论上来讲,经验法则与诉讼证明中的推定规则具有一定关联。诉讼证明中的推定机制是一种特殊机制,即在证明困难的情况下,采用降低证明标准、转移证明责任的方法,克服证明困难,实现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基于经验法则和办案思维的常态化应用,如何构建熟人型强奸案件事实认定中的推定规则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运用间接证据来组建证据链条

如前所述,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作为直接证据的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往往直接对立和冲突,仅靠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存在较大难度,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非常重视间接证据的运用,严格遵守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规则。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也都分别展示了办案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用间接证据来解释案件中的证据疑点和消除证据冲突,并将这些间接证据综合串联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整个过程。例如,通过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识,但双方长期没有联络或者联系不多,或者只是朋友寒暄式或工作原因的日常联系,可以合理地推断二人并无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再如,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吃饭饮酒时有无故意灌酒、被害人有无表现出醉酒状态以及二人在肢体上的一些表现等,从而可以合理地推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各自在案发前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所持的主观预期态度和意识清醒状态,进而去分析判断被害人在案发时的意识状态和主观态度,这都会为办案人员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和准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违背妇女意志”等犯罪要件提供重要帮助。

当然也要认识到,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工作比较复杂,因为司法人员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还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又要确认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还必须结合办案人员对证据和事实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且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情节在方向上必须是互相一致的,形成环环相扣、没有证据冲突、没有事实缺口的完整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得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唯一结论。所以,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和办案人员的逻辑思维是密不可分的。鉴于间接证据在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办案人员在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上要格外谨慎,紧紧围绕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对案发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交往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案发后双方的态度等)组织运用间接证据。

(三)运用辅助证据来补强内心确信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都细致深入地论述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通过综合运用案发现场环境、加害人与被害人情态、加害人品格等其他辅助证据来完善证据链条各环节的内在逻辑和强化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积极意义。这为构建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的辅助证据运用规则提供了思路。

所谓辅助证据,是在证明时被认为属于相对独立于待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证据。从理论上讲,每一起案件中都会存在一些看似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者关联性不大的辅助证据,只是有的案件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而无需借助辅助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但有的案件中辅助证据的使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不可或缺。

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办案人员需要充分借助辅助证据才能实现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和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是由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一文所涉案例中,强奸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封闭且隐蔽的场所中,被害人可能会因为与加害人身体力量差别悬殊、孤立害怕等因素而放弃直接反抗,从而办案人员可能无法在犯罪现场提取到能够直接证明强奸行为发生的证据,但结合犯罪场所封闭隐蔽、被害人身材瘦小、性格柔弱等特点,可以合理推论出被害人在该场景下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和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精神强制或胁迫。这一关于犯罪场所的环境证据虽然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对于分析判断被害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有一定帮助,从而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品格证据和情态证据都是强奸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辅助证据,这些证据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办案人员审查判断有关证据和理解认识案件事实。其中,品格证据主要是关于强奸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性生活或者类似方面的行为、评价等证据材料。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办案人员一般不能直接使用品格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例如,被害人曾参与卖淫或者曾以“受到强奸”的名义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的过往行为,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认定其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根据。但是,也并非要一律排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如果品格证据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关陈述真实性的质疑,或者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材料,那么就有可能在案件中得到适用,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情态证据是指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或当庭陈述、作证时,其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情态现象。这类似于我们历史上存在的“五听”(辞、色、气、耳、目)制度。如《情态证据在熟人型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一文观点,情态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办案人员提供指引,其作用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普遍认可,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考察对象的语气、眼神、脸色等情态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推断。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办案人员对情态证据的使用和审查,首先,应当遵循直接言词原则,直接与相关人员接触,从而保证对情态观察的准确性。其次,应当尽可能避免单一解读,对多种情态进行整体分析,从整体上把握某种情态所反映的信息。最后,情态证据与案件事实并无直接关联,其客观性和稳定性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只能作为判断其他证据和补强内心确信的辅助依据。例如,不能单纯因为加害人在法庭上见到被害人时面露羞愧而认定其有罪,而是要与其他法定证据种类相结合,与特定的人证、物证相互印证,才不致造成案件事实的误认。

检察官提示

陈禹橦:

近年来,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极高。所谓“熟人性侵”是指在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具有朋友、同事等密切社交关系。由于许多熟人性侵案件的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之接触时,放松了警惕之心,被性侵后,往往惊慌失措、头脑空白,有的甚至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基于羞耻心等种种因素,只有部分女性被强奸后选择报警,而选择报警的这部分女性中,又有很多人由于缺乏基本的证据保全意识,给案件侦查带来极大困难。

万一遭遇强奸暴行,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留下痕迹,保留证据。强奸犯罪往往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场所,言词证据“一对一”特征明显。暴行过程中、事后要有保留物证意识,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犯罪分子责任,导致被害人被强奸后,又受到无法将加害者绳之于法的二次伤害。例如,暴行过程中,被害人趁强奸者不注意,可以通过抓、挠等方式,在其身上留下痕迹,并通过检查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佐证强奸者实施了一定暴力、胁迫手段,驳斥熟人性侵案件中行为人称被害人系自愿或“半推半就”的辩解。事后被害人不要清洗身体、丢弃遭遇暴行时穿着的衣物、擦拭的纸巾等,注意保留生物证据。

二是及时报案、检查身体。案发后不少女性因为担心事情张扬后影响自己声誉而犹豫报案。报案不及时可能导致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湮灭,熟人作案的情况里,未及时报案也可能影响办案机关对“违背意志发生性行为”的认定。这不仅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给社会带来继续的潜在危险。我国刑事诉讼法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强奸案件,被性侵女性应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此外,遭遇强奸后,被害人应及时服用紧急避孕药物,防止受孕,对受到的伤情进行检查并进行妇科检查,避免感染传染性疾病。

三是放下包袱、做好心理疏导。被强奸女性往往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甚至陷入“自我怀疑”。可以先和亲密的亲友交流,要放下包袱,平复情绪,不可陷入悔恨自责不能自拔,更不能用施暴者的过错惩罚自己;必要时,应积极寻求心理疏导帮助,调整负面情绪,走出阴霾、度过难关。

每个女孩,无论是在工作、社交还是旅行中,都请注意保护好自己。在不幸发生时,切记“生命比贞洁更重要”,不幸发生后,记住“不要用他人的罪行惩罚自己”。

张立:

相较于典型的陌生人强奸案,当前熟人作案型强奸犯罪的案发及占强奸案件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那么作为女性如何防范生活中被性侵的风险,以及如何在遭遇性侵时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检察官四点提示:慎交友、勇呼救、智周旋、意留证。具体而言:

1.慎交友。作为单身女性,要洁身自好,在没有确定双方关系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相信新结识的异性朋友。异性交往中要理性控制情感,举止矜持,切勿在交往中言语举止轻浮。在无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时,要慎重选择共同活动或交往的场所,尽量避免在夜晚尤其在私密场所和异性独处,切忌在没有可信任朋友在旁照护时过量饮酒,尤其不要和异性独处时醉酒不省人事。不要在并无较深的感情基础或没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轻易接受对方超出正常关系的贵重钱财礼物,避免给对方错误的信号。对于对方过分的亲密举动要明确表明自身的反对态度,不能沉默隐忍,更不宜态度暧昧,惹人遐想。在男女朋友分手之后,尤其是在对方拒绝分手的情况下,应当理性处理感情纠纷,也应果断坚决,理应“当断则断”,避免藕断丝连。

2.勇呼救。已经遭遇性侵害怎么办?此时更要保持冷静,临危不惧。在附近有第三人的公共场所,应当立即大声呼救和坚决反抗,勇敢的大声说“不”可起到震慑对方的作用。可以利用身边随手可取的日常用具如发卡,鞋跟等攻击案犯的要害部位,趁其短时间丧失攻击能力的时机脱逃。当然,反抗呼救应量力而行,以保全自身生命安全为首位。

3.智周旋。在私密场所或难以在短时间内获救,及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应避免激怒对方,不宜牺牲生命安全以命相搏。可以真诚开导,理性说服,也可假意顺从迎合,与对方软磨硬泡,拖延时间,转移场所,从而选择适当时机和方式逃脱,也可以创造机会向朋友或警方求救,乘其不备,实施反抗或脱逃。

4.意留证。强奸罪是公诉犯罪,在双方系熟人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并接受身体检查和验伤取证是最好的选择,尽量不要私下和对方交涉或寻求“私了”。熟人之间的性侵,被告人往往自知理亏,事后想要通过安抚等方式掩盖性侵的事实,可以在案发后通过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对方承认对己实施性侵的证据。在性侵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量在其身上留下反抗的痕迹,可以留存并提供相关的客观证据,如利用智能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留存性侵过程的证据、保留好被性侵时被扯坏的衣服尤其是内衣内裤、把性侵时身上留下的伤痕及时拍照录像留底、提供案发前被性骚扰或拒绝对方的证据等等,从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8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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