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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

 一直叫大王 2022-08-24 发布于安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在职场中的公职人应当学习这部法律,切实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  

  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对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只是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因此,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只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可以知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共有六类。根据以前的学习,我们来复习一下:

   第一类很好理解,就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都进行了公务员登记或参公人员登记。

   第二类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类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四类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第五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类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主要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比如聘用在机关单位的一些非正式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利用公权力实施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从以上六类人员的范围来看,公职人员不仅仅是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还包括了国企、村委会、社区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聘用在机关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范围还是很广的。总体来讲,你不具备公职,但你行使了公权力,那怕是临时行使,此时你就是公职人员。

  在职场中的工作的人员都应当好好学习一下,看看自己是否在公职人员范畴内,别不小心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多学法知法守法,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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