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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河北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被专家上交,法院判定:60日内归还

 疯癫史鉴 2022-08-25 发布于河北

1983年,河北有一名农村妇女,拿着两件传家宝找专家鉴定,结果却被专家上交了。为了要回两件传家宝,妇女四处奔波,索要了29年,最终结果如何?

一、妇女鉴定文物,被专家擅自上交

这个因为传家宝反复折腾了几十年的农村妇女,名叫刘翠钗,为了要回两件传家宝,她吃尽了苦头。

按照刘翠钗本人的说法,她去文物部门鉴定的时间是1983年11月11日下午,当时她怀里抱着一个包裹,里面装着一个黑陶钵和一个石药碾,刚靠近文物管理局的大门,就被警卫拦了下来。

警卫很客气地问她,来文物局有什么事,要找什么人?刘翠钗很诚实地回答说,自己手里有一些东西,想找专家帮忙鉴定一下,但是不知道该找谁。

警卫对她说,你要是想鉴定宝物的话,可以去找高所长,他现在正好在里面。门口警卫所说的高所长名叫高英民,他是一名很有经验的鉴宝专家,同时也是文物管理所的副所长,在单位里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帮别人鉴定过很多东西。

刘翠钗赶忙问道,能不能帮我问问高所长,看看啥时候可以帮我鉴定一下?警卫联系了一下办公室里的人,跟高英民取得联系,获得许可后,把刘翠钗送了进去。

刘翠钗辗转来到办公室后,在里面看到了两个人,一个看起来文质彬彬,应该就是警卫说的高所长,另一个看起来像是普通的工作人员。

刘翠钗回忆说,高所长一见到自己就站起来,简单地自我介绍了一番,然后让她坐下休息,同时安排旁边的工作人员给她泡了一杯茶。

刘翠钗确实有些口渴,拿着茶杯喝了一大口,放下茶杯后,有些拘谨地对高所长问道:我这有两件传家宝,您能不能帮我看看,到底是不是真宝贝?

刘翠钗说完这话,小心翼翼拿出包裹,放在办公桌上打开,看到里面的两件东西后,高英民似乎很震惊,像是看到了什么了不起的东西。

但是高英民没有直接给出结论,而是以时间有点晚为理由,让刘翠钗先回去,等自己这边有了结果再通知她。

刘翠钗害怕宝物出什么问题,有些不愿意离开,高英民见状,给她写了一个收据,上面清楚地写着:收到晋县(现晋州市)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刘翠钗送来的白石药具两件。

拿到这张收据后,刘翠钗觉得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放心地回家了。她原以为自己只要等几天就能收到通知,可是文物部门却迟迟没有消息传来。

等了一段时间,刘翠钗坐不住了,有些焦急地来到文物部门,找高英民索要自己之前带来的两件宝物。

高英民再次见到她后,再也没有了上次的客气,很冷淡地对她解释说,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两个东西都是真品,石药碾可能是唐代的,黑陶钵可能是商周时期的东西。

刘翠钗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没有啥文化水平,她不懂得唐朝和商周的宝物有多贵重,只知道它们是真品,应该值不少钱。她没有太过在意高英民的语气,很兴奋地问道,那我什么时候可以拿回两件古董?

高英民一脸诧异地问她,你不是已经把东西上交了吗?现在这两个东西已经交给晋州市文体局保管了。

刘翠钗听了这个回答,当场就愣住了,这是什么情况?她明明只是拿宝贝过来鉴定一下,怎么莫名其妙地上交了?再说了,就算是要上交,也应该是她主动上交,为什么她一点都不知情。

刘翠钗越想越生气,也顾不上会不会得罪高英民,很愤怒地对着她大声质问道:那是我们家的祖传宝贝,你凭什么连一声招呼也不打就直接上交?

高英民对此解释说,你之前来鉴定的时候,也没说清楚啊,我以为你匆匆忙忙过来,是为了上交,就直接把事情办了。

刘翠钗一口咬定,自己从来都没有想过上交,专家是想把自己的两个宝物据为己有。

高英民表示,自己是一个有头有脸的干部,没有必要因为两件东西败坏了自己的名声。

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问题出在对方身上,争论了许久也没有达成一致。最后,高英民有些不耐烦地对刘翠钗表示,现在两件文物已经上交了,想要拿回来就去找晋州市文体局,他这里什么东西都没有。

刘翠钗看高英民态度如此糟糕,心里的怒火又大了几分,但是她没有继续跟高英民纠缠。

就像高英民说的那样,文物已经被他上交了,不在他的手里,就算是继续跟他纠缠,也拿不回自家的宝物。

二、索要20多年无果,选择对簿公堂

为尽快拿回两件传家宝,刘翠钗急急忙忙跑到晋州市文体局,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提出想要拿走属于自己的宝贝。

文物局的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刘翠钗的要求,理由是这两件宝物不是从刘翠钗手里拿到的,不能直接交给她。

遭到拒绝的刘翠钗,因为文物局工作人员的拒绝,连两件宝物的样子都没有见到,就愤愤不平地离开了。

刘翠钗觉得,这个事情的核心,还在高英民身上,于是再次找过去,要他把两件宝物还给自己。

高英民坚持认为,文物不在自己手里,刘翠钗想要拿回宝物,要找晋州市文体局。

刘翠钗跟高英民纠缠了一段时间,没有任何效果,只好又去晋州市文体局讨要说法,结果晋州市文体局又把责任推到了高英民身上。

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意为此事承担责任,也不愿意把刘翠钗拿来的两件宝物交出来。

刘翠钗在两个部门之间,反复奔波了几十次,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后被逼得实在没办法,只好把两个部门告上法庭,希望有人为自己主持公道。

因为之前的反复索要,刘翠钗耽误了二十多年,直到2003年才向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状告高英民的和晋州市文体局。

刘翠钗在自己的状告书中,简单说了一下自己之前的种种经历,要求被告高英民为此事承担责任,赔偿3000元弥补她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求晋州市文体局把两件东西还给她,由此造成的诉讼费,也应该由两个被告承担。

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收到这份诉讼申请时,高英民早就被调到了石家庄文体局工作多年,并且已经退休了。另一个被告单位晋州市文体局,跟他们是同一级别的单位,也不太方便直接进行审理。

经过慎重考虑,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以需要避嫌为理由,把刘翠钗的诉讼,上报给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异地审理。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的顾虑很有道理,于是委托辛集市初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事。

辛集市初级人民法院对此事非常重视,迅速准备相关工作。2004年7月,辛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初次审理,刘翠钗和两个被告按时出庭,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

刘翠钗简单描述自己的事情后,再次提出之前的要求,希望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

三、专家给出不同说法,拒绝归还2件宝物

出人意料的是,高英民直接推翻了刘翠钗的说辞,给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说法。高英民信誓旦旦地说,刘翠钗拿来鉴定的两个东西,根本不是传家宝,而是从古墓里挖出来的出土文物。

高英民的说辞把在场所有人都吓了一跳,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古墓里的出土文物,都是属于国家的,确实应该上交。

如果高英民的说法成立,那么提起诉讼的刘翠钗,非但没有办法拿回两件宝物,反而还有可能因为涉嫌占有出土文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证明自己的说辞,高英民说出了故事的另一个版本。

1983年11月10日下午,刘翠钗的弟弟,在本村北口土丘背面挖土时,意外挖出了一个古墓。

第二天下午,刘翠钗拿着两件宝物来省文物局文物处来询问,希望找专家帮忙鉴定。

当时,文物处的工作人员王玉文在值班,他一眼就看出来,刘翠钗拿来的两个文物,有明显的出土痕迹,当即跟她说了有关出土文物的相关法律,并且要求她先回去,等有了结果再通知她。

当天下午五点,高英民接到王玉文的电话,前往文物处进行鉴定,按照省文物处工作人员的要求,他根据刘翠钗留下的地址,写了一份收据。

高英民对两件宝物进行鉴定后发现,它们确实是出土文物,从表面残留的泥锈来看,应该是近期出土的。

石药碾的雕刻纹路和样式,看起来很像唐代的东西,但是无法立刻确定年代,黑陶钵也是真品,数量极其稀少,从秦汉以后就很少发现了,是个极其珍贵的宝物。

高英民觉得,既然刘翠钗能拿出两个近期出土的文物,她居住的地方,很可能发现了一个古墓。于是花了几天时间安排手里的工作,带人去了刘翠钗家里进行调查。

抵达刘翠钗所在的村庄后,他们很容易就发现了刘翠钗弟弟挖掘的古墓。为保护里面的东西不被破坏,他们立刻对古墓进行了保护性挖掘。

因为来得比较仓促,高英民身边没有多少考古工作者,临时雇佣刘翠钗一家人帮忙处理相关工作。期间,还在刘翠钗家里吃了一顿午饭。

挖掘了一段时间,他们在古墓中找到了很多价值不菲的文物,里面的东西,大都是唐代的历史遗物,跟刘翠钗之前拿来鉴定的东西很相似,因此他们断定,刘翠钗拿去鉴定的黑陶钵和石药碾都是古墓里的出土文物,于是上交给文体局。

刘翠钗家旁边的古墓价值巨大,有关部门的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商量了一下,结论就是,刘翠钗一家发现了古墓,并且给古墓的挖掘,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应该得到一些荣誉和奖励。

随后,晋州市发布了一份通报,公开表扬了刘翠钗,还奖励了她600元现金。

按照通报的说法,刘翠钗是主动把出土文物上交给国家的,组织对她的优秀表现很认可,希望各个单位的人,能向刘翠钗同志学习,一起为文物保护事业做贡献。

晋州市当时发布的通报,下放到各个单位,至今还有不少单位保留着当年的档案记录。

除了得到公开表彰之外,刘翠钗还因为主动上交文物得到了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的认可,成为了该组织的会员,积极参加了不少有关文物保护的工作。

1984年,《河北青年》杂志专门报道了一下刘翠钗的事情,对她主动上交文物的事情,再次进行表扬和宣传。

此外,晋州市地方办公室,也把刘翠钗上交文物的事情进行了记录,还编写到了《晋县志》里面。

高英民说的事情,都是有证据的,负责审理此案的辛集市人民法院,很快就能找到相关记录。

单看这些资料的话,刘翠钗当年拿去鉴定的两个东西是出土文物,她之前的种种说辞,似乎都是撒谎。

四、双方争论不休,妇女因超过诉讼期而败诉

刘翠钗却坚持说,她当初拿去鉴定的两个宝物,都是传家宝,从她记事儿起,两个宝物就在家里,放了好多年,一直不舍得拿出来。高英民这些人联合起来欺负她,高英民之前的说辞,都是虚构出来的。

刘翠钗的情绪很激动,她一边反驳高英民之前的说辞,一边反复强调说,自己有证据,可以证明两个东西是自己的传家宝。

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案件很复杂,不能轻易做出判断,应该给双方一点时间拿出更多的证据,于是宣布暂时停止审理,等过一段时间双方拿出更多的证据后,再进行二次审理。

离开法庭后,刘翠钗四处寻找证据,想要彻底推翻高英民之前的说辞,把两件宝物要回来,高英民等人也是不甘示弱,积极地寻求律师的帮助,试图坐实两个古董是出土文物。

2005年1月,辛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次审理。这一次,刘翠钗拿出了一份老旧的购买合同。

上面的信息显示,有争议的白石药具是她的爷爷买的,购买时间是民国27年。高英民和文体局的委托人,不认可刘翠钗拿出来的购买合同,甚至还怀疑这是一个伪造的东西。

文体局的委托人再次强调:两件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是毫无疑问的。晋州市文体局的文物图集和档案资料,早已证明这两个宝物是刘翠钗等人从古墓里挖到的,并且已经主动上交给了国家。

另外,文体局委托人还拿出了一张照片,这是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全体成员的合影。

仔细辨认的话,很容易就能发现刘翠钗也在里面。刘翠钗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是因为上交了文物,才有机会进入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的。这张照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刘翠钗当年确实上交了文物。

刘翠钗却说,自己当初从来都没有说过要上交宝物,去文物爱好者协会拍合影,也是别人邀请她去的,她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

还有就是,文体局之前说,她当年因为上交文物,得到了600元奖励,但是这些钱她从来都没有见过。

文体局不愿意解释600元奖励金的去向,但是事情已经闹到了这个地步,就算是想隐瞒也没有办法。

经过调查和取证,有关部门发布通报,公开表扬刘翠钗时确实拿出了600元当奖励,但是并没有直接交给刘翠钗本人,而是送给了大队团支部当活动经费。这一点通报里说的很清楚,只是文体局没有特别强调而已。

双方对簿公堂,都有自己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的说辞,但是他们提交的证据明显矛盾。

因为已经过去了20多年,很难辨别具体情况,但是问题还是要解决,不能给出一个含糊不清的判决结果。

文体局和高英民等被告,也不愿意一直跟刘翠钗纠缠,于是绕开之前的证据,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

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诉讼期一般只有2年,刘翠钗的事情已经过去了20多年,早就过了诉讼期。

刘翠钗对此回复说,她当年把两件文物交给高英民进行鉴定后,很快就发现了异常,并且开始索要,20多年以来从来都没有断过,直到2003年才因为忍无可忍,把高英民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从2003年接受诉讼,2004年初次开始审理,满打满算也才一年多时间,没有超过诉讼期。

高英民和文体局的代理律师表示,刘翠钗自称自己一直在索要文物,她明知道自己的两个东西是贵重古董,为什么没有立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拖了20多年才提交诉讼?

代理律师认为,刘翠钗很早以前就知道了情况,诉讼期限应该按照她知情的时间计算,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所以她的主张是无效的。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综合双方的证据和证词,得出了结论,最终判定刘翠钗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期,其主张无效。

五、再次状告专家如愿拿回文物,专家表示这事没完

刘翠钗为了这个事情奔波了那么多年,做梦都想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法院宣判后,她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很快就向晋州市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把高英民和文体局等再次告上法庭。

这一次,刘翠钗的要求还是跟上次一样,要求高英民等人把两件有争议的宝物还给自己。不同的是,刘翠钗之前诉讼是“民事案件”,现在提交的是“行政诉讼”。

双方之前就因为两件文物对簿公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刘翠钗不甘心失败再次提交诉讼后,很快就在民间引起了一阵热议。

晋州市法院觉得此事很复杂,于是再次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考虑到案件确实比大家想象的更加复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个案件交给了正定县人民法院。

因为这个事情属于陈年旧案,并且之前已经进行过审理,所以正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很快就理清了争议的焦点。

这一次,刘翠钗找来了一个证人,想要证明两个有争议的文物都是自己的传家宝,自己从来都没有主动上交的打算。

被告高英民等人认为,刘翠钗找来的证人,可能是提前串通好的,所以他们提交的证词,可能是伪造的。

高英民等人一口咬定,刘翠钗当初拿去鉴定的两个东西,就是古墓里出土的宝物。

原因很简单,他们家旁边刚发现古墓,刘翠钗就拿着两个明显有出土痕迹的东西前来鉴定,明显能看出来,两个东西都是古墓里挖出来的。

正定县人民法院综合双方的意见后,最终判定刘翠钗败诉。再次遭遇挫折的刘翠钗,看起来非常痛苦,似乎已经彻底崩溃,但是她并没有放弃索要宝物,她很快就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希望进行二次审理。

2006年12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结论,撤销了正定县之前的判决结果,要求他们重审。

为妥善解决此案,正定县法院专门组建了一个专项小组,全力搜集有关本案的一切线索,并且再次开庭审理。

最终,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定,高英民和晋州市文体局败诉,应该在60日内把两件文物还给刘翠钗,同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高英民等人也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向中级法院进行上诉,要求再次审理,结果遭到了拒绝。

随后,高英民等人向河北检察院提交申请,希望进行行政复议。2012年,检察院给出的结论,维持正定县之前的判决结果,要求高英民等人按照要求,在60日内把两件宝物还给刘翠钗。

高英民等人心有不甘,但是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事后,他们表示,这个事情不会就此结束,他们会向上级反映,要求文物部门的其他人,密切关注两个文物的情况,一定严防死守,防止有人擅自贩卖两件宝物,以免它们落入外国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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