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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LawyerJiao 2022-08-25 发布于广东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合同关系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间接劳动关系

  接下来我们将主要讨论:在“劳务派遣”中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的问题。

一、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法定义务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与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在【(2019)粤03民终32731号】一案中,由于深圳市龙岗区保X服务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庞X加班工资的行为,庞军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庞X的主张成立,并判定深圳市龙岗区保X服务公司依法向庞X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满两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

★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维权指南

(一)劳动者应当敢于维权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要敢于去维权,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如果一味地忍气吞声,不仅对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无济于事,还会进一步助长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意思就是,法律只会帮助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会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当然,也无法帮助)。

(二)维权要讲究方式方法

 首先,维权要合理合法。

 虽然法律支持劳动者维权,但这种支持也仅限“合理合法”的维权。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先确保自己是理性的,而并非是冲动的或盲目的(比如跟风)。

 总之,在正式开始维权之前,不仅需要“权衡利弊”、“合理筹划”,还需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并“选择合适的途径”。

 其次,维权要注意必要的程序。

 程序是否完善,往往会直接关系到维权的最终结果。

 在“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即需要向用人单位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者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向“劳务派遣单位”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经济补偿金”将很难取得。

另外,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经过投诉(或协商)后仍未能解决,可以直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特别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就更需要抓紧时间,否则到时候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三、总结

 如果发生“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需要先考虑是否还要继续这份工作,根据不同的考虑可以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还希望继续这份工作),则可以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与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不打算继续这份工作),则可以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函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劳务派遣单位”不主动支付,劳动者就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将自己的诉求通过仲裁请求的方式提出,然后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需要进行有效举证。

>>当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如遇“劳务派遣单位”不主动履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

 ●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证据可以是: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选择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告)。

以上,就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进行维权的主要内容。由于篇幅所限,维权的具体细节(比如发函的方法、发函的内容,以及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如何搜集证据并使用证据等等)无法在此一一详述。如果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请教,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向上滑动阅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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