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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被抓能判几年?怎么轻判?——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抢劫罪的裁判思路

 周钰淇律师团 2022-08-25 发布于上海

抢劫被抓能判几年?怎么轻判?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抢劫罪的裁判思路

(2022)执业经验029号

前情提要:

本文内含两个案例,均取自真实发生的事件。

案例①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②嫖娼之后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4)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市长宁区长宁路哈密路附近见被害人耿某某一人驾驶小轿车在路口遇红灯等待通行,遂上前拉开车门强行坐至副驾驶座,要求被害人送其去浦东机场,后以言语威胁及掐被害人脖子等方式劫得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550元后下车逃逸。

当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情节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耿某某(已发还)。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律师解读:

抢劫罪位列2021年我国刑事案件十大罪名第十。作为理论刑种最重的罪名之一,立案追诉标准非常轻,对数额没有要求。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实务中能够得到缓刑等较轻处理结果的案例少之又少。

罪名解析: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嫌此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已满十四周岁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抢劫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因抢劫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下面一则案例,可以参考研究现行最高法对于抢劫罪的适用观点,说理部分很精彩。

被告人毛某,男,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0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以(2019)浙01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毛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13日以(2019)浙刑终X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到卖淫女谢某(被害人,殁年26岁)所租的浙江省杭州市××区××××××小区×幢×××室日租房嫖娼。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毛某产生劫财之念。毛某持房内一把水果刀逼问出谢某支付宝和微信账户的密码后,持刀朝谢某颈部、胸部等处切割、刺戳数下,致谢某颈静脉和肺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毛某劫取谢某的苹果手机逃离,后将谢某支付宝、微信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钱款共计10万余元转出或消费。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毛某处提取的现场房门钥匙,从购赃人吴某某处提取的被害人谢某的苹果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滴滴打车出行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雍某、王某、陈某、邹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上避孕套内精液系毛某所留及在现场矿泉水瓶瓶口和烟蒂上均检出毛某生物物质的DNA鉴定意见,证实现场矿泉水瓶上一枚指印系毛某左手中指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地面二枚潜血赤足足迹系毛某左脚所留、一枚潜血赤足足迹系毛某右脚所留的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小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毛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毛某嫖娼之后持刀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又系有多次前科的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XXX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回到题目,抢劫被抓能判几年?怎么轻判?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有以下看法:抢劫罪起步是三年至六年的量刑起点,稍微有些加重情节,则是在十年至十三年的量刑起点。一旦涉嫌此罪,建议在接受客观现实的情况下,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努力找到案件中的转机点,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的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死缓变更】第五十条:“...对...因...抢劫...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第五十六条 :“...  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假释的适用条件】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5号 2000.11.28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2005.06.08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1号2007.05.11

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2016.01.06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通知

 公通字〔2016〕18号 2016.07.05

3.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户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8.10.16

第八十八条:“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枪涉刀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2020.09.01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4.抢劫案(第263条)”

欢迎点评、探讨。

  周钰淇  律师

2022 8 14

创作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31号东方投资大厦17层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817577153(微信同号)

作者简介:

周钰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

* 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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