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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大观」之总类(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天童老僧 2022-08-26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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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根据运动员技术水平的不同而授予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不同的国家各有不同的技术级别和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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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由国家体委制订,于1956年施行,1958、1963年先后两次修改,1978年恢复施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目的为鼓励运动员刻苦锻炼,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速发展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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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分五个技术级别:

1.运动健将;

2.一级运动员;

3.二级运动员;

4.三级运动员;

5.少年级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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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为: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良好;达到本级称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少年级运动员必须在17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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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技术标准是从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的运动技术水平,按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要求而制定的。随着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适时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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