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杂货铺,专注于收集解决企业日常法律问题 问 题 商业往来中,企业往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文末经常会有如下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双方或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 发生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则常以合同尚未生效作为抗辩事由。 如何理解“签字盖章生效”条款,上述情形下“合同未生效”的抗辩事由是否能够成立,是本文的核心问题。 分 析《民法典》明确将合同的生效过程,在逻辑顺序上区分为成立和生效两部分,判断前文情形下合同的效力,也可按照从成立到生效的顺序逐步分析。 01 合同成立 合同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一般而言,按照《民法典》第483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90条则特别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因此对于当事人尚未签字盖章的情形,无特殊情况,应当认为合同尚未成立。 但《民法典》490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据此,在尚未签字盖章,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形下,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下一步还需分析合同是否生效。 02 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02条第1款则更具体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无特殊约定的合同,则自成立时生效。 就本文讨论的情形而言,首先就要确定“签字盖章生效”条款是否属于当事人对生效条件的特殊约定。 前文已述,当事人均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后即生效。 因此,如果合同文本中没有“签字盖章生效”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也是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故对“签字盖章生效”条款的其中一种理解是:该条款只是对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提示,即合同没有就生效条件作特殊约定。 按照这种理解,双方或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已经成立并在成立时即生效。 相应的,对“签字盖章生效”条款的另一种理解是: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了特别约定,即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还需满足“当事人均签字盖章”这一条件才能生效。 如作此理解,在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由于仍有当事人尚未签字盖章,不符合双方对生效条件的约定,故还不能贸然认为合同已经生效。 不过,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除了影响合同成立,其实也对合同生效产生影响。 《民法典》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543条则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上述条文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实定法表达。 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的行为,可以在常理上推断系以行为的方式认可合同的效力。 换言之,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一致意思,变更了合同生效条件,取消了“签字盖章”这一生效条件。 这样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先例,如在(2015)民提字第162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对方也认可并接受,应认为双方已经去除了所附的生效条件,《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生效。” 又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480号案中,祁县房开公司上诉主张,《三方协议》的生效条件是“自各方共同盖章,且甲、乙双方及祁县政府就该项目签订《祁县古城东侧综合改造项目整体收购补充协议》后生效”。因未签订《补充协议》,故《三方协议》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 “田森公司和龙坤公司依约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清算合同义务,田森公司和祁县房开公司依约履行了项目移交的合同义务,祁县房开公司亦履行了部分付款合同义务,协议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应认定《三方协议》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 在认可“盖章及签订《补充协议》”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前提下,由于生效条件未成就,显然无法得出《三方协议》已经生效的结论,因此该案背后的逻辑也是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去除)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 建 议 1.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注重合同签字及用章管理,对于决定签约履行的合同,及时签字盖章并督促对方当事人签署。 2.企业应注重对合同履行及对方接受履行情况留取证据,以防因合同生效问题影响履行利益及违约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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