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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条案裁判规则: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裁判规则

 时宝官 2022-08-2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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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27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引致性规定,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法律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该条是对《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保留,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以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已经且仍将对现代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哪一种新技术,都离不开数据的产生和保护,数据在新技术的形成、推广及运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数据。自20世纪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人类社会对于数据的衡量和计算方式短时间内由K字节、M字节裂变为G字节、T字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在数据的基础上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也大量产生。近年来,各类数据、互联网账户、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网络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热议的焦点。随着中国网民人数的剧增,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界定和法律构建亟待解决。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法信· 裁判规则

1.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双方应当根据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

案号:(2019)粤0192民初70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蒋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5日第3版

3.网络游戏消费者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应予保护,运营商侵害其虚拟财产的,应予赔偿——张某诉甲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游戏消费者对其在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游戏道具享有民事权利。运营商单方停止服务,应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9日第7版

4.网络服务经营者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数据的使用权,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属于无形财产,其对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经营者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数据的使用权,经过其智力劳动投入而衍生的数据内容,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无形财产,其对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将其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8日第3版

5.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季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日常使用的Q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级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受到非法侵犯时,法律提供平等的保护。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司法观点

1.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论。有的意见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经注册的域名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网络游戏中,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练级等个人劳动、购买游戏卡等真实财物付出、买卖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虚拟财产,从各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得失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价值不言而喻。他们在虚拟空间从事创造的所得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财富,网上、网下进行的交易充分彰显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增删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随着网络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纠纷。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出售给他人,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大量存在,有的还价值不菲,有的交易发生欺诈行为,在交易双方间产生纠纷。三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发生纠纷。四是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案中,原告在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的生物武器被另一玩家盗走,但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资料交给原告。原告以运营商未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五是因运营商对“外挂”等行为封号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某些运营商对“私服”(私人服务器)、“外挂”(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修改客户端内存数据的作弊程序)的玩家进行处理,未尽告知义务、扩大处理范围或者处理不当,错误查封正常玩家的账号或者删除游戏装备的纠纷。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0年版,第200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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