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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丨离婚纠纷-嫖娼被行政拘留与离婚的相关问题

 江山BQ 2022-08-28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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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左靖东 (重庆办公室)

前  言

     近日,李某迪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一事登上热搜,各路媒体对此争相报道。一时间,其涉及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广为人知,怒骂者有之,惋惜者有之,不一足是。恰有客户向笔者咨询,说她有个朋友的丈夫也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她朋友能否以此为由要求与丈夫离婚?事实上,因嫖娼、出轨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俨然成为夫妻生活中的一大痛点。而又由于嫖娼、出轨本身不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女方仅以此为由主张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后续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并要求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等,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观点。为回应客户咨询,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就其中涉及的问题概括并试作回复如下。

Part 1

男方嫖娼被行政拘留,女方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从198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尽管前述规定均已失效,但仍是人民法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参考标准。

     对此,《民法典》第1079条第2至5款明确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强调,“上述所列举的准予离婚的几种主要情形,并非判决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情形。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

     具体到案件中,由于“嫖娼被行政拘留”并非《民法典》第1079条明文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之一,各法院对该问题的看法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支持者认为,“嫖娼的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反对者认为,“嫖娼行为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只要改正错误,夫妻感情不至于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不准予离婚”。对于同一行为呈现出的不同观点,反映出法官在考虑是否准予离婚时,从来都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是结合该行为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现状及未来走向。结合全国范围内数百份裁判文书,对该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平时夫妻感情较好,不存在或者无法举证存在分居、家暴、出轨等损害夫妻感情的既往情形或者其他应当离婚的法定情形时,女方仅以男方一次嫖娼被行政拘留为由要求离婚,法院有较大的可能性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准予离婚。反之,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明,除了这次嫖娼被行政拘留之外,还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男方是在分居期间嫖娼被行政拘留,或者男方有过家暴以及其他出轨、嫖娼等行为,法院则有可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

Part 2

若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观点,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如下条件:1.一方对离婚存在主观过错,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2.过错方实施了前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没有过错;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害结果;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与前述“嫖娼被行政拘留是否导致离婚”一样,“嫖娼被行政拘留”也并非《民法典》第1091条明文规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之一,对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情形下,女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支持者认为,“嫖娼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女方的心理造成了一定伤害,应当酌情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反对者认为,“嫖娼行为虽对婚姻不忠且对女方造成了伤害,但并不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前述案例多数属于《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案例。相较于《婚姻法》,《民法典》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也强调,“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因此,在男方嫖娼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若判决准予离婚,有一定的可能性支持女方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损害赔偿金额。

Part 3

若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观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分割通常有如下原则:

    1.等分原则:从《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已经包含了分割应均等的含义。在当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适用中通常以均等为一般原则分割共同财产。

    2.照顾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1087条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通常将考虑到一般情形下女方在家庭负担、社会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从而在财产分割方面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4.惩戒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综合上述规定及分割原则可以看出,虽然“嫖娼被行政拘留”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依法应当不适用《民法典》1092条之规定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但事实上,《民法典》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前,已有案例判决过错方适当少分财产。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施行,此种观点将进一步得到确认。因此,在男方“嫖娼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不分财产几乎不可能,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少分财产,并由法院酌情考虑少分财产的具体形式,或通过其他方式照顾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

Part 4

结 语

     离婚类案件有其特殊性,通常较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决定要离婚的一方来说,无论基于何种事由提起离婚诉讼,都应当穷尽举证能力,积极举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取得法官的“内心确信”并获得对己方有利的结果。

本文参考文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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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靖东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事、建设工程、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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