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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一百问/(23)

 不沉俾斯麦 2022-08-28 发布于广西
23、什么是耗外加耗,明政府是怎样利用“耗外加耗”对农民进行掠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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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恒昌摄

在前面“征派”部分,已经记述了明政府漕粮运费的征收数量和征收办法,但随着漕政腐败,漕粮沿途费用越来越多,粮户负担越来越重。明政府以及各州县,常常在加耗以外,以各种名目加收耗米。这种情况统称为“耗外加耗”。

成化十一年(1475),户部以“贴补”运军沿途盘剥雇车费用为由,规定“暂加耗米七升”[1]。这项临时增加的“贴补”在原有费用之外,因此属于“耗外加耗”。成化十三年(1477)有所谓“鼠耗米”的加征,理由是漕粮运到北京、通州才算完成,沿途被老鼠损耗的部分,粮户必须先行拿出来,以作为损耗的一种补偿。按户部的规定,每正粮1石“正兑”加“鼠耗米”7升,“改兑”加4升,海运的漕粮每石加6升。1石漕粮,准备被老鼠“消费”的就有7升、4升、6升,什么样的老鼠能有这样大的胃口呢!

弘治七年(1494),户部临时加征耗米5升,其理由是在遇到米价低廉时,供运军沿途以耗米换银会有亏损,所以要加征耗米“以恤其苦”[2]。运军“苦”,那么,为运军提供粮食的农民“苦”与不“苦”呢!况且,运军的“苦”从何而来!对于沿途各级官吏、管理闸坝的吏役千方百计盘剥运军,使其陷入窘困境地,明政府没有理会,当然,明政府也没有能力整肃吏治,从根本上解决运军的困境,而只能搜刮农民。次年,“依照水瓢画葫芦”,兑军漕粮“请如上年(每石)加耗米五升”。这一次连起码的理由也没有提出。弘治十二年(1499),漕运总督以运军“军士实困苦”为由,请准下年“兑、改粮米每石暂加耗三升,以苏军困”。十四年(1501),又加派一项“免晒米”,理由是每年“夏秋多雨”,京仓“不得收受”,准将兑运京仓米58万石改于通仓上纳,“每石除正耗外加免晒米四升”。其后,又加派一项“变易米”,理由是“正兑”漕粮有“两尖米”,即在收粮时有两次斛面要冒尖收受,因此通常加耗一斗,而“改兑”漕粮没有“尖米”,只加耗五升,因此准许改兑漕粮除正耗外,“例加”变易米二升折银,称“二升易米银”,作为运军沿途盘剥使费。弘治十八年(1505),又有“折席银”的加派。正德七年(1512),临时加征一项“蒸润米”[3]。理由是漕粮含水量过大,晾晒后会有所损耗,于是每石要加征5升。其后,又由于“有司因缘为奸”,取消了这项加耗。正德十六年(1521),湖广、江西、浙江及南直隶府州加派一项“脚价米”,每石加耗一斗,缴纳本色、折银均可。

嘉靖二十六年(1547),江南地区加收一项“过坝旱脚银”,“每石量加(银)一分,以为过坝旱脚并帮修什物之用”。到了万历二年(1574),这项过坝旱脚银由漕司衙门每年“查明造册送部查考”[4],请读者注意:前面几项临时性的派征,到此却变成了明政府固定的收入项目。万历中期,浙江省嘉兴、湖州等府又有所谓“截贴”或“截费”项目的加征。理由是由于“春雨连绵”,“粮米烂”,因此在漕粮中“每正耗米百石外,再加四石免其晒干,又加四石免其晒扬,另加尖米一石八斗,合共征九石八斗,是为私贴”。这项加征显然又是“耗外加耗”,每百石正额漕粮就要加征9.8石,已接近十分之一。因属运军“私勒浮加之米”,故名为“截贴”或“截费”。这项私自征收的费用,直到崇祯末期仍在折银征收。

明中叶以后,明政府对有漕省份加紧搜刮,漕粮运费的加派一而再、再而三,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某地新立一个名目,其他州县争相仿效普遍加征的局面。这种状况,活生生地勾画出了封建社会残酷剥削的真实状况,也为“竭泽而渔”、“敲骨吸髓”这一类词语作出了鲜活地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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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恒昌摄

根据暨南大学鲍彦邦教授的研究,除了上述名目的加征之外,散见于明代文献的运费加耗项目列表如下:

明代加耗名目一览表[5]

  

             

属于沿途盘剥

车船的费用

过江米、脚价米、脚用米、船钱米、交易米、车夫银、脚价银、脚费银、水脚银、车盘银、过坝旱脚银、轻赍银、浅贡银

属于助役补

贴的费用

贴夫米、贴役米、加贴米、盘用米、贴役银、缆银(亶夫银)、使费银、挖贴银、堤夫银、桩木银

属于铺垫包

装的费用

米、折蓆米、蓆木银、松板楞木银、铺垫银

属于防耗防

湿的费用

尖米、两尖米、鼠耗米、免晒米、筛扬米、免筛扬米、湿润米、蒸润米、润耗米、截贴(截银)

属于运军、运夫沿途生活的费用

行粮、行粮折色银、本色月折银,食米折银

以上共542种,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重复加征。如供沿途盘剥车船的过江米、脚价米、船钱米等,还有助役补贴的贴夫米、贴役米、加贴米等;二是自相矛盾。如防耗防湿的筛扬米、免筛扬米、湿润米、蒸湿米、润耗米等;三是巧立名目。如两尖米、鼠耗米、蒸湿米、截贴(截银)等。各级官府想方设法,上下其手,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以各种名目对农民进行搜刮,粮户的实际负担自然比官方公布的数字多很多了。

在漕粮征收过程中,各地还以“额规常例”的名目向农民摊派钱粮。所谓“常例”,就是派遣到州县的公差公开索要的钱粮。这笔费用没有一定标准,通常情况是以州县的大小、漕粮正额的数量,来确定“常例”的多少。多者五六十两,少者二三十两。稍不遂意,公差即“炰烋bāoxīɑo,张狂的样子)横肆,怒呵詈Lì,骂)辱”。差役下派到州县,关心的只是自己索要的“常例”能不能如愿,至于漕粮能否收齐,则全然不问[6]。州县官吏为讨好上司,同时也为了中饱私囊,趁机对农民敲诈勒索。

官府敲诈粮户的手段有很多种,例如在征收漕粮的过程中,道府官吏随意指定州县交纳的本色与折色的比例,“有本色而责其折色(交银)”,粮户“只得半价求售”;或“有银而(交)本色”,粮户又被迫举债买粮。无形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据《崇祯壬午疏钞·除清漕弊疏》记载,山东州县掌印官纵容吏役在收粮时“擅用私斗勒余米,派使费”,沂州各县“每漕米一石多收五六斗不等”,甚至“多收至一二石不等”。如此横征暴敛、敲骨吸髓,常常导致贫弱粮户倾家荡产。

对于粮户的实际支出情况,根据《明宣宗实录》、《漕运通志》、《明史》、《明经世文编》等文献所提供的资料绘出下表,实际费用按漕粮正额1石计算。

明代东南各地漕粮运费的实际负担表[7]

    

实际负担

   

   

实际负担

宣德四年(1429

浙江山阴县

3

嘉靖初年

苏、松五府

34

宣德六年

1431

江南

23

嘉靖年间

湖广澧州、江南

3石以上、4石、5

宣德年间

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

3石、数石

嘉靖四十年

1561

 

数石

正统十二年(1447

   

223

万历十七年

1589

苏、松五府

3

成化年间

浙江平湖县、河南

3

万历二十一年(1593

南直隶吴江县

3

弘治五年

1492

江南苏、松五府

2

万历年间

江南、南直隶吴江县

5石以上

弘治八年

1495

南直隶、浙江

34

崇祯年间

河南、山东

数两

弘治年间

南直隶、浙江

34




上表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明代东南地区漕粮的运费负担是十分苛重的。宣德年间(14261435)每石正粮的运费负担在23石,嘉靖、万历(15221620)以后增加45石以上。若以每石平均运费34石推算,每年漕粮正额400万石,仅运费一项,东南地区就要付出1200万至1600万石。体现了明代对东南农民的掠夺,具有最集中、最苛重的特点。二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各级官府的搜刮。《明经世文编》所载的正统年间户部报告中说,在洪武朝(13681398),夏秋两税只收正粮。从宣德年间(14261435)起,漕粮由运军运往北京,根据距离远近,每石正粮加征耗米二三斗。到了现在,每石正粮的耗米已经增加到了六七斗。在征收时,官吏、粮里又索要费用,每石最多加至三四斗,而且都是“淋尖”[8]收受。这样,正粮一石粮户通常要交二石二三斗[9]。再就是豪强大户贿赂官吏,极力逃避漕粮运费负担,而将这一份负担转嫁到一般粮户身上。“耗外加耗”的出现,充分展示了明代漕政的黑暗腐败以及对农民的掠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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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恒昌摄



[1] 《明宪宗实录·145》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军士运粮,近例每石有耗米七升,以备盘剥雇值之用”。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2] 《明孝宗实录·95》,弘治七年十二月甲子:“令兑运、改兑皆加耗五升”。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3] 《明武宗实录·95》,正德七年十二月辛亥:“近例兑军米每石别加五升,以备蒸润耗损”。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4]  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3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5]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6]  《崇祯壬午书钞·王永吉:清除弊政疏》:“一到州县,止知计算饭银,逼索差钱,漕米完欠,全然不问。前差甫去,后差复来”。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52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7] 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5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8] 所谓“淋尖”,即指“一尖”。明清两代所使用“斛”截面呈梯形,底宽上窄。吏胥收粮时为了多收,往往用米将斛体埋起来,称为“尖”。文中“一尖一平”即指一斛冒尖,一斛平面。

[9] 《明英宗实录·154》正统十二年五月丙午:“洪武时夏秋二税但输正耗,后因(宣德年间)兑军运至京师,乃量地远近每石耗米(运费)增二三斗,今增至六七斗之上。其收纳也,官吏、粮里又索费用,米多者至三四斗,且俱淋尖收之。计纳正税(漕粮)一石,通用二石二三斗”。参阅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第237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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