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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本身没有错,要错来头错

 WWSFMLF 2022-08-28 发布于浙江

这两天,在群里听了一个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故事。坐多话多,听后消化。我完全同意童书记说的:“致敬这对母女的大家风范。”我从心底里敬佩这位女儿的勇气与坦诚,以第一人称自居,把自己装进故事里去。若没有大家风范,何来如此坦荡的胸怀;没有大家风范,何来如此的泰然自若。

故事里的事,已经是过去的事,过去的事,就让它随风而去吧!

只是,30多年来已很少,甚至没有听到过“非婚生子女”这样专业的法律名词,不由心血来潮就“非婚生子女”这个名词,说几句非专业的话。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是现行法律中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至今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百度“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得381,000个结果,众说不一。

有的说:“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有的说:“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有的说:“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

以上都是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作出的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都有“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

要我说,不管三七二十一,婚生,非婚生!这都是两个成年男女的事,与被出生的子女何关。一个人的出生是由不得自己来选择的,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莫名其妙的轻视,一古脑儿要无辜又无奈的非婚生子女来承担!这没有天理,没有人道,这是最大的不公平!该罚的,该承担责任的是那两个大人。于是有了“非婚生子女新政策”:未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应当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未婚生育的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第三胎甚至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只缴纳一次即可,夫妻二人都需要缴纳。

一句话: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本身没有任何过错,要错来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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