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民用航空零部件厂家单独取证的“唯二”证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经常被拿来作比较。 那么,这两种证件到底有哪些差异呢? 为了帮助国内厂家在两者间做出更好的选择,我们今天就来分析、总结一下。 1、行政许可管理的机构 CTSOA和PMA都属于适航审定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前,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PMA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还受民航局委托负责除辅助动力装置(APU)、航油航化产品和航电类机载设备之外的CTSOA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而对于上述三种特殊的CTSOA项目:
此外,如果特定的适航协议中约定外国申请人可直接申请CTSOA,则此类跨国项目一般也由民航局负责。 2、证件性质 CTSOA是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即,既是设计批准(DA)、又是生产批准(PA),且设计生产不允许分离。 而不管PMA是否作为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PMA件都一定有安装批准,可以在其经批准的范围内直接装机使用。 3、证件适用性 CTSOA的适用性相对明确,即:仅在CAAC颁发有或拟颁发技术标准规定(CTSO)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申请CTSOA。 目前,CAAC颁发有CTSO的设备类别约为160左右。 注:CTSO可通过CAAC官网和AMOS系统线上查询。 而PMA的适用性与CTSOA有明显不同: 拟申请PMA的零部件可以是任何已经经过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的产品(如TC/VTC)的替换件或改装件。 可见,PMA申请的范围较CTSOA大很多! 但PMA申请有以下限制:
4、合格审定流程 两种证件的合格审定都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主要步骤为:申请->受理->缴费->审查->颁证->证后,流程上总体差异不大。 仅在“审查”阶段:
5、设计审查关注要点 CTSOA和PMA在生产审查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 但在设计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差异:
CTSOA的审定基础相对明确,主要来源于适用的CTSO和其引用的外部标准,一般无需考虑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标准(如CCAR-25);申请人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偏离”。
PMA的审定基础则主要取决于其拟装产品及其安装对产品适航性的影响——拟装产品的审定基础决定了PMA审定基础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版本,其安装对产品适航性的影响决定了审定基础的具体条款。 注:“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符合性验证”的PMA与产品级的“设计小改”项目确定审定基础的原理相似。
作为替换件的PMA,申请人可采用与被替换件进行“对比”的方法证明设计符合性(部分/全部)——全部采用对比方法也可称之为证明“同一性”。
6、证后设计更改 PMA件和CTSO件的设计更改都按“大改”和“小改”来进行控制,大改必须确定新的型号/件号重新取证,小改则可按照局方接受的方式进行批准。 与CTSO件不同的是,在判定PMA件的大小改时,还要考虑“设计批准基础”——只要批准基础有变,一律按大改进行管理。 此外,只有包含设计批准的PMA持有人才有权利对PMA件进行证后的设计更改。 7、标识标记要求
此外,CTSO件还应满足适用的CTSO和其引用的外部标准中的标识标记要求。
如果是关键件,还应满足CCAR-21-R4第21.423条第(三)款的要求:
结语 总的来讲,CTSOA(或同类证件)是一种更为广泛地被各国民用航空当局采用的管理形式,且大部分国家在颁发TSO类标准时主要以FAA TSO为基础做等效转化,故而,此类证件在国际间的互认基础更好。 而由于CTSO及其引用的外部标准中详细规定了特定设备的基本功能、最低性能标准(MPS),还明确了文件提交和符合性方法等要求,CTSOA的审查较之PMA也更加标准化。 但TSO类标准的数量有限,PMA的应用场景更加广泛,尤其适用于非OEM对已经经过批准的OEM件的替换和改装,可谓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之上。 有关具体的取证路径选择,推荐继续阅读(点击文章标题直达): PS. 关于CTSOA和PMA,你还能想到哪些差异之处,或者有何希望进一步讨论的话题呢?欢迎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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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jagues > 《飞机适航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