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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不起诉要点

 见喜图书馆 2022-08-31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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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酌定不起诉
寻衅滋事罪案件是常见轻刑案件,实践中不起诉案件“酌定不起诉”占绝对多数。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

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勉县检刑不诉〔2022〕37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电话通知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佳县检刑不诉〔2022〕16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夏检刑不诉〔2022〕8号|被不起诉人加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扣留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三项,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扣留的羊只上交公安机关,同时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某某不起诉。

钟检刑不诉〔2022〕29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不起诉人廖某明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镇安检刑不诉〔2022〕8号|朱某某醉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02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

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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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刑不诉〔2022〕7号|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并且案发后李某某得到被害人冯某某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永寿检刑不诉〔2022〕5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向锋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在劝阻他人过程中虽造成财物损毁,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樊向锋不起诉。

吴红检刑不诉〔2022〕27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王玉文不起诉。

柳城检刑不诉〔2022〕34号|韦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和被害人陆某某发生打斗是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被害人陆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的刑事追究标准。因此,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03
存疑不起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寻衅滋事案退回补充侦查的不在少数,但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较少。

潭岳检刑不诉〔2022〕26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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