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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份税收政策合集请收好

 新用户5602PYjX 2022-09-01 发布于山东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靠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国家还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范畴。

4、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均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规、严重科研失信事件,未列入异常经营清单和严重违规失信企业清单。

5、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才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

符合上述条件1-4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确认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在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跻身前三名;

3、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认可的研发机构;

4.企业在过去五年中领导制定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策略排序
一、提高研发费用加扣除比例
对于除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41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增减(从75%减至100%);如形成无形资产,自20141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ii。延长损失恢复期

200411日起,对本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允许将资格年度前五年发生的未偿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最长结转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符合条件的年度前五年发生的未完成亏损,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前五年发生的未完成亏损,无论其是否符合条件。r级资质企业无论其是否符合从到的条件,从到发生的未偿损失允许结转后续年份,最长结转期为10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后等,结转亏损,以弥补税务处理。
三、委托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额外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扣除;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境外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申报要求

企业可选择第三季度10月份(季度预缴)或9月份(月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减优惠政策。10月预缴申报期内不享受研发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0月份申请预付款时,如果企业自行判断今年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选择按规定暂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然后根据年度决算时取得入库登记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额外扣除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申请预付款时不确定是否可以获得仓储登记号,也可以选择在年底享受。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预付款,则可以在申请预付款时自行计算额外扣除额;手工申报的,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预缴税金纳税申报表(a类)》第7扣除:免税所得、减少所得、增加扣除项下填写附加扣除等优惠项目和优惠金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本)中的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应根据享受加扣优惠的研发费用填写。本表在提前还款时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材料一起留存备查。如果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您可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项目。

在年度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本)》的免税、抵扣及加扣优惠明细表a)和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的相关栏目。
政策依据
宣布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补偿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的通知》(财税[76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字[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预提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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