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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区分多人故意伤害行为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

 涸鲋思水 2022-09-02 发布于广西

刑事法律专家 2022-09-02 00:09 发表于辽宁

作者:路诚

如何准确区分多人故意伤害行为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

裁判要旨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需要在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等进行精准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主观心态上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观方面一般是伤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基本案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廉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英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与毛某相约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景园小区附近见面,并通知被告人李某一同前往。李某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1、花某某,共同殴打毛某,致毛某身体多处轻伤、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廉某某、杨某1、花某某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1、廉某某、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同意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原审被告人廉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英某某与被害人毛某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与毛某相约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景园小区附近见面,廉某某通知其表弟李某陪同前往。李某自行联系杨某1、花某某前往,并告知二人听其指挥。到达现场后,李某从其驾驶车辆的后备厢中取出一把水果刀交给杨某1备用、取出一根铁棍自持,等待毛某到场。

毛某到达后与廉某某发生口角,廉某某踹了毛某一脚、打了毛某一个耳光,并招呼李某等人前来殴打毛某。李某见状,向杨某1、花某某下达殴打指令,杨某1、花某某旋即追击毛某,毛某夺路而逃,在逃走过程中摔倒在地。杨某1追上来后,使用水果刀砍伤毛某的腿部、胳膊等处,花某某对毛某拳打脚踢,李某驾车赶上后使用铁棍殴打毛某腿部等处并踢踹后背。廉某某赶到殴打地点后,阻止李某、杨某1、花某某等人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后李某、杨某1、花某某将毛某带至北塘码头附近,廉某某亦驾车前往。廉某某与毛某交谈过程中,李某、杨某1、花某某再次殴打毛某,后被廉某某再次阻止。事毕,廉某某要求李某、杨某1、花某某将毛某送往医院救治,三人将毛某带至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门口后离开。

2018年4月26日,李某、杨某1、廉某某、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毛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胸部损伤及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面部、肢体挫擦伤、肢体创口、右胫骨骨折及双眼部、鼻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四名原审被告人赔偿毛某188万元,并取得了毛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2019)津0116刑终801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等四人的行为定性有误为由提出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津03刑终67号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系因家庭婚恋关系等引发的纠纷,事出有因、目标明确。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1、廉某某、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毛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六处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等四名原审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具有前科,纠集杨某1、花某某,手持铁棍殴打被害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杨某1具有前科,用水果刀伤害被害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廉某某具有两次阻止同案犯殴打行为,并指示同案犯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维持。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多人对一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多人殴打了一人,犯罪后果均为导致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分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即属于这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1、廉某某、花某某四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我们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等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

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罪的侵犯客体不同。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斗殴行为较多的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1]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本案案发地点确实处于滨海新区繁华街道,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案发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当时行人、车辆都非常稀少。现有证据尚并不能证实李某、廉某某、杨某1、花某某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李某等四人为了教训毛某而深夜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毛某的身体健康,而非社会公共秩序。

二、李某等人的主观心态中没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另外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聚众斗殴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方面一般是伤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本案起因于廉某某怀疑毛某与其妻子英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廉某某与毛某相约见面的主观心态是想解决问题。见面之前纠集李某时的主观心态是为了教训毛某、防止自己吃亏。李某主观心态是帮助其表兄廉某某教训勾搭嫂子的毛某,杨某1、花某某的主观心态是帮助好友李某殴打他人。四人主观上均为伤害他人的故意,并没有抢占地盘、寻求刺激、报复他人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

三、对李某等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符合相关座谈会纪要精神

2011年9月27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明确载明,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因此此罪的主客观要件与“流氓罪”有着一脉相承的特征。认定聚众斗殴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要注重对外部行为特征的分析认定,更要注重对主观故意的考量,防止客观归罪……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往往出于寻仇、报复、泄愤等不良动机,目的是压制、震慑他人,维护、树立本方威信,逞强好胜、称霸一方,本质是蔑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上述特征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普通民间纠纷引发的一般斗殴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因普通民事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目标明确,杀人或伤害故意明显,不具备前述主观特征的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防止将聚众斗殴罪泛化为新的“口袋罪”。

本案起因于廉某某怀疑毛某与其妻子英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属于事出有因;本案廉某某等人要教训的对象明确,就是与其在妻子微信聊天的毛某,与毛某一同到达现场的王世林并没有受到殴打,属于目标明确。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出有因、目标明确”恰当,应该与本质上蔑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罪相区别,故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四、本案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想象竞合犯

有人认为,本案中廉某某为发泄私愤、报复毛某,纠集多人,李某等四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亦构成聚众斗殴罪,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想象竞合。但是由于本案中李某等人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故应该按照聚众斗殴罪对上述四名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是,经过审理查明,廉某某只是纠集了李某,事前对李某纠集杨某1、花某某并不知情。故本案不能认定为廉某某事前纠集多人。廉某某只是在打斗现场才发现李某又纠集了杨某1、花某某到现场。另外,本案因家庭婚恋纠纷引起,廉某某等人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教训毛某,防止毛某再与英某某联系,确系事出有因、目标明确;本案案发于2018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当时行人、车辆都非常稀少,谈不上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综合上述理由,本案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亦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想象竞合。

五、对类似行为定性为故意死伤害罪有案例支持

我们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刑事审判参考》第507号指导案例与本案类似。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王立刚、王立东、何立伟、马加艳等人于2006 年10 月6 日中秋节晚上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2 时许,王立刚与胡乐发生口角,胡乐扬言还要回来算账。王立刚等人准备了剔骨尖刀、菜刀等以防不测。胡乐纠集朱峰等六七个人拿着炒菜铁铲、饭勺等前往打架,最终致多人受伤、朱峰死亡。

在该案中,双方参与互殴的人数均超过了三人,形式上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特征。但从主观上看,以胡乐为首的一方持械主动进行挑衅,被告方的被动性较为明显,最初并没有非法侵犯胡乐一方的意图。王立东作为老板不仅没有对在场的人提出参与斗殴的积极要求,反而前后两次对王立刚等人进行劝阻,并表示如果胡乐不来挑衅,不能主动去惹事,还是做生意要紧。在胡乐一方过来挑衅时,王立东仍进行说和。可见,被告方缺少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如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则是片面重视了被告人的客观表现,忽略了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结合上述案例,查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对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至关重要。结合本案,李某等四人的主观心态均没有流氓动机和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本案宜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本案对李某等四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妥当的。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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