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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

 LawyerJiao 2022-09-03 发布于广东

随着汽车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尤其是在出行方面,无论是日常的代步,还是假日的出游,人们对汽车的依赖程度都越来越高。同时,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酒后”、“长途”、“商务”等),“代驾”一词也渐渐地走进了“千家万户”。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与“无偿代驾”有关的问题,即“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所谓“无偿代驾”,也就是免费代驾,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亲友代驾”和“酒店代驾”两种情形。

一、亲友代驾

“亲友代驾”通常被认为属于“帮工行为”,在这种“帮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了能够清楚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分析一下“帮工行为”的责任承担。

(一)一般情况

首先,在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往往会从中获益,由“被帮工人”承担“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符合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原则。

其次,“帮工”作为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如果在好意帮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可能意味着“帮工”也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当然,这并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也不是法律应有的 “指引作用”。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认为,“被帮工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属于一种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二)特殊情况

首先,“帮工人”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所谓的“帮工”可能就变成给彼此添麻烦了。

其次,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仍由“被帮工人”承担,将有失公平,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可能还会激化矛盾。

另外,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其主观上不存在获得帮工利益的意图,若仍责令其为“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帮工人”追偿。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亲友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通常都需要“被代驾人”先承担相应的责任(仅指“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至于能否向亲友追偿,要看对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如在(2021)闽民申4895号一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车主陈X作为“被帮工人”,应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酒店代驾

(一)酒店提供“无偿代驾”的性质

酒店提供“无偿代驾”并非是基于“情亲或友情”,往往只是为了提升顾客满意度(或解除客户的“后顾之忧”),实现增加客源(刺激消费)的营销目的,进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酒店提供的“无偿代驾”,通常会被认为是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属于顾客消费行为的延续

也就是说,虽然酒店提供的“代驾”是免费服务,但这种“无偿代驾”并不属于“帮工”行为,而应该是顾客与酒店之间“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代驾人”的代驾行为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二)酒店提供“无偿代驾”的责任承担

如果在酒店提供“无偿代驾”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有谁承担?

现实中酒店提供代驾服务的人员主要存在三种身份,即“酒店员工”、“第三方平台员工”、“个人司机”(或称自由职业者)。接下来我们以“代驾人”的不同身份进行区分,分别探讨责任承担的问题。

1、酒店员工

如果“代驾人”属于酒店员工,其代驾行为属于执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即酒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酒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2、第三方平台员工

如果“代驾人”属于第三方平台员工,其代驾行为属于执行第三方平台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即第三方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3、“个人司机”(或称自由职业者)

如果“代驾人”属于“个人司机”(或称自由职业者),其代驾行为属于执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即酒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由于酒店与“代驾人”之间仅仅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酒店对这种“劳务关系”不予认可,即不承认“代驾人”是因执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接受“无偿代驾”的车主(或使用人)往往又很难举证证明酒店与“代驾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如此一来,就会认定“代驾人”与车主(或使用人)之间存在“帮工关系”或“劳务关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通常都需要由车主(或使用人)来承担。只有“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时,车主(或使用人)可以向其追偿。

因此,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无偿代驾”时,要慎重选择“代驾人”为“黑代驾”(或称自由职业者)的情形。因为此种情形之下,车主(或使用人)所承担的风险最高。

以上,就是关于“无偿代驾”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的相关内容。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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