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1.关于收入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 上的客户数量分别为13家、20家和19家,平均销售金额分别为2,693.69万元、 2,358.49万元和2,777.91万元。其中,2019-2021年公司高收入规模客户逐年增 多,(2)报告期各期,针对发行人营业收入核查的回函比例分别为51.09%、 40.36%、46.55%,同时,通过客户访谈方式核查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81.5%、 81.31%、72.09%。(3)报告期内,第三方技术服务为发行人主要采购项目之一, 无一家供应商进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较为零散,2019-2021年发行人对 第三方技术服务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953.17万元、,294.27万元及3,134.03万元。(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11家全资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及2 家参股公司。 请发行人:(1)说明通过客户访谈方式核查收入,比例高于通过函证方式核查收入的原因,并补充说明其中境外业务的具体情况;⑵说明开拓客户的具体 方式,销售人员、销售费用和发行人客户开拓和维护、报告期内收入规模的匹 配情况,并补充说明其中境外业务的具体情况;(3)说明第三方技术服务供应商 未直接和客户开展业务的原因、发行人相关业务毛利情况;(4)说明11家全资 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及2家参股公司报告期收入情况,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 的占比情况,相关公司成立必要性以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回函比例低的情况 下,是否获取了足够证据支撑相关结论。 回复: 1.1 通过客户访谈方式核查收入,比例高于通过函证方式核查收入的原因, 并补充说明其中境外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客户访谈比例高于与函证回函比例的原因 (一)客户访谈及函证两种核查方式各有侧重 为了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结合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特征,依据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范与应用指南,保荐机构 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与申报会计师将报告期内各期客户按照销售收入降序排列,基于重要性水平,执 行访谈与函证核查程序,两种核查方式的具体侧重如下: ·通过访谈程序,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重点了解了客户的工商信息等基 本情况、合作关系、向发行人采购情况、结算政策、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纠纷或诉讼、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 ·通过函证程序,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重点核实了发行人与客户报告期 内的交易金额与期末余额情况。 基于上述可见,客户访谈及函证是两种独立的核查方式,由于其关注的要点 不同,相互之间通常不能相互替代,但可以进行交叉验证。 (二)客户访谈比例高于函证回函比例主要系由于客户业务部门及财务部 门的配合程度不同所致 发行人各期的访谈核查比例和函证发函、回函比例具体如下: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访谈占收入比例 | 72.09% | 81.31% | 81.54% | 发函占收入比例 | 84.52% | 72.88% | 85.34% | 回函占收入比例 | 60.99% | 40.36% | 51.09% | 注:2021年度回函数据为已更新至2022年6月末的最新情况,新增咅 较长等原因而回函较慢客户的回函。 | 13分由于内部流程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访谈及函证核查程序时,访谈与发函比例整体基 本一致,均高于70%;而回函的比例低于访谈的比例,其原因如下: 发行人的下游主要客户包括较多规模体量较大的大型、知名企业。在与之合 作的过程中,发行人的业务团队与客户的具体业务部门合作较为紧密,发行人提 供的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对于客户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且发 行人过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口碑,因此,在沟通客户相关业务部门预约访谈 时,相对较为容易,大部分客户业务部门的配合程度相对较高。 发行人的函证对象系客户的财务部门,该等大型客户的财务部门需要面对的 供应商众多,发行人在其供应商中规模和体量均相对较小,因此客户的财务部门 对于发行人的函证相对重视程度偏低,往往需要多轮沟通催函;同时,由于大型 企业客户财务部门回复函证的审批流程相对复杂,回函程序涉及内部部门较多, 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也间接导致客户回函意愿和效率较低;此外,发行人的部分境外客户受地域、文 化差异、商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境外客户通常对第三方机构的函证不予回 函。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履行客户访谈及函证核查程序时,由于 客户业务部门对访谈的配合度相对更高,而客户财务部门对于函证的配合度相对 偏低,导致访谈核查的比例高于函证回函核查的比例。 二、公司客户收入核查的整体情况 (一)公司整体客户收入核查的情况 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对于公司客户访谈与函证两种核查方式及其金额、比 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访谈核查 | 访谈客户对应的收入 | 66,198.52 | 55,905.10 | 44,057.01 | 现场走访 | 54,845.72 | 45,014.75 | 35,905.25 | 非现场访谈 | 11,352.80 | 10,890.35 | 8,151.76 | 访谈比例 | 72.09% | 81.31% | 81.54% | 函证核査 | 发出函证客户对应的收入 | 77,612.66 | 50,112.29 | 46,110.19 | 发函占收入比例 | 84.52% | 72.88% | 85.34% | 收回函证客户对应的收入 | 56,003.81 | 27,749.02 | 27,603.66 | 回函占收入比例 | 60.99% | 40.36% | 51.09% |
注:2021年度回函数据为已更新至2022年6月末的最新情况,新增部分由于内部流程 较长等原因而回函较慢客户的回函。 对于发函而未回函的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全部执行了替代测试的核 查程序。 (二)公司境外客户收入核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境外客户为Ariba> Internet Brands>联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WALMART、VMWare五家大型客户,前五大境外客户占境外收入的 85%以上,公司境外客户相对集中。境外业务访谈与函证核查方式的金额、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境外客户访谈核査 | 访谈境外客户对应的收入 | 11,150.84 | 11,411.35 | 8,427.27 | 访谈境外客户比例 | 70.25% | 72.23% | 73.07% | 境外客户函证核查 | 发出函证客户对应的收入 | 14,907.03 | 14,401.61 | 10,769.39 | 发函占境外收入比例 | 93.92% | 91.16% | 93.38% | 收回函证客户对应的收入 | 6,376.14 | 768.93 | 700.95 | 回函占境外收入比例 | 40.17% | 4.87% | 6.08% |
注:公司境外客户2021年度回函较2019年与2020年有所提升,主要系通过发行人长 期持续的沟通,境外主要客户Internet Brands、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年度函证进行 了回函所致。 对于发函而未回函的境外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全部执行了替代测试 的核查程序。 三、报告期内部分大额客户未回函导致营业收入函证整体回函率较低,客 户未回函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未回函客户的函证收入金额及占未回函客户收入总额 比例、客户函证情况及未回函的主要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函证收入金额 | 客户函证情况及未回函的主要原因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报告期各期,境内主要未回函客户情况 | 1 |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 | 1,625.79 | 71.75 (未发函) | 5.81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未对此客户发函,主要系公司来源于其收入的 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系客户与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大,客户 重视程度偏低 | 2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1,068.90 | 244.74 (未发函) | 0.00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公司未对此客户发函,主要系公司来源于其收 入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客户流程繁琐,配合回函意愿 较低 | 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37.79 | 135.75 (未发函) | 0.00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公司未对此客户发函,主要系公司来源于其收 入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客户流程繁琐,配合回函意愿 较低 | 4 | 广域铭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913.93 | 0.00 (未发函) | 0.00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由于此客户未产生收入,因此未对此客户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客户与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大, 客户重视程度偏低 | 5 | 中移雄安信息通信科技有限 公司 | 869.11 | 1,156.86 (已回函) | 666.59 (已回函) | 2019年及2020年函证为统一发函,客户进行了回函;2021年 受疫情反复、客户流程繁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客户目前尚未 就2021年收入进行回函 | 6 |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47.40 | 0.00 (未发函) | 0.00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由于此客户未产生收入,因此未对此客户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客户与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大, 客户重视程度偏低 | 7 | 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 792.98 | 473.60 | 431.90 | 报告期各期客户均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在客户的 采购总额中占比较低,同时,客户流程繁琐,配合回函意愿较 低 |
1-7 序号 | 客户名称 | 函证收入金额 | 客户函证情况及未回函的主要原因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660.38 | 0.00 (未发函) | 0.00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由于此客户未产生收入,因此未对此客户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客户与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大, 同时客户流程繁琐,配合回函意愿较低 | 9 | 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 | 646.62 | 4,980.54 | 4,702.92 | 报告期各期客户均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在客户的 采购总额中占比较低,客户对公司的函证重视程度偏低 | 10 | 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638.26 | 117.45 (未发函) | 0.00 (未发函) | 2019年及2020年未对此客户发函,主要系公司来源于其收入的 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发函; 2021年客户未回函,主要系客户与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大,客户 重视程度偏低 | 11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95.09 | 470.23 | 525.77 | 报告期各期客户均未回函,主要系客户流程繁琐,配合回函意 愿较低 | 12 | 杭州吉利易云科技有限公司 | 85.25 (未发函) | 94.04 | 970.17 | 2019年及2020年函证为统一发函,此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 客户与公司业务规模不大,客户重视程度偏低; 2021年公司未对此客户发函,主要原因系2021年公司来源于客 户的收入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发函 | 报告期各期,境外主要未回函客户情况 | 13 | Ariba | 6,600.53 | 6,656.97 | 5,016.35 | 报告期各期客户均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受地域、文化差异、商 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客户回函意愿较低,且客户主要系境外 知名的企业,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基于其内 部管理要求,通常对第三方机构的函证不予回函 | 14 | WALMART | 1,930.37 | 2,124.58 | 1,612.24 | 15 | Internet Brands | 2,468.65 (已回函) | 2,349.36 | 1,935.89 | 2019年及2020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受地域、文化差异、 商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客户回函意愿较低; 2021年在公司与客户不断积极沟通后,客户对2021年的函证进 行了回函 | 16 |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59.60 (已回函) | 1,536.37 | 791.52 | 2019年及2020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公司服务规模占客户 采购规模较小,客户重视程度偏低;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函证收入金额 | 客户函证情况及未回函的主要原因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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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在公司与客户不断地积极沟通后,客户对2021年的函 证进行了回函 | 17 | Johnson Johnson Pte. Ltd. | 245.12 (未发函) | 965.39 | 712.43 | 2019年及2020年客户未回函,主要原因系受地域、文化差异、 商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客户回函意愿较低; 2021年公司未对此客户发函,主要原因系2021年公司来源于客 户的收入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发函 |
报告期各期,上表列示的主要未回函客户收入占未回函客户总收入比重分别 为90.23%、87.87%、83.89%,占比较高,公司未回函的客户相对集中。 综上所述,由于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中规模和体量相对较小,客户对发行人 的函证相对重视程度偏低,以及部分客户回函程序及流程复杂、境内外文化差异、 习惯不同等因素的影响,上述客户回函意愿较低,未对公司的函证予以回函,具 有合理性。 四、回函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充分的核査程 序,获取了足够证据支撑相关结论 针对营业收入回函比例较低的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 程序: (一)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并实施未回函的替代测试程序 1、 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了解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设计,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 并执行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测试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 了解客户未回函的原因并实施替代测试程序 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与公司、 被函证方公司人员联系,询问了解未回函的原因,并对其收入实施以下替代测试 程序: (1) 通过企查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客户 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等信 息,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客户规模、经营范围是否 与公司销售内容及销售规模相匹配等; (2) 检查与收入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对账邮件、 结算单或结算邮件、出勤记录、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报告期各期,保 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全部未回函客户的收入均执行了替代测试检查程序,具体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未回函客户涉及的收入金额 | 21,608.85 | 22,363.27 | 18,506.53 | 执行替代测试检查的收入金额 | 21,608.85 | 22,363.27 | 18,506.53 |
(3) 分析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4) 对客户各期的收入变动进行分析,分析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获取未回函客户销售的明细账,选取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恰当期间,检 查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和结算单或结算邮件、考勤记录等收入确认支持性文件, 检查收入是否计入了恰当的期间。 (二)对未回函客户收入执行检查的具体过程及方法 1、 获取未回函客户与收入相关的原始资料; 2、 检查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及销售订单,摘录合同主要信息,结 合业务特征、双方的合作模式以及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内容,检查发行人对各个客 户不同项目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针对以工作量法确认收入的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测试技术服务项目, 检查考勤记录是否经过双方确认,复核人月或人天结算单价、计件单价等是否与 合同约定的一致,核对经过双方确认的对账邮件、结算单或结算邮件,检查结算 的期间是否与发行人账面记录收入的期间一致,检查结算金额是否与发行人确认 的收入金额一致; 4、 针对以验收法确认收入的软件定制开发及解决方案服务及检测认证服务 项目,检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是否经过客户确认,是否为终验报告,核对验收报 告或验收单的日期、项目的金额与发行人记录的收入期间及金额是否一致; 5、 针对服务期间平均法确认收入的项目,检查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 收款结算凭证等原始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重新计算服务期间内各期应确认 收入的金额,并与账面记录的收入金额进行比较; 6、 分析各个客户各期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针对各期未回函的前五大客户执行程序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针对未回函的前五大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检查与收入 相关的原始资料主要情况如下: A、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 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测试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4,702.92万元、 4,980.54 万元、646.62 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该客户签署的 《服务采购主协议》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采购协议、订单及相关附 件的约定执行安装、测试、人力外包等服务;服务及交付件的 具体价格、计价币种及单位等信息以项目采购协议或订单中的 约定为准; 3、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一般为客户确认后开票,客户收到发 票之日起30天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对该客户的各期收入核查金额分别为4,702.92万元、 4,980.54 万元、646.62 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发行人向该客户开具的每笔收入记 账凭证对应的发票,报告各期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数分别 为:2019年23笔、2020年20笔,2021年14笔,对每笔记账 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回款时间及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检查账 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具发票后的回款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双方的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发行人与该客户之间的结算 依据,其中2019年11份、2020年13份、2021年17份,并查 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测试技术服务的期间、地点、 人员、工作量,并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规模一 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约定的 一致性; 3、 检查了发行人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回单,其中 2019年9张、2020年11张,2021年11张,并与发行人账面 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B、Ariba,Inc. 客户名称 | Ariba,Inc.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5,016.35万元、 6,656.97 万元、6,600.53 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根据服务协议,发行人向Ariba,Inc. 提供工作说明书中所列的服务并按照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说明 和定价方法获得薪酬和补偿 3、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一般为客户确认工时后60天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对该客户的各期收入核查金额分别为5,016.35万元、 6,656.97 万元、6,600.53 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双方的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发行人与该客户之间的结算 依据,其中2019年186份、2020年186份、2021年171份, 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的 期间、人员、工作量,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规 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约 定的一致性; 2、 检查了发行人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回单,其中 2019年11张、2020年16张,2021年25张,并与发行人账面 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C、WALMART,INC. 客户名称 | WALMART,INC.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612.24万元、 2,124.58 万元、1,930.83 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CONSULTING AGREEMENT》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根据服务协议,发行人向 WALMART,INC.提供工作说明书中所列的服务并按照附件所 规定的费用收取服务费; 3、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一般为客户确认工时后90天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对该客户的各期收入核查金额分别为1,612.24万元、 2,124.58 万元、1,930.83 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双方的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发行人与该客户之间的结算 依据,其中2019年21份、2020年24份、2021年16份,并查 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的期 间、人员、工作量,并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规 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约 定的一致性; 2、 检查了发行人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回单,其中 2019年13张、2020年12张,2021年30张,并与发行人账面 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D、Internet Brands 客户名称 | Internet Brands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935.89万元、 2,349.36 万元、2,468.65 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发行人根据附件的工作说明文件指 派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业务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 务费用; 3、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一般为开票后45天内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19年,2020年对该客户的收入核查金额分别为1,935.89万元、 |
| 2,349.36 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发行人向该客户开具的每笔收入记 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19年、2020年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 数分别为58笔、59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回 款时间及金额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具 发票后的回款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双方的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 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与 该客户之间的结算依据,其中2019年12份、2020年39份, 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的 期间、人员、工作量,并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 规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 约定的一致性; 3、 检查了 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 银行回单,其中2019年13张、2020年11张,并与发行人账 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E、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测试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791.52万元,1,536.37 万元、1,869.53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 该客户签署的《软件测试合同》、《MediaTek委托测试服务框 架合同》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发行人执行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具 体项目,并将指派经客户审核通过的员工在客户指定地点提供 服务并交付服务成果,双方按照提供服务的实际项目人员数量 及对应角色级别及提供技术服务的验收情况确定服务费用; 3、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一般为开票后30天内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19年、2020年对该客户的各期收入核查金额分别为791.52 万元、1,536.37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 2019年、2020年发行人向该客户 开具的每笔收入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19年、2020年涉及的 收入记账凭证的笔数分别为48笔、42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 应的发票的期后回款时间及金额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 定是否一致,开具发票后的回款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双方的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 2019年、2020年发行人与 该客户之间的结算依据,其中2019年36份、2020年47份, 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测试技术服务的地点、期 间、人员、工作量,并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规 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约 定的一致性; 3、 检查了 2019年、2020年发行人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 银行回单,其中2019年24张、2020年21张,并与发行人账 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F、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测试技术服务、检测认证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5.81万元、71.75万 元、1,625.79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服务采购主协议》《业务外包框架协议》等框架协 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为客户提供业务外包服务,服务费 按照人员当月实际服务天数X日服务费率的方式计算; 3、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一般为开票后60天内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21年对该客户的收入核查金额为1,625.79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发行人2021年向该客户开具的每 笔收入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21年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 数为104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回款时间及金 额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具发票后的回 款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发行人2021年与该客户之间的结 算依据275份,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 人员技术服务、测试技术服务的地点、期间、人员、工作量, 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规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3、 检查了发行人2021年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回单 96张,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G、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0万元、244.74万元、 1,068.90 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服务合作 框架合同》等两份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满足客户要求资质的信 息科技专业技术外包人员,其工作内容由客户视具体开发项目 自由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软件项目开发、测试、培训、推广 和维护等,双方按照人员资质基本技能要求及费用标准,核对 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和合作费用进行结算; 3、 结算模式:按季度结算,一般为开票后30天内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21年对该客户的收入核查金额为1,068.90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 2021年发行人向该客户开具的每 笔收入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21年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 数为55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回款时间及金额 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具发票后的回款 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 2021年发行人与该客户之间的结 算依据18份,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人 员技术服务的期间、人员、工作量,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 双方的业务规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 |
| 单价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3、检查了发行人2021年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回单 67张,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H、杭州吉利易云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 杭州吉利易云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970.17万元、94.04 万元、85.25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信息化技术服务合同》、《人员外包技术服务合同》 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发行人委派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技术 服务或支持的软件工程师、测试工程师、系统架构师等人员为 客户提供人天外包技术服务,根据客户具体工作计划的目标节 点,高质量完成客户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内容,双方按照合同 约定的人月单价费用标准,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出勤日结算; 3、 结算模式:按季度结算,一般为开票后30天内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19年、2020年对该客户的收入核查金额分别为970.17万元、 94.04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发行人向该客户开具的每笔收入记 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19年、2020年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 数分别为12笔、4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回款 时间及金额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具发 票后的回款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发行人2019年、2020年与该客户 之间的结算依据4份、3份,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 提供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的期间、人员、工作量,结合服务 单价了解是否与双方的业务规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了解结算单价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3、 检查了发行人2019年、2020年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 银行回单5张、1张,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I、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0万元、135.75万元、 937.79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人员外包服务框架 协议》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根据服务协议,发行人提供满足客 户要求的信息科技专业技术外包人员,为客户提供软件项目开 发、测试、培训、推广和维护等服务 3、 结算模式:按季度结算,一般为客户确认工时后30天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21年对该客户的收入核查金额为937.79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 2021年发行人向该客户开具的每 笔收入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21年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 数为6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回款时间及金额 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具发票后的回款 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 2021年发行人与该客户之间的结 算依据5份,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人 员技术服务的期间、人员、工作量,结合服务单价了解是否与 双方的业务规模一致,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结算 单价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3、 检查了发行人2021年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回单 4张,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J、Johnson Johnson Pte.Ltd. 客户名称 | Johnson Johnson Pte.Ltd. | 提供的服务内容 | 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软件定制开发及解决方案服务 | 来源于客户的收入金额 | 报告期内来源于该客户的收入金额分别为712.43万元、965.39 万元、245.12万元 | 业务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 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 户签署的《Regional Services Agreement》等框架协议; 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约定:根据服务协议,发行人向Johnson Johnson Pte.Ltd.提供工作说明书中所列的服务并按照工作说明 书中规定的说明和单价获得收入 3、 结算模式:一般为客户收到发票后60天付款 | 核查的未回函收入金额 | 2019年,2020年对该客户的收入核查金额为712.43万元,965.39 万元 | 核查收入的具体过程及方 法 | 1、 从记账凭证出发,检查了发行人向该客户开具的每笔收入记 账凭证对应的发票,2019年、2020年涉及的收入记账凭证的笔 数分别为189笔、131笔,对每笔记账凭证对应的发票的期后 回款时间及金额进行复核检查,了解账期与约定是否一致,开 具发票后的回款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 2、 从结算单据出发,检查了发行人2019年、2020年与该客户 之间的结算依据36份、44份,并查看结算依据中记录的发行 人提供软件开发人员技术服务的期间、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 服务价格一致;检查验收文件是否为终验,检查验收时间、项 目金额与账面记录收入的时间及金额是否一致,检查收入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3、 检查了发行人2019年、2020年来自该客户向发行人付款的 银行回单20张、9张,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回款情况比对。 |
(四)检查收入当期及期后回款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公司主要账户的银行账户流水、银行日记账、 往来账项明细账等资料,对于各个未回函客户,检查销售发票、应收账款当期回 款情况,检查相关销售及往来台账与发行人银行流水及银行日记账的一致性。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检查了未回函客户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检查对 应的银行对账单等文件,核对期后回款金额与账面记录的回款金额是否一致。报 告期各期,对未回函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测试具体覆盖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未回函客户涉及的应收账款金额 | 6,486.66 | 6,787.24 | 8,203.14 | 期后回款金额 | 5,989.44 | 3,578.13 | 4,994.05 | 截至2022年5月24日回款比例 | 92.33% | 52.72% | 60.88% | 剔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后 的截至2022年5月24日回款比例 | 94.83% | 100.00% | 100.00% |
截至2022年5月24日,2019年度、2020年度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未回函 金额中包含对乐视、锤子等全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若剔除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019年度、2020年度未回函客户涉及的应收账款回款比 例均为100%。 2021年未回函客户的期后回款比例为94.83%,主要原因系开票结算到回款 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部分客户尚未全部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针对客 户未回函情况执行了恰当、充分的替代性程序和其他核查程序。经核查,保荐机 构与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客户真实,营业收入的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发行人营业收入回函比例较低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收入核算真实、准 确、完整;针对发行人的收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足够证据支撑相关 结论。 ……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对发行人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以报告期各期为函证期间,在资产负债表 日后采取积极式函证,对发行人收入信息进行核实; 2、 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执行走访程序:受新冠疫情影响,根据访谈对象所在 国家或地区防疫政策要求,采用实地或视频访谈的方式开展走访。访谈过程中, 中介机构通过受访人员展示办公环境,获取其个人身份证件、名片或工作证件, 复核名片或工作证件上姓名与受访人所使用的公司邮箱所显示姓名或前缀是否 一致;通过Linkedin等人力资源社交网站检索受访对象个人主页,复核其入职公 司、职位等相关信息; 3、 了解发行人销售循环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4、 通过检索工商信息、客户网页、上市公司披露文件、行业研究报告等信 息,了解发行人客户股东信息、工商注册信息、财务状况、业务规模等信息,核 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客户经营范围、规模是否与公司 销售内容及销售规模相匹配; 5、 了解客户未回函的原因并实施替代测试程序,检查与收入相关的原始资 料,包括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结算单或结算邮件、出勤记录、验收报告或验收 单等,并对收入当期及期后回款金额进行检查,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6、 对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及完整性测试;分析客户各期收入变动的原因及 合理性,分析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7、 访谈公司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 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公司的营销模式与业务获取情况;查询公开 披露材料,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集中度、销售费用率、并与发行人自身情 况进行比较;访谈发行人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查阅公司销售人员的简历,了解公 司销售人员的构成情况; 8、 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采购第三方技术服务的原因、客户 对于供应商选择的相关要求;统计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采购的业 务及整体主营业务毛利相关数据,并进行比较分析; 9、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各家子公司的设立背景、 业务分工,了解部分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的原因;取得各子公司财务报表,计算 其收入、净利润对发行人的占比情况。 (二)核査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发行人境内与境外业务存在访谈核查比例高于回函核查比例的情况,主 要系由于客户业务部门对访谈的配合度相对更高,而客户财务部门对于函证的配 合度相对偏低,导致访谈核查的比例高于函证回函核查的比例。由于发行人在客 户供应商中规模和体量相对较小,客户对发行人的函证相对重视程度偏低,以及 部分客户回函程序及流程复杂、境内外文化差异、习惯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客户 回函意愿较低,未对发行人的函证予以回函,具有合理性;针对回函比例低的情 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获取足够的证据支撑相关结论; 2、 报告期内,基于公司的客户开拓方式,公司销售人员、销售费用和发行 人客户开拓和维护、报告期内收入规模的相关特征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发行人 境外客户相对集中,境外前五大客户在境外业务收入占比在85%以上;同时发行 人已与境外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固和较长的合作关系,有助于节约销售资源; 3、 发行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供应商未直接和客户开展业务的原因系第三方 技术服务供应商因自身各方面资质条件通常无法达到发行人客户的供应商准入 门槛,不属于发行人客户的供应商名录;发行人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采购的业务 占比较低,对发行人整体业务毛利影响较小;发行人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采购的 业务毛利率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低,主要系第三方技术服务供应商的人 员单价因包含隐形管理成本、具备特定技术能力等原因相对发行人自身同级别技 术人员的单价较高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4、 发行人各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围绕发行人的核心业务进行布局,有 助于强化发行人的区域化布局,增强发行人在区域内服务客户的能力,或者培育 和建设公司在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的服务能力,相关公司成立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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