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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中国历史上对君权的限制

 激扬文字 2022-09-05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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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君權的限制

文 / 吴晗


近四十年來,坊間流行的教科書和其他書籍,普遍的有一種誤解,以為在民國成立以前,幾千年來的政體全是君主專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獨裁的,黑暗的,這話顯然有錯誤。在革命前後持這論調以攻擊君主政體,固然是一個合宜的策略,但在現在,君主政體早已成為歷史陳跡的現在,我們不應厚誣古人,應該平心靜氣地還原其本 來的面目。

過去兩千年的政體,以君主(皇帝)為領袖,用現代話說是君主政體,固然不錯,說全是君主專制卻不盡然。至少除開最後明清兩代 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態上並不全是專制。苛暴的,獨裁的,黑暗的時代,歷史上雖不盡無,但都可說是變態的,非正常的現象。就政體來說,除開少數非常態的君主個人的行為,大體上說,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體,君權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愛戴。反之,他必然會被傾覆,破家亡國,人民也陪着遭殃。

就個人所了解的歷史上的政體,至少有五點可以說明過去的君權的限制,第一是議的制度,第二是封駁制度,第三是守法的傳統,第四是臺諫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國有大業,取決於群議,是幾千年來一貫的制度。春秋時子產為 鄭國執政,辦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鄉校裏紛紛議論,有人勸子產毀鄉校,子產說,不必,讓他們在那裏議論吧,他們的批評 可以作我施政的參考。秦漢以來,議成為政府解決大事的主要方法, 在國有大事的時候,君主並不先有成見,卻把這事交給廷議,廷議的 人員包括政府的高級當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二千石以 至下級官如議郎、博士以及賢良、文學。誰都可以發表意見,這意見 即使是恰好和政府當局相反,可以反覆辯論不厭其詳,即使所說的話 是攻擊政府當局。辯論終了時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體或大多數的贊 成(甚至包括反對者),成為決議,政府照例採用作為施政的方針。例如漢武帝以來的監鐵榷酤政策,政府當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 等官都主張繼續專賣,民間都紛紛反對,昭帝時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 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曰,願罷監鐵榷酤均輸官,無與 天下爭利。於是政府當局以桑弘羊為主和賢良文學互相詰難,詞辯雲 湧,當局幾為賢良文學所屈,於是詔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宣帝時桓 寬推衍其議為《鹽鐵論》十六篇。又如漢元帝時珠崖郡數反,元帝和當局已議定,發大軍征討,待詔賈捐之上疏獨以為當罷郡,不必發軍。奏上後,帝以問丞相、御史大夫,丞相以為當罷,御史大夫以為 當擊,帝卒用捐之議,罷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兩制侍從 諸臣集議,明代之內閣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諸臣集議,清代之王大 臣會議,雖然與議的人選和資格的限制,各朝不盡相同,但君主不以 私見或成見獨斷國家大政,卻是歷朝一貫相承的。

封駁制度概括地說,可以分作兩部分。漢武帝以前,丞相專決國事,權力極大,在丞相職權以內所應作的事,雖君主也不能任意干 涉。武帝以後,丞相名存職廢,光武帝委政尚書,政歸臺閣,魏以中 書典機密,六朝則侍中掌禁令,逐漸衍變為隋唐的三省 — 中書、 門下、尚書 — 制度。三省的職權是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施 行。中書省有中書舍人掌起草命令,中書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 後,就讓舍人起草,臺人在接到同頭(命令大意)以後,認為不合法 的便可以繳還詞頭,不給起草。在這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換主意。如 堅持不改,也還可以第二次第三次發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 回,除非君主罷免他的職務,否則,還是拒絕起草。著例如宋仁宗 時,富弼為中書舍人封還劉從願妻封遂國夫人詞頭。門下省有給事中 專掌封駁,凡百司奏鈔,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 制敕宣行,大事覆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其有不使者,塗竄 而奏還,謂之塗歸。著例是唐李藩遷給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卻 之,吏驚請聯他紙,藩曰,聯紙是牒,豈得云批敕耶。這制度規定君 主所發命令,得經過兩次審查。第一次是中書省專主起草的中書舍 人,他認為不合的可以拒絕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後,必須經過門下 省的審讀,審讀通過,由給事中簽名副署,才行下到尚書省施行。如 被封駁,則此事便當作為罷論。這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審查。如 兩省官都能稱職,堅定地執行他們的職權,便可防止君主的過失和政 治上的不合法行為。

從唐到明這制度始終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這個時期內君權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為現代法西斯國家所接受。法有兩種,一種是成文法,即歷朝所制定的法典,一種是不成文法,即習慣法,普通政治上的相沿傳統屬之。兩者都可以綱紀政事, 維持國本,凡是賢明的君主必得遵守。不能以喜怒愛憎,個人的感情 來破法壞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須先經法的制裁,然後利用君主 的特赦權或特權來補救。著例如漢文帝的幸臣鄧通,在帝旁有怠慢之 禮,丞相申屠嘉因言朝廷之禮不可以不肅,罷朝坐府中檄召通到丞相 府,不來且斬。通求救於帝,帝令詣嘉,免冠頓首徒跣謝。嘉謂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史今行斬之,通頓首,首盡出血不解。文帝預 料丞相已把他困辱夠了,才遣使向丞相說情,說這是我的弄臣,請你 特赦他。鄧通回去見皇帝,哭着說丞相幾殺臣。又如宋太祖時有群臣 當遷官,太祖素惡其人不與,宰相趙普堅以為請,太祖怒曰,朕固不 為遷官,卿若之何!普曰,刑以懲惡,賞以酬功,古今通道也,且刑 賞天下之刑賞,非陛下之刑賞,豈得以喜怒專之。太祖怒甚起,普亦 隨之,太祖入宮,普立於宮門口,久久不去,太祖卒從之。又如明太 祖時定制,凡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駙馬都尉歐陽倫(倫 妻安慶公主為馬皇后所生)以販私茶依法賜死。類此的傳統的守法精 神,因歷代君主的個性和教養不同,或由於自覺,或由於被動,都認 為守法是作君主的應有的德性,君主如不守法則政治即失常軌,臣下 無所準繩。亡國之禍,蹺足可待。

為了使君主不做錯事,能夠守法,歷朝又有臺諫制度。一是御史臺,主要的職務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但在有的時代,御史亦得言 事。諫是諫官,有諫議大夫左右拾遺,補闕及司諫正言等官,分屬中 書門下兩省(元廢門下,諫職併入中書,明廢中書,以諫職歸給事中 兼領)。臺諫以直陳主失,盡言直諫為職業,批龍鱗,捋虎鬚,如沉 默不言,便為失職。史記唐太宗愛子吳王恪好畋獵損居人田苗,侍御 史柳範奏彈之。太宗因謂侍臣曰,權萬紀事我兒,不能匡正,其罪合 死。範進曰,房玄齡事陛下,猶不能諫正畋獵,豈可獨坐萬紀乎?又 如魏徵事太宗,直言無所避。若諫取已受聘女,諫作層觀望昭陵,諫 怠於受諫,諫作飛仙宮,太宗無不曲意聽從,肇成貞觀之治。宋代言 官氣焰最盛,大至國家政事,小至君主私事無不過問。包拯論事仁宗 前,說得高興,唾沫四飛,仁宗回宮告訴妃嬪說,被包拯唾了一面。言官以進言糾箴為盡職,人君以受言改過為美德。這制度對於君主政 體的貢獻可說很大。

兩漢以來,政治上又形成了敬天法祖的信條,敬天是適應自然界 的規律,在天人合一的政治哲學觀點上,敬天的所以育人治國。法祖 是法祖宗成憲,大抵開國君主的施為,因時制宜,着重在安全秩序保 持和平生活。後世君主,如不能有新的發展,便應該保守祖宗成業, 不使失墜;這 — 信條,在積極方面說,固然是近千年來我民族頹弱 落後的主因,但在消極方面說,過去的臺諫官卻利用以勸告非常態 的君主,使其安分,使其不作意外的過舉。因為在理論上君主是最高 的主宰,只能抬出祖宗,抬出比人君更高的天來教訓他,才能措議,說得動聽。此類的例子不可勝舉,例如某地鬧水災或旱災,言官便 說據五行水是什麼,火是什麼,其災之所以成是因為女謁太盛,或土 木太侈,或奸臣害政,君主應該積極採取相對的辦法斥去女謁,罷營土木,驅誅奸臣,發賑救民。消極的應該避殿減膳停樂素服,下詔引 咎求直言以應天變。好在大大小小的災異,每年各地總有一些,言官 總不愁無材料利用,來批評君主和政府,再不然便引用祖宗成憲或教 訓,某事非祖宗時所曾行,某事則曾行於祖宗時,要求君主之改正或 奉行。君主的意志在這信條下,多多少少為天與祖宗所束縛,不敢作 逆天或破壞祖宗成憲的事。兩千年來只有一個王安石,他敢說“天變 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除他以外,誰都不敢說這話。

就上文所說,國有大事,君主無適無莫,虛心取決於群議。其命令有中書舍人審核於前,有給事中封駁於後,如不經門下副署,便 不能行下尚書省。其所施為必須合於法度,如有違失,又有臺諫官 以近臣之地位,從中救正,或諫止於事前,或追論於事後,人為之機 構以外,又有敬天法祖之觀念,天與祖宗同時為君權之約束器。在這 樣的君主政體下,說是專制固然不盡然,說是獨裁,尤其不對,說是 黑暗或苛暴,以政治史上偶然的畸形狀態,加上於全部歷史,尤其不 應該。就個人所了解,六百年以前的君權是有限制的,至少在君主不 肯受限制的時候,還有忠於這個君主的人敢提出指責,提出批評。近 六百年來,時代愈進步,限制君權的辦法逐漸被取消,馴至以桀紂之 行,文以禹湯文武之言,誥訓典謨,連篇累牘,“朕即國家”和西史暴君同符。歷史的覆轍,是值得讀史的人深切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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