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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认定的实务重点 | 君安原创

 天台清茶 2022-09-06 发布于浙江

作者

王江宁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肖琳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

公司治理及诉讼

引言

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常见的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依法有权主张误工费。尤其在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误工费往往在受害一方所主张的赔偿款项中占了相当比例。误工费应当如何认定,不仅关系到受害人要如何举证证明自身的误工损失、能够获得多少误工赔偿,也关系到相对方即赔偿义务人针对不合理的误工费赔偿请求要如何进行抗辩。本文将结合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形,对于误工费认定应把握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司法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方的争议焦点,对此我们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有权主张误工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需按照受害人收入实际减少的部分主张。即,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工资收入并未实际减少的,应视为不存在误工损失,相应的也无权主张误工费。毕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受害人的休息期内并不会扣减工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认为受害人并未产生“误工费”。因此,在诉讼中,受害人需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误工期间工资收入实际减少,例如银行账户流水、公司开具的证明等,否则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20)苏民申3996号 赵某某与李某、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笔者曾代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在该案中提交了截止受伤前月的银行流水明细欲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庭审质证环节,我方提出原告未提交受伤之后的工资单,无法证明其在误工期内未领取工资。经法庭询问,原告承认其在受伤半月后即回归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亦为其发放了工资,只是薪酬有部分削减。最终法庭综合考量原告的工作性质和误工情况,认定其主张的高额误工费与实际情况不符,数额予以扣减。

二、受害人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仅凭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在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基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与收入证明无法对应等原因,而不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单,仅提交用人单位的收入证明。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1、收入证明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单方出具的,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出于维护本单位员工利益的目的或因受害人主动要求会虚开收入证明,在缺乏工资单等直接证明工资收入的证据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很可能会对收入证明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针对此种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所在地区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2、收入证明载明了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收入及组成,但仅凭收入证明无法显示受害人在受伤后有工资收入减少的事实,如前文所述,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受害人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受害人提交的工资条、银行流水与其主张的实际工资收入无法对应,如何认定误工损失?

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很多职业的工资收入并不固定,且劳动者往往并非通过单一渠道获取薪酬,很难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受害人的工资组成包括底薪、团队绩效、个人提成等,而工资条和银行流水仅体现其每月的固定底薪,还有部分工资收入系通过现金或者第三方私人转账的形式支付。如受害人无法进一步举证,例如提供纳税凭证、收入发放情况、签收单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状况,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各地法院计算误工费标准不一,如杭州中院参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山东高院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全体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等。

参考案例:浙01民终10657号 曹某某、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鲁民申857号 赵某某、山东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无业、失业人员以及家庭主妇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

由于当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没有收入的或者无业人员是否能主张误工费以及应当如何计算误工费,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伤之时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而非是否参加工作为标准。除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士或者在校学生等人群以外,其他无业、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没有工作,并不代表其不具备劳动能力。如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暂时无法工作,则受害人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通过就业获取劳动报酬的可能性受到影响。因此,在受害人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关于计算标准,可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就业能力,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主张误工损失。

针对家庭主妇提出的误工费主张,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判例,人民法院倾向于对该部分主张予以支持。裁判理由:虽然家庭主妇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但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受害人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且认为家庭主妇不创造社会财富,也与立法精神相悖。因家庭主妇身份接近于家政服务人员,受害人可参考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来主张误工费。

参考案例:(2019)浙0105民初6495号 胡某某与张某某、杭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湘06民终4299号 王某某与周某、岳阳某文化旅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8日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针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误工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某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根据该典型案例的裁判精神,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由此可见,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且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也很普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损失提供法律保障亦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主张误工费赔偿,需要提供有长期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确凿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认可。

结语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受害人一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时,针对误工费的赔偿请求重点要做好前期的证据材料准备工作,包括劳动合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单等,以规避诉讼风险。尤其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月工资标准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否则,对方很有可能对此提出抗辩。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出示相关完税证明故按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计算误工费。

对于赔偿义务人而言,应诉时主要从对方误工时间长短和工资收入减少状况两方面来判断对方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合理。重点需要关注:受害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工资条和收入证明能否对应、受害人受伤后工资是否实际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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