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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 |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2009年)
(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年)
二、...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四、...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一)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9228元,约19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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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院期间: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2.非住院期间: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190元/天。 |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2009年)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年)
六、...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9228元,约19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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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 |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 酌定,一般50元/天(杭州地区),可司法鉴定误工期 |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 |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年)
七、...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年)
八、...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2009年)
(三) 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三)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2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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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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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42193元×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42193元×(8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4.75岁以上=42193元×5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42193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十三、...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年)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