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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王朝是邑制国家而不是领土国家,不要再被一些网络地图误导了

 real寿元调养 2022-09-06 发布于山东

(本文为林屋公子《周朝八百年》系列018)

前文说到商朝王权、族权、神权三足鼎立的模式,商王的祖甲改革目的是加强王权,但却激化了王权与族权的矛盾,反过来加速了商朝的灭亡。那么,商朝的“族权”究竟是以一种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呢?这里我们就要从甲骨文的“族”字说起了。

“族”这个字,从甲骨文、金文到现在,写法都相对固定,就是从“㫃”和从“矢”。“㫃”这个偏旁,今天还有“旌”“旗”“旋”“旅”等字,多和军事有关,实际上就是旗帜的意思,而“矢”当然就是弓箭,这说明“族”是军事组织。从甲骨文的“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来看,“族”同时又是社会组织。“王族”就是商王的近亲家族,而“子族”就是商王旁系家族,“多子族”就是几种“子族”的通称。

“族”作为社会主体到周代仍保留下来,并与“氏”经常混用,所以也被习惯称为“氏族”。但这个“氏族”应该称之“家族”更为准确,因为与我们对译西方人类学的“氏族”并不相同。在“母系氏族”“父系氏族”中,“氏族”都是单一的血缘氏族;而“家族”则是包含了姻缘关系的社会共同体,这点应该需要加以辨别。不过,与战国秦汉以来的“家族”功能不一样的是,他们本身还是个政治组织。王族以外的族众不受商王直接控制,只对族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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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社会形态呢?因为当时的生产力还很落后,个体家庭不能脱离家族劳作,所以族众只能团结在族内。这种社会形态一直要延续到春秋战国,铁犁与牛耕的产生与发展,个体家庭才得以从家族中脱离。这就是我们之前质疑伊尹、傅说身份的主要原因,他们加入商朝时一定不是个体的人,而且从他们能入要职来看,极有可能本人就是族长。这样一来他们就具有两重身份:一个身份是族内的“君”,另一个身份又可能成为商王的“臣”。

正因如此,所以我们要说秦始皇统一中国,因为不管之前的周朝还是商朝,实际上都没有形成统一。“商朝”是什么?它并非一个统一的政权,而是由商国,以及臣服于商国的若干族邑组成的集体,这些族邑可以称为“外服”。同时,“商国”内部也由王族和多子族构成,这些多子族可以成为“内服”。“外服”与“内服”的区别在于是否在商国任职,共同点是都为商王服务的,可以视为“臣”,但与后代个人所从属的君臣关系当然又不一样。

既然当时的族邑有相对独立的一面,那么它们之间肯定不是连成一片的。换而言之,战国之后直到今天的中国版图,因为有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所以地图都是完整的一块。但商周版图不一样,因为国家不能将族邑划分为行政区,所以地图应当是若干点的集合。这在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反映最为明显,但现在网络很多业余爱好者绘制三代春秋地图时,往往将当时版图画成一整块或若干邻接的区域,这都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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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对商周国家形态的认定,李峰先生《西周的政体》中总结了对古代中国研究的五种模式,其中一种就是“领土国家”。“领土国家”概念起源于1648年,当时用来确定一些现代欧洲国家以及多数德国君主的领土权。领土国家有明确的领土范围,并且拥有官僚机构所管理的庞大行政网络;更重要的是,领土国家内以税收代替贡赋,不允许半独立国家的存在。刘莉、陈星灿《State Formation in Early China》一书即持此观点。

很明显,领土国家能解释战国秦汉之后的国家,但却与商周春秋国家形态不符合。族邑可以视为半独立的国家,他们为商国承担的工作,主要是劳役而不是税收。于是有又人提出“城(都)市国家”。城市国家的概念来源于希腊城邦,是“在共同文化和语言背景下由一群多且少的自我决定的实体所构成的网络中的一员”,但城市国家的自由民群体,在商周却都不能看到,商周的社会主体是族而非自由民,且族邑更多具有政治属性,并非源于商业中心。

第三种是“封建国家”。这个名称似乎最让人眼前一亮,封建这个词就是周朝的,那么应当也适合商朝吧?要指出的是,“封建”系来自对西方“Feudal”的对译,而“Feudal”概念则是源于中世纪的“领地”,其含义是领主对封臣赏赐的不动产,而封臣则要接受对领主的臣服和服务。领主和封臣都是自由人,他们之间是对等的契约关系。这明显又与商周情况不同,商王与周王是王族首领,他们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且“Feudal”理论本身也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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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是“分立国家”。这个模式起源于人类学理论,是“一个以实现政治控制为目的的权力机构将众多酋长和小酋邦联合在一起分立宗族制度中发展出来”,而没有一个有组织的政府、行政体系和军事组织。近来不少西方考古学家认为,其来源的阿卢尔社会只是一个等级社会,根本算不上国家。从商周国家来看当然也落后了,虽然有共同的“分立宗族制度”,但商周明显具备了行政和军事工作。

最有说服力的则是“邑制国家”,这个概念是日本史学界与“城市国家”的争论中确立的。“邑制国家”与“城市国家”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模糊“城市”与“乡村”的概念,笼统以“邑”称之;二是指出邑落之间存在等级差异与服从关系。日本学者松丸道雄指出,邑落可以归为都邑、族邑以及各自的属邑。不过,现实的从属关系可能要复杂得多,比如族邑与族邑之间有何关系,属邑是否又存在属邑,等等。

总之,“邑制国家”是目前最能解释商周国家形态的模式。那么,商朝的“族邑”和“属邑”具体要为“都邑”承担什么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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