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喜欢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述关键。在民事诉讼中,就有两个关于证据的简洁表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简明扼要的点明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谁主张谁举证”,则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说得很清楚。 但是,简明的背后,由于不涉及详细内容,具体的内容和场景则无法清晰的勾勒出来。本文就“谁主张谁举证”来做一个简要说明。 一、举证责任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正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描述。而第68条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就是说,不但需要举证,还需要加上一个时间,这个时间不能是一万年,要及时。因此也衍生出如果当事人提交证据不及时或者故意延迟提交证据的责任承担问题。 这里面有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如果深入思考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即:既然谁提出主张谁就需要举证,那么对方是否就等着对方证明即可呢?现实中为何还有反驳?甚至还会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支持自己驳斥有理? 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两层含义: 1. 提出可以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2. 证明该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则该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需要自己承担。 这也就是学者们争论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同一个含义还是有两个含义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而是以举证证明责任来表述(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在双方进行质证过程中,举证主张一方提出证据,对方也会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而在举证主张一方的证明过程中,对方不但会提出反驳,还会提出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削弱该证据的证明力的作用,进而在裁判者心中产生该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判断,也就是心证。 如果单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理解,则忽略了双方在证据上交锋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动态的,事实上双方都存在举证行为,只是双方的目标相反,一方拼命证明事实成立/存在,而另一方卯足劲儿证明事实不成立/不存在,一旦达到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效果时,不利后果就由举证一方承担。 从这个意义上说,谁主张谁举证,这句简单明了的描述用语清晰的表达了责任承担问题。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从前面描述的情况看,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应在提出主张的一方,这是基本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中这样表述:
以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原则就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即提出主张的人,不承担不利后果,而由对方去证明,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需要法律予以规定的,如:
如高空抛物的补偿责任问题,如果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无法确定谁所为,则可能抛物的人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比如发生时不在现场且有证据证明。这就是倒置责任的案例。 举证责任关系重大,即使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诉讼中,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对于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十分重要,特别重要。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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