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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勘察项目招标是否有数额要求?

 渐华 2022-09-09 发布于山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强制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地方无权另行制定不同标准。因此,判断该勘察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据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该勘察项目合同估算金额不足100万元,未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

来源:中国招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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