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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杰科技】IPO注册制审核,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暂缓表决的理由?

 静思之 2022-09-09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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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曾经在7月14日第60次科创板审议会议上接受审核,审核结果是暂缓表决,这是两个月之后重新接受审核。

2.所谓暂缓表决,简单理解就是,在上市委审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重大事项,而这些事项导致委员不能当场对于审核结果做出判断,如果进一步调查了解清楚之后再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暂缓表决之后,重新上会审核的通过率还是非常高的,这倒也好理解,毕竟暂缓表决某种意义上是给了发行人一次机会,既然给了机会,那自然就是成功的机会。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某些企业暂缓表决之后第二次重新审核被否决不能IPO成功,这样的情形并不是很多,也一般都存在特殊的情形,也是我们学习的重要资料。

3.关于导致IPO暂缓表决的情形,小兵简单总结,实践中一般是出现了这样的事项:①审核委员对于某些问题的判断跟以前初审的要求不一致,这些问题需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解决;②审核委员认为某些问题核查不够到位,解释不够清楚,需要进一步核查和解释;③出现了突发的一些问题和情形,这些问题是以前没有的,是临时出现的新问题。

4.每个暂缓表决的案例,根据披露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我们大致可以判断发行人当初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否的。根据以往暂缓表决的案例情况,上市委会议落实函披露的信息基本上也都是我们上面提到的三种情形。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导致暂缓表决的问题是一个历史沿革的问题,并且就是一个关于工商和外汇管理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肯定不属于突发的新情况,就是一个历史定论的事实,只是不同的审核人员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从这个问题看,企业暂缓表决很可能是上市委审核委员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跟初审阶段的理解存在差异,认为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而暂缓表决了。

5.小兵仔细看了一下,还以为是什么重大疑难问题呢,其实好像真的不算什么大事,简单来说就是:

外籍自然人zhang xingang当初设立发行人前身的时候,因为没有足够的外汇资金,只有委托自己的胞妹张欣颖用境内人民币代为出资并代持股份。而这时候的境内出资资金也是来自借款;

后来,zhang xingang零对价受让了张欣颖持有的全部股份并解除代持关系。关于这次股权转让,已经及时向商务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时候如实说明代持的情形,且双方为亲兄妹,因而也不涉及个税问题。

上市委审议的时候,主要的疑问就是:这个外籍自然人没有真正的向发行人投入外汇资金,就持有了发行人的外资股份,是不是合理呢?是不是通过股份代持规避了投入外汇的问题,以及是否回避了行业监管的问题?

④发行人解释,发行人的相关产业不存在外资限制的情形,股份代持不存在规避相关产业管理的情形。

6.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有争议可能就是因为代持的存在,如果抛开亲属或者股份代持的情形,我们假定一个基本事实:如果一个外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受让股份成为了企业的外资股东,那么就算是转让款是外汇,也不是投入到企业啊,而是给了股份转让人啊。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跟企业有什么关系,跟是否投入外汇资金有什么关系?再说了,如果外资股东受让股份,就让境内人民币来支付应该也是允许的呀,只要双方同意了?更何况,根据目前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其合法外汇,也可以是其境内合法所得。

7.通过暂缓表决之后问询回复的信息来看,在以前的申报材料中,发行人已经取得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这次IPO暂缓表决之后,发行人又专门针对这个问题取得了两个管理部门的专门确认意见。这也是这次暂缓之后唯一重新提交的两个证明文件,或许这也是项目暂缓表决的真正用意?2022年7月22日,西咸新区投资合作局(承接原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发展改革局的职责)出具专项证明文件;2022年8月5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关于发行人外汇登记事项的函。

8.小兵对于外汇管理问题没那么精通,不过从基本逻辑来看,觉得发行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大的瑕疵和风险。都是IPO注册制审核了,外资企业也没有那么神秘了,外汇储备也不是什么黄金报备了,一个发行人IPO竟然会因为一个历史沿革的问题暂缓表决,而重新表决的理由不过就是又拿到了两个专门的更加详细一点的证明文件而已。说实话,没什么意思,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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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2013年张欣颖以人民币投资设立源杰有限,2017年ZHANG XINGANG向张欣颖受让股权未以外汇支付对价,致使ZHANG XINGANG从未对发行人投入外汇资金,即持有发行人外资股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获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ZHANG XINGANG取得发行人外资股的相关情况

1、2013年源杰有限设立及第一次增资

2013年1月,源杰有限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ZHANG XINGANG委托张欣颖向源杰有限出资600万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600万元)。根据双方2013年2月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ZHANG XINGANG委托张欣颖作为源杰有限出资的名义持有人,ZHANG XINGANG为实际出资者。

2013年5月,源杰有限、张欣颖、ZHANG XINGANG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张欣颖受ZHANG XINGANG委托出资200万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66.6666万元)。

2013年5月增资完成后,ZHANG XINGANG委托张欣颖持有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666.6666万元。上述出资额的资金来源为ZHANG XINGANG在境内向秦卫星兄弟的人民币借款。截至21年203月,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

2、2017年ZHANG XINGANG通过受让张欣颖股权及增资取得源杰有限外资股

2017年12月16日,张欣颖与ZHANG XINGANG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欣颖将其持有的公司1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411.8437万元)转让给ZHANG XINGANG。本次转让系张欣颖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还原给ZHANG XINGANG持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零,ZHANG XINGANG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及全体股东与ZHANG XINGANG签署增资协议书,约定ZHANG XINGANG出资122.0144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2.0144万元。ZHANG XINGANG的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2017年12月增资完成后,ZHANG XINGANG直接持有源杰有限533.8581万元注册资本。2017年12月25日,源杰有限取得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源杰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3、年2020,ZHANG XINGANG将部分股权对外转让

年202010月22日,ZHANG XINGANG与李永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ZHANG XINGANG将其持有的公司30.048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永飞。本次转让完成后,ZHANG XINGANG持有公司的出资额503.8098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6.7666%。

4、ZHANG XINGANG目前持有的发行人外资股情况

年202012月,源杰有限整体变更为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源杰科技”),ZHANG XINGANG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21年205月28日,源杰科技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咸阳分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610400202105274971)。根据招行咸阳分行提供的登记信息表,招行咸阳分行对ZHANG XINGANG持有的源杰有限注册资本503.8098万元进行了外汇补登记。上述股权于源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转换为ZHANG XINGANG目前持有的发行人外资股754.4970万股,且至今未发生变化。

二、ZHANG XINGANG持有发行人外资股的合规性分析

1、2013年源杰有限设立时ZHANG XINGANG未以外汇出资的说明

(1)ZHANG XINGANG未使用外汇出资主要系前期外汇资金投资不顺利,缺少外汇资金投资源杰有限

2013年,ZHANG XINGANG委托张欣颖以人民币借款出资设立源杰有限,一方面是因为ZHANG XINGANG在源杰有限设立时没有富余的外汇资金。在此之前,ZHANG XINGANG曾通过美元和港币的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合资设立华汉晶源(北京)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晶源”),并办理了外汇登记,但是,之后华汉晶源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直到21年202月华汉晶源完成清算注销后,ZHANG XINGANG才获得华汉晶源的清算款。另一方面,出于公司登记便利性考虑,ZHANG XINGANG委托其胞妹张欣颖代为持有其对源杰有限的出资,ZHANG XINGANG实际负责公司的生产和运营。

(2)源杰有限的业务范围不存在规避外商投资产业限制的情形

2013年源杰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材料和器件的研发、研制和销售”。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的外商投资产业。ZHANG XINGANG委托张欣颖持有源杰有限股权不存在规避外商投资产业限制的情形。

2、2017年ZHANG XINGANG以零对价受让张欣颖持有的源杰有限部分股权

(1)2017年ZHANG XINGANG通过零对价受让张欣颖持有的源杰有限部分股权的情况已如实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汇报并获得备案

2017年12月,ZHANG XINGANG通过零对价受让张欣颖持有的源杰有限部分股权及增资取得源杰有限外资股。根据2009年《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4条和第15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2017年ZHANG XINGANG以零对价受让源杰有限股权的原因系股权代持还原,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备案编号:陕省外资备201800040),2017年底,ZHANG XINGANG以货币122.0144万元增资及零元价格购买张欣颖19%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533.8581万元。源杰有限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时,已如实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披露了ZHANG XINGANG以零对价受让张欣颖持有的源杰有限部分股权的情况。2018年7月13日,源杰有限就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事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发行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陕西省西咸新区投资合作局已确认:源杰有限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过程中,如实向我局说明了ZHANG XINGANG自张欣颖处受让源杰科技股权未按照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且未实际支付外汇的事实及原因,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精神,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导致源杰有限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要求,亦不会对ZHANG XINGANG或源杰科技给予行政处罚。

(2)ZHANG XINGANG受让张欣颖股权未违反税法规定

2017年ZHANG XINGANG受让张欣颖股权未违反税法有关规定。亲属之间转让或者能提供合理有效证据的股权转让收入偏低,都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由于ZHANG XINGANG与张欣颖系同胞兄妹,且双方于源杰科技设立之初就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由张欣颖代ZHANG XINGANG持有源杰科技的股权,因此双方的转让未违反税法规定。

3、ZHANG XINGANG持有的外资股来源于以自有资金增资和以清算款、工资薪金等方式归还人民币借款出资的部分

根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投资以外,还可以以其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用于增资。

2017年12月,ZHANG XINGANG通过增资及受让张欣颖持有的源杰有限部分股权,取得了源杰有限的外资股。年202012月,源杰有限整体变更为源杰科技。整体变更前,ZHANG XINGANG持有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503.8098万元,其中122.0144万元出资来源于ZHANG XINGANG以自有资金增资,剩余381.7954万元出资来源于2013年的部分人民币借款委托张欣颖的出资。整体变更后,ZHANG XINGANG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持有的发行人外资股调整为754.4970万股,且至今未发生变化。

21年202月,ZHANG XINGANG获得华汉晶源388.45万元清算款,并用于归还秦卫星的借款。上述外资股对应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于ZHANG XINGANG华汉晶源的清算款及其在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的访谈,作为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其合法外汇,也可以是其境内合法所得。ZHANG XINGANG通过华汉晶源清算取得的清算款及其在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偿还给秦卫星,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用于境内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合法所得。

根据招行咸阳分行登记信息及其于21年205月28日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招行咸阳分行已就ZHANG XINGANG以零对价自张欣颖处受让的及通过增资取得的源杰科技股权办理了外汇补登记业务。

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就发行人及其前身源杰有限的设立、股权转让等事项与政府主管部门做了充分沟通,并获得确认文件如下:

1、商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发展改革局(承担商务和贸易管理工作职责)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给予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反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存在受到商务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年7月22日,西咸新区投资合作局(承接原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发展改革局的职责)出具专项证明文件,确认如下:

“1、源杰有限2013年设立至2017年12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前,由张欣颖代ZHANG XINGANG持有源杰有限股权不违反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源杰有限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过程中,如实向我局说明了ZHANG XINGANG自张欣颖处受让源杰科技股权未按照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且未实际支付外汇的事实及原因,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精神,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导致源杰有限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要求,我局亦不会对ZHANG XINGANG或源杰科技给予行政处罚;

3、源杰有限未能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亦不会对ZHANG XINGANG或源杰科技给予行政处罚;

4、截至目前,ZHANG XINGANG持有的源杰科技股份的出资来源于其境内合法所得,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21年205月28日,源杰科技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14610400202105274971),经办外汇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

21年20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出具《关于遵守外汇管理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和ZHANG XINGANG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现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2022年8月5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关于发行人外汇登记事项的函:补登记后,ZHANG XINGANG持有的外资股符合相关规定;源杰科技未及时办理外汇登记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源杰科技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至今,未发现源杰科技及ZHANG XINGANG存在其他违反有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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