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近几年国家对于补缴社保的政策是趋紧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只有在实施《社会保险法》(即2011年7月1日)之前工作的部分人员可以补缴,且补缴也需要等到退休年龄之后。而此次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其补缴新政涉及面之广、政策宽松度之大实属罕见,在此,必须为江苏省政府鼓掌和点赞! 这对于江苏省部分人员来说,出乎意料地可以享受到补缴政策的红利,确实机会难得!所以,建议江苏省符合补缴条件的人抓住机遇抓紧时间去申办补缴手续,说不定过了这个村可能就没有这个店了。 本次江苏省可以补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涉及各类企业的几乎所有用工形式,既包括原固定工(含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也包括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工和其它各类用工等。看来,江苏省是想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本次新政一股脑解决。 根据补缴新政,总体来说,本次江苏省可以补缴的人员和时间可以归纳为以下八种情况九类人员: 1、原固定工只要是在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就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如果之前是农民工转为固定工的,可以从转正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开始按照当地原劳动合同制职工起缴时间补缴。 2、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要在三类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可以全部补缴。 3、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在三类企业工作的城镇户口临时工应缴未缴的,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如果后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则可以从当地劳动合同制职工起缴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按规定计算工龄的时间开始补缴。 4、在县(区)级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规定计算工龄的时间可补缴。 5、其它各类城镇企业工作的非上述所有人员,凡是未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都可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 6、城镇非企业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各类社会团体和合伙组织人员,可以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7、乡镇企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从2006年3月1日起补缴。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原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工和个体主均可从2011年7月1日起补缴。 那么,对于符合上述补缴条件的人员,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补缴呢? 可以说,江苏省这次补缴的标准是根据补缴的时间起点确定了两种不同的补缴标准: 补缴1995年12月3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之前的,是按照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计算补缴本息和滞纳金。对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则按补缴时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60%作为基数计算,而利息和滞纳金不用补缴。 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是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缴费工资和相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同时加收滞纳金。 对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可按补缴期当年当地社保缴费基数作为基数计算。 文/华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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