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2020年8月31日,某小区的物业保洁员在冲洗地下停车场地面。此时,业主钟女士刚好开电动车载儿子小苏出门,由于地面积水湿滑,钟女士驾驶电动车经过时不慎滑倒,车辆压到小苏。送医院后检查发现,小苏左腿多处骨折。小苏住院接受治疗13天后出院,但仍需休息疗养数月,不仅影响日常行走,还导致小苏未能到校学习,严重影响学业进度。 钟女士认为,物业在清洗地下停车场后,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且没进行任何警示或防滑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年幼的小苏身心受到损伤。钟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钟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小苏的医疗费、医药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30787元。 争议焦点与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院查明的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早上物业保洁员清洗车库时地面湿滑,监控范围内未见到慢行提醒标识。钟女士骑速较快,左转拐弯时未见明显减速,车辆向左侧滑并压着小苏致其受伤。 二、小苏的损失的认定问题。钟女士提交了医疗医药发票、购买手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发票、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所开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查明,小苏共花费医疗医药费和辅助器具费合计6795.20元;医院诊断书显示小苏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建议休息3个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小苏未构成伤残。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作出反映,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等。同时,本案中的钟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义务维护自身和被监护人安全。钟女士由于在地库行驶中,未尽到应有的安全行驶义务,致使小苏摔倒受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来自: 吸氧 > 《各级法院判例.纪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