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许可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有许可程序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军委中央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 1、主要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附件:《材料目录清单》《期刊创办申请表》,请下载使用材料清单、《申请表》及请示文件的格式文本,《期刊创办申请表》提交纸质版一份、光盘形式的word电子版一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编辑部无需提供);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6、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拟新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无需提供;非法人编辑部无需提供);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二、 非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军队单位:军委中央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附件:《材料目录清单》《期刊创办申请表》,请下载使用材料清单、《申请表》及请示文件的格式文本,《期刊创办申请表》提交纸质版一份、光盘形式的word电子版一份); 军队单位:主要主办单位报军委中央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附件:《材料目录清单》《期刊创办申请表》,请下载使用材料清单、《申请表》及请示文件的格式文本,《期刊创办申请表》提交纸质版一份、光盘形式的word电子版一份);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编辑部无需提供);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拟新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无需提供,非法人编辑部无需提供);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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