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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殴打奸夫被“反杀”,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9-13 发布于上海

 遇到人身侵害的紧急情况时,正当防卫应以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为限,不要因一时激动或愤怒对丧失侵害能力的加害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容易构成防卫过当。



案情介绍
01

 张三系个体工商户,因怀疑其妻与李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李四怀恨于心。

 2019年9月23日,张三打电话辱骂、威胁李四,并扬言要置李四于死地。

 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李四受单位安排到某篮球场布置运动会场地。张三恰好在该篮球场旁的图书馆安装铝合金窗户,见李四与同事一起打篮球,张三便手持木棒来到篮球场殴打李四,李四用左手抵挡并夺下木棒,右手攥着从裤子右边口袋里拿出的钥匙握拳连续击打张三头部。张三倒地后,李四又用夺下的木棒击打张三,张三爬起来抢夺木棒,李四左手抱住张三头部,右手拿着钥匙,再次击打张三头部,张三咬住李四左手大拇指,双方发生扭打,后被他人劝止。

 经派出所出警处理,张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天,于2019年12月22日出院。医生诊断为:1、颅脑外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2、右侧腰部软组织损伤;3、右眼外伤;4、牙齿部分脱位;5、高尿酸血症。

 张三出院后,又前往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6318.85元。

 2020年8月31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三伤后误工期为90日,伤后护理期为15日,伤后营养期为45日;2、被鉴定人张三后期行面部抗瘢痕治疗费用预计为6400元,进行行4次烤瓷牙联桥修复治疗费用预计为48000元。

 出院后,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2075.11元;2、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一审
02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李四将原告张三打伤,对于原告张三所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被告李四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三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营养费(50元/天)过高,应予以核减,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计算,即450元;营养费酌定20元/天,即900元。    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虽致原告张三精神损害,但原告张三对引起此次侵权纠纷具有重大过错,故其主张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张三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的后期治疗费用54400元是其后期治疗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张三受伤的合理费用为80275.11(医疗费631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753.85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4172.41元+后期治疗费54400元+鉴定费2280元)。因原告张三的重大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减轻被告李四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各自承担50%为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40137.56元(已赔付4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03

 张三、李四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张三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张三具有重大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因李四与张三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引发纠纷,李四是引发本案诱因,其将张三打伤,有病历记录。一审判决张三承担50%的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李四的侵权行为导致张三精神损害,但是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李四辩称:1、一审法院未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责任认定,也未审查张三牙齿受伤的原因,从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李四在正常从事工作,没有任何伤害张三的故意,只是因张三手持木棒故意伤害李四,李四出于自卫才出手制止张三的伤害行为,李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张三对引起此次纠纷有重大过错,减轻李四的责任,该认定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张三的牙齿受伤不是上诉人的自卫行为造成,而是其咬扯李四,在扭打过程中拉扯造成的伤害,是其侵害李四的行为形成,不应当认定为李四的自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另外,牙齿受伤后不属于必须进行后续治疗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后续治疗费用,而是应当在实际发生后,依照各自的责任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四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从查明事实看,张三与李四在本次纠纷发生之前,张三因怀疑其妻与李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辱骂、威胁李四。时隔数月后,即本案纠纷发生当日,李四受单位安排到篮球场布置运动会场地,张三见到李四后即持木棍上前击打李四。张三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陈述其想到此前的矛盾,心里非常气不过,想去打李四两棍。上述事实表明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在于张三为打人泄愤,张三实施的伤害行为具有不法性。李四被打后,抢走张三持有的木棍,并手持钥匙还击张三,李四的行为系其在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实施的本能自救,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李四在抢走张三持有的木棍且将张三打倒在地后,仍继续击打张三并与之扭打,该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其一是张三所持木棍的伤害性有限;其二是李四夺走张三的木棍,张三倒地后难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李四在此情况有选择诸如逃离等其他防卫行为的余地,故李四在此情形下继续击打张三的行为已经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李四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结合双方的扭打经过以及张三的受伤部位,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四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适当,予以维持。张三、李四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错误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张三的后续治疗费用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李四关于不应支持张三牙齿治疗费以及应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予认定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张三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其过错程度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三关于应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三、李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问题的讨论经久不衰。现实生活中,因人身侵犯的紧急性,很多人无法恰当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经常会造成防卫过当。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遇到人身侵害的紧急情况时,正当防卫应以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为限,不要因一时激动或愤怒对丧失侵害能力的加害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容易构成防卫过当。

相关法条
05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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