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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三岁小孩被大黑狗严重咬伤事件评述

 璞琳说法 2022-09-14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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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三岁小孩被大黑狗严重咬伤事件评述

黄璞琳

据网友近日爆料,在四川省绵阳市园艺山人工湖附近,有位3岁左右的幼童被大黑狗咬伤。网传视频中,小孩额头和大腿多处流血。据目击者称,事发时犬只有牵引绳控制,但“主人根本牵不住”。此事件中,养犬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可以肯定,涉案大黑狗的主人对此次犬只伤人事件,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年6月刚公布,但尚未生效(今年12月1日才生效)。不过,2021年5月1日生效的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已经规定,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则早已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绵阳市政府早在2013年5月就出台 《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城区养犬要登记、要免疫,明确禁止在城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绵阳市农业局、绵阳市公安局早在2013年7月10日,就公布了《绵阳市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目录》,禁养犬只包括26种。如果涉案的大黑狗属于禁养犬只,那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已经规定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禁养的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涉案养犬人在城区违规饲养禁养犬只并伤了人,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予以警告

本人甚至认为,此情况下,对在城区携带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养犬人明知自己违规饲养的禁养犬只会主动攻击、伤害他人(如,已经有过攻击、伤害他人记录),明知自己仅靠系犬绳无法控制住其犬只,仍然携带其危险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且未有效避让他人尤其是儿童等,导致儿童被其犬只主动攻击、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考虑认定该养犬人“放任动物伤害他人”,按照故意伤害他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

如果涉案的大黑狗不属禁养犬只,养犬人也办理了养犬登记,给犬只免疫接种了犬只狂犬病疫苗,出户时也系了犬绳,犬绳长度也不超过2米(《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此犬绳长度要求),但实际上还是出现了“主人根本牵不住”、最终导致小孩被咬事件,那就说明涉案养犬人采取的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不够,而且,既未按照《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携犬外出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也未及时制止犬只攻击他人,存在多个过错,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再说一句,涉案大黑狗是否属于禁养犬只,养犬人的主观恶性与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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