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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张南:英国工业革命中专利法的演进及其启示

 细雨青衫 2022-09-14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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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工业革命中专利法的演进
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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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南(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来源:本文原载于《当代法学》2019年第6期,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注释已略,本文注释文献丰富建议阅读原刊。(原文责任编辑:王国柱)

摘要:英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令》的颁布地。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专利法积极响应了发明人的呼吁,在专利法体系内保障了发明人的利益,并建立了较完备的激励机制,在其工业崛起的过程中保持了合理的立法节奏,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使英国一跃成为当时的世界工业强国。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转型和加速发展的时期,应当通过专利法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以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专利法确保发明人的安全感以释放创新能力,同时应当把握恰当的专利法立法节奏。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中英两国在历史文化和社会体系上差异较大,第一次工业革命迄今也近两个世纪,但是,笔者认为借鉴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专利法经验仍然对当今的中国具有重要意义。理由如下:其一,技术创新环境和工业发展目标相似。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已处于建设工业国家的进程中,城市化正在进行,巨型工业城市正在形成,颇有技能和经验的工匠和发明人出现了,整个国家处于技术和创新需求较大的状态。譬如,就生产技术来说,英国造船业、玻璃制造业和大炮工业已经赶上或超越了西欧大陆,而另一些行业则处于落后状态。并且,当时的英国已将工业强国作为发展目标,这和我国目前的状况具有相似之处。其二,发明人对社会认可和经济收益方面的激励需求相似。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涌现出大批如詹姆斯·瓦特(James Watt)一样的发明人,他们在英国专利法的立法进程中多次大规模、长时期地寻求激励机制。这和我国目前很多发明人提出的诉求和呼吁(例如确立混合所有制)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借鉴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专利法演进中的成功经验大有益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文学艺术的创作进入兴盛时期,同时人民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我国经济总量在1978年排名世界第11位,在2010年跃居世界第2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2017年占世界总量的15%。《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之后,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目前正在经历第四次修改;《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之后,历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自2012年起正在经历第三次修订;《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之后,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四次修改。2019年1月31日商务部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是坚定的、一贯的。我们将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力度。”四十年来,发明人的利益诉求出现了,同时新业态和新技术也给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带来了挑战。因此,如何应对新业态和新技术的挑战,辨别、判断并衡量发明人的利益诉求,成为立法中需要深度考量和解读的重点。基于此,本文回溯至近代英国专利法立法的事实,探寻在当时工业革命特定历史背景下立法机关做出相应立法价值判断的原因并总结其规律,为中国当前和未来专利法立法提供参考。

二、英国专利法的缘起和工业革命时期的演进

中世纪时,英国的工业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因此英国君主通过向外国熟练工匠发放“保护令”(the letters patent of protection)的方式来加强本国制造业。例如,服装业是其制造业中的重点行业,1327年,爱德华三世禁止使用外国布料,并且宣布如果漂洗工、纺织工、染色工或其他以纺织业为生的工人提出要求,他就赋予其特许经营权(franchise)。1331年,弗兰德斯公司从事羊毛布制造的约翰·卡姆比来到英国经商并教授学徒,从而得到了爱德华三世的保护,使得英国羊毛制造业迅速发展。1337年,英国议会执行了爱德华三世发布的公告,其主要内容为:“任何国家的服装工匠来到在国王权力范围内的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都应安然无恙,受到国王给予的保护和安全通行权,并且住在我们的土地上;基于此目的,服装工匠应更愿意在我们这里定居,我们的国王会赋予其所能给予的一切垄断特权。”不久,德国的兵器制造工匠、意大利的造船和玻璃工匠和法国的铁匠都到英国寻求皇室保护并建立新的产业。当时,由英国王室提供的国家层面的保护和垄断也解决了一直存在的、城乡工匠之间的地区竞争与行业竞争以及发展不均衡问题。并且,这种“保护令”产生了双向的正面作用:一方面促使大量的工匠从欧洲大陆向英国移居,使其在英国安居乐业并潜心发展工业;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英国的工业制造技术与水平,增强了英国国力。英语中的“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古希腊,它是“单独”和“出售”两个词的组合,在公元前347年被亚里士多德首次使用。在研究英国专利法的缘起时,垄断被视为当时英国君主赋予的开展特定业务或贸易、制造特定商品或控制特定商品整个供应的独家特权。在1550-1600年之间,英国每年大约有几项专利垄断权被授权。在16世纪晚期,所有的贸易和经营活动都需要得到英国君主的授权。因此,在英国专利法缘起之时,“垄断”是中性词,是具有封建君主保护意味的特权。但是,这种垄断权利并非没有限制。1602年,著名的“爱德华·达西诉托马斯·艾伦案”的判决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王室颁发的垄断权无效:该垄断阻止了同一行业中拥有技能的人从事该行业,从而增加失业;垄断的授权不仅损害该行业的工匠的利益,还损害了所有想使用产品的人的利益,因为垄断者只想提高价格而非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女王(当时的伊丽莎白一世)原本因为公共利益而赋予垄断权,但是垄断者只将其用于取得私人利益而欺骗女王;垄断者本人对制作产品一无所知。该案被称为“垄断判例”(The Case of Monopolies),在英国专利法历史上被视为现代反垄断和竞争法的基石,体现了普通法对垄断的平衡与限制。
 
1603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即位。他延续了之前都铎王朝的策略,即大部分工业政策的目标都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詹姆士一世向专利权人发放“许可”,专利所得的收入由皇室和专利权人共享。但是这种逐利性质的许可发放也受到了一定的诟病。詹姆士一世之前的伊丽莎白一世曾在其著名的《黄金演说》中提到专利许可有其营利的一面,但仍然要为了公共利益而发放。在詹姆士一世执政期间,英国建立了复审机制用以复核专利的授权是否合法。复审机制中较为活跃的一位政治家是当时的总检察长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但是,培根的核查并不严格,并导致该机制形同虚设。这种垄断“许可”对于当时的英国非常重要,增加了国库收入,提高了国家经济实力。
 
在英国专利法演进的过程中,专利权最初是一种皇室特权而非英国议会立法的产物,因此英国议会的作用经常被忽略。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英国上议院提出了《垄断法令》(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1624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该法令,它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该法令第1条规定:“法令颁布前后赋予或制造的,所有的垄断、佣金、授权、许可、特许和王室专利证书……或为单独购买、销售、制造、操作或使用本领土或威尔士领土内任何事物而制造或授予的……全部违反本国法律,因此全部无效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或执行。”法令的第6条是唯一例外:“之前的条款不延伸至本国单独运用或制作新的制造方法而颁发的14年或者14年以下的专利和特权,也不延伸至这些新制造的首位真正的发明人;其他人不得以提升商品价格、损害贸易或造成不便利的方式使用该专利,从而违反法律或者危害国家。”该条款显示出英国从封建君主时期转向近代工业时期立法价值判断的转变,即更加强调专利保护客体的新颖性和奖励首位真正的发明人。该法令颁布后,英国专利授权量有了明显的上升。
 
在《垄断法令》颁布之后的两个世纪中,英国专利立法没有新的成文法出台,一直在判例法体系内进行调整。在17世纪晚期,受到洛克财产学说的影响,专利权逐渐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洛克在《政府论》中写到:“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此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是属于他自己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的原本状态,就已经通过劳动在其中掺加了自身所有的东西,因而使其成为财产”。1852年,英国在专利法修改后设立了专利局;1883年,英国颁布了《专利、设计和商标法案》(The Patents,Designs,and Trademarks Act,1883),使其专利法律制度趋于成熟,并接近于现代模式。

三、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发明人与专利法之间的关联

在分析了英国专利法的缘起和演进之后,笔者发现相关史料突出地体现出英国发明人在立法进程中的作用。当时的社会非常尊重发明人,很多重要的专利法案由著名的发明人推动而得以通过。因此,研究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发明人与专利法之间的关联是在英国经验中总结规律的关键。

 
(一)发明人之间的交往是工业启蒙的基石
 
众所周知,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通过科技优势产生新的技术,新技术和新方法产生技术革命,技术革命的逻辑延伸就是工业启蒙(Industrial Enlightenment)。工业启蒙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对自然现象的认知不断增多,并且该认知被人类用于生产制造,就会达到物质丰富和经济增长。”乔尔·莫克教授(Joel Mokyr)归纳出工业启蒙理论的四项要素:发明与发明人的作用、发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根据试验进行的科技学习与科学方法运用、参与工业启蒙人群的多样化。我们如果从法社会学角度来思考这四项要素,不难发现其主要围绕着发明人在发明创造中的社会行为而展开。
 
托马斯·纽科曼(Thomas Newcomen)的空气蒸汽机和詹姆斯·瓦特的独立冷凝机是工业革命中最重要的两项发明。纽科曼的蒸汽机最终在1712年完成,它可以协助矿工到达地下约45米深的矿井,这促使大量的煤矿得以顺利开采,从而为工业革命提供了充足的能源供给。瓦特在1760年代晚期开发了独立冷凝机,从根本上提高了蒸汽机的效能,被用于一系列新的制造工艺和交通运输工具之中,为英国的纺织、冶金和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了极大动力。同时,发明人很清楚其个体知识的局限性,因而加强了发明人之间的积极交流。18世纪涌现出大量的科学社团,其主题经常着眼于工程、机械和化学,这是工业启蒙时期出现的独特现象,也为发明人接触和获取当时最先进的知识提供了有利条件。譬如,当时最具代表性的科学社团是位于工业中心伯明翰的“月亮社团”(Birmingham Lunar Society)。瓦特是该社团创始人之一,并得到了社团成员中擅长水质分析的应用科学家约瑟夫·布莱克(Joseph Black)和化学家詹姆斯·基尔(James Keir)的帮助,这使得蒸汽机真正用于工业实践中。除了瓦特等载入史册的知名发明人之外,工业启蒙中还有很多不知名但是促进了机械改进的发明人,约翰·斯密顿(John Smeaton)是典型的例子。他亲自去卢森堡、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研究当地的运河与港口体系,并自学法语以便阅读法语水利学术文献。莫克教授对他评价很高:“斯密顿是最早意识到技术的改进只能通过一次一个组件的变化来测试的人之一。这些系统的进展往往零碎并需要时间的积累,而非革命性的突破。即使斯密顿的发明不如瓦特的发明那样举世瞩目,但其对水磨的改进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英格兰专利授权数量激增

 
1750年,整个英格兰只有7件专利被注册授权(registered,以下均称“授权”)。当时的英国专利申请只需要简单的注册即可授权。在16-17世纪,专利审查由一名具有技术背景的人负责;到了18世纪,专利审查由一个永久性的委员会负责。专利申请一般首先接受根据《垄断法令》确立的合法性的审查(这是唯一的实质审查部分),其余的审查都只是形式上的。1750至1830年之间,英格兰的年专利授权数量缓慢增长,从1750年的7件/年增长到1830年的180件/年;1830年到1850年,英格兰专利授权数量激增至1840年的440件/年和1850年的513件/年。到了1855年,455件专利在英格兰被授权。这种现象与当时的专利法不断地满足发明人的需求有极大的关系:前者促进了后者作为专利权人的申请热情,申请数量的提高导致授权数量相应增多。在约一个世纪的时间内,英格兰一共有13227件专利被授权。在1852年建立专利局之前,英格兰专利的授权均来自于王室并且大多数专利申请都未经过包括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在内的实质审查。

(三)发明人和专利法之间相互促进
 
克里斯汀·麦克劳德教授(Christine MacLeod)指出,研究英国专利体系要跳出其系统本身的法律文献,最扎实的方法莫过于追踪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法律体系中的行为,当时很多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而成为专利权人。英国直到18世纪下半叶才开始建立专利的判例法体系,能够找到相关纪录的判例大多出自衡平法院(equity courts)。到了19世纪,发明人开始得到英雄般的待遇。麦克劳德教授还发现,说明书权利要求(specification)的撰写日益清晰和细致是使专利申请制度化的重要保障。起初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技术秘密。权利要求的清晰撰写经历了一系列法律上的变革才得以实现。从17世纪起的很多实例可以证明这一观点。譬如,1663年伍斯特侯爵(Marquis of Worcester)的专利申请被要求书面提交能让君主看懂的详细说明。1711年至1734年之间,大约20%的专利被要求提交详细的技术说明,这在1734年之后成为行业惯例。但是仍然有专利权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技术秘密,例如在1730年,两名专利权人提出只有在“合理的条款之下”才愿意向公众披露各自的技术秘密。英国于1732年颁布了一项法案,促使托马斯·隆比(Thomas Lombe)在伦敦塔中展出其制造丝绸的机器并提供关于操作方法的全面描述,该法案奖励了这位专利权人14000英镑的奖金。在1778年的“利亚里德诉约翰逊案”(Liardet v. Johnson)中,曼斯菲尔德法官(Lord Mansfield)判定:“说明书应该足够详尽并使熟练掌握与发明相关的技术或贸易的任何人无需进一步试验即可理解和发挥。”这是在英国法中首次提出专利授权的“交换条件”是发明的披露。
 
从一系列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司法体系在18世纪中叶就开始将专利视为“契约”,视专利权为一种财产权,并清晰地认识到专利在鼓励新技术中的作用。譬如,在1785年“阿克莱特诉南丁格尔案”(Arkwright v. Nightingale)中,拉夫堡法官认为“法律确立了新发明的专利权,非常明智和公正”。在1799年“霍恩布勒诉博尔顿和瓦特案”(Hornblower v. Boulton&Watt)中,阿什赫斯特法官(Justice Ashhurst)认为“每一项新的发明对公众的财富和便利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逐渐在英国法院的判决中被认可。在1803年“哈德达诉格里姆肖案”(Huddart v. Grimshaw)中,埃伦堡法官在最后的判决中总结到:“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因为它既尊重个人的利益,又尊重公众的权益。”
 
(四)英国发明人是工业革命时期立法的主要推动者
 
随着社会认可度的提升和私人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工业革命时期的发明人(大多数因为申请的专利获得了授权,因而也是专利权人)开始要求在立法中保护自己的专利和专利权。当时,发明人和公司均在立法中寻求过保护,也均申请过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笔者以法社会学的视角聚焦于发明人在英国立法中的诉求和呼吁等行为,因此针对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情况不做赘述。在18世纪,如果自然人想修改《垄断法令》,必须向英国议会提出请求并通过一项私人的议会法案(a private Act of Parliament),整个过程耗时耗力并且非常昂贵。首先,撰写一份交给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请愿书,在上议院宣读并提交给两名法官;然后,起草一份法案并交给法官,同时证人必须在场;法官在该草案上签字并撰写法官报告;法案的摘要被提交给上议院的大法官并由其告知上议院;接下来法案草案将面临两次审阅,再被提交至特别委员会进行第三次审阅;审阅通过后再被送至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也需经过两次审阅,最后,经过投票和通过,被发回上议院等待君主的批准。在18世纪,英国下议院中已经有20.7%的议员从事投资和制造业等商贸行业。在通过私人法案时,发明人获得他们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在当时多位发明人寻求立法保护的行为中,瓦特和博尔顿尝试在英国议会提交并通过《火力蒸汽机专利法案》以延长其蒸汽机的专利保护期限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该法案主要立法目的是“授予詹姆斯·瓦特及其执行人、管理人和受让人某些蒸汽机(通常称为火力蒸汽机)在国王陛下的领土范围和有限的时间内专有的使用权和财产权”。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授予詹姆斯·瓦特和他的执行人制造所述蒸汽机的唯一特权25年”。该法案主要的反对声音来自于采矿行业,因为该行业希望能够尽快地免费使用火力蒸汽机。面对这种反对声音,瓦特得到了来自苏格兰的15位议员的支持,博尔顿也联合了议会中来自英格兰中部有影响力的议员,这样的合作使得该法案最终得以通过。发明人多次单独或者联合寻求立法保护的行为足以说明法律提供的安全感对发明人和工业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四、英国专利法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工业革命之前的英国在本土资源、技术能力上并不占优势,而颁发具有垄断性质的王室“保护令”使得大量技术工人移民至英国,使当时的英国从贫瘠的、以畜牧业为主的国家开始向工业国家转变;进入工业革命后,英国专利法在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满足了发明人在立法中的需求,同时给予他们英雄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奖励,这使得英国一跃成为工业强国。这些具体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是: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一定要着眼于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立法机关一定要在关键的历史节点上作出顺应这一规律的选择,保持正确的立法节奏。
 
(一)通过专利法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国际竞争的制胜法宝
 
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成为工业强国和创意产业大国,这与该国与时俱进的专利法律体系不无关系。例如,经笔者统计,1750至1850年之间,英国通过了47部有关专利的私人法案。这个数字显示出工业迅猛发展为立法带来的挑战,以及英国以较为频繁的立法方式来满足产业的需求。这种在立法上的更新与调整,反作用于当时的英国工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更具活力。
 
在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一些主要的修改条文已起到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作用。例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2条提高了授权条件中的“新颖性”要求,由相对新颖性修改为绝对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样的修改提高了专利申请的质量,并且也对专利申请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提升了国家科技竞争力。
 
就目前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而言,笔者在2019年年初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文对照表中也发现了通过专利法提高国家竞争能力的典型例子。在第六章增加的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中,“开放许可制度”首次被引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该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专利法。实施开放许可制度的一大益处就是有助于形成技术开发联盟,从而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在普通的专利许可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有着因许可合同而产生的天然的联盟关系,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可以开展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拓展市场等协助。反之,被许可人可以将在运用该专利技术时产生的效果及时反馈给许可人,这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共同实施甚至进一步开发某项专利技术的效果。但是,作为许可方的专利权人往往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寻找到合适的被许可人,在此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许可谈判中许可费用难以达成一致等问题是我国专利技术交易面临的困境。因而,建立具有“开放”性质的许可制度,会在许可费用和向社会广而告之等方面推动技术开发联盟进一步扩大,有助于寻求更多的社会力量集中攻克技术难题。开放许可制度允许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声明愿意许可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并已经明确了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这就创造了潜在的被许可人通过公告获得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络许可人并愿意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可能性,避免专利许可人在找寻被许可人的过程中浪费时间和精力。另外,开放许可制度满足了具有公益心和普惠大众情怀的科学家的需求,他们的身份根据其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同而有差别: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发明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些具有高度创造力的科学家的创新目的是为了普惠大众,在运用专利许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的同时,他们更关注相关技术的普及、对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和个人学术影响力的积累等。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尊重专利权基本属性的基础上,促进了技术传播,这就会在私权和公益之间达到一种良好的平衡,同时有助于调动科学家们的工作热情与创新积极性。
 
(二)通过专利法确保发明人的安全感是释放创新能力的加速器
 
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Maslow)将人的行为动机由低到高分为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归属感与爱的需求、尊严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五个层级,自我实现意味着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并从事创造活动。前一个层级的需求是实现后一层级需求的必要条件。据此,提供安全感是为了确保发明人发挥其最大潜能与创造力的有效保障。同时,发明人一直在寻求这样的安全感,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瓦特和博尔顿在英国专利法提案中的不懈努力足以证明此观点。我们在中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新增加的内容中看到了这种确保安全感的立法价值判断。
 
发明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雇员,发明人既执行了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充分发挥了其大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这两个产生职务发明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根据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专利史料记载,当时的发明人经常得到英雄般的待遇,被以“国家真正的贵族”(the true nobles of the land)这样的词汇来描述。1836年的《机械学杂志》是这样形容的:“发明人,是国家真正的贵族,是国家最大的恩人……人们将怀着更加深刻、生动的感激与崇敬之情反复想起'瓦特与蒸汽机’和'阿克莱特与纺纱机’。工程师和机械师是国家真正的骨肉之躯。”这种对发明人的尊敬与推崇使英国当时的立法者认为,给予发明人更多的安全感和激励是科技英雄们应有的待遇。
 
我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6条中增加的内容提高了发明人在未来权利中的安全感保障。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宁愿选择让专利失效,也不敢主动处置其开发的专利,这容易造成技术资源的闲置。如何调动和激发这些重要的技术资源,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第6条增加的内容则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处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凭据。这会将单位和发明人两者利益进行连接,在专利的申请权利或专利权上产生了一种对未来共同的期许,这对单位来说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激励员工发挥创新能力,增进单位和团队向心力和凝聚力;对发明人来说,有助于其专注于自己喜爱和擅长的研发活动,有助于其心无旁骛地在科技领域开疆拓土;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有助于促进社会流动性,通过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和科技动能,增强国家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的科技竞争力。同时,此条也与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新增加的第56条相互衔接,承认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单位的特殊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单位也有权以分红等形式对发明人予以奖励。
 
当然,如果修改后的第6条得以通过,在具体实施时各单位还需要注意专利权确权内控和未来风险管理等问题。例如,在进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产权制度设计时,某单位是按照统一比例进行股权、期权和分红“一刀切”分配,还是按照员工利用单位资源和具体贡献的多少实施不同员工不同比例的“一事一议”制度;同时,职务发明的员工需要确保其发明不会侵犯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如果一旦有侵权产生且其所在单位并不知情,如何避免相关风险,也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研究与讨论。
 
(三)把握恰当的专利法立法节奏是建设科技强国的有效途径
 
“节奏”一词经常出现在音乐或舞蹈等艺术领域,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也应该引入节奏意识。当我们欣赏音乐时,其乐曲的强弱、缓急和乐音的组织都有规律可言,而且美妙音乐的节奏必然恰到好处,在立法上亦是同理。回溯英国工业革命,当具有创意的真实的发明人在专利法层面提出确保其创造力和经济回报的诉求时,英国的立法机关恰到好处地识别、尊重并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感,这就使英国工业革命得以有效进行,使其工业强国的目标得以实现。而后,英国发明人带来的各项发明影响了很多其他国家,使技术从英国扩散到法国和荷兰等国,并促使整个第一次工业革命在西欧兴盛。可以说,英国当时把握住了恰当的专利法立法节奏,即在工业强国的进程中,在工业技术急需提高的关键节点,利用专利法加强了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激发了其发明创造的巨大热情,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目前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面临的情况较为严峻,如何解决当下的难题成为了一大要务。在目前《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单位利益和发明人利益之间平衡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在迈向工业强国的进程中进行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关键就在于发挥广大发明人的作用。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之下,在参与建构全球科技共同体的同时,增强科技自驱力才是正确的节奏。笔者认为,最大程度地释放我国发明人的创造力是问题的核心解决方案之一。在这个重要的历史关口,激励我国发明人专注于发明创造,专注于攻克技术难题,为其提供心无旁骛的科研环境和法律保障机制,新的生产力将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同时,正如14世纪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对欧洲大陆国家迁徙来的工匠主动提供保护和安全定居的权利,人类历史上人才的迁徙一直长期存在,创意人群会主动寻找最适合其发挥能力的土壤和环境。我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6条增加的内容提高了对发明人安全感的保护水平,不仅让我国发明人受到激励,也会吸引世界各国的科技人才。
 
结论
 
综上所述,如同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一样,我们需要在历史的关键节点上通过专利法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激发发明人的极大创造热情,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工业强国的目标。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去观察,从一件件尘封已久的法律史料中,从一位位像瓦特和博尔顿这样的发明英雄在科技创造活动中的协同合作中,在他们对于专利立法的奔走呼吁与立法机关相应的价值判断回应中,我们能够看到整个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同时也是让人类文明不断延续的能量要素———对创造力的激发和对发明人的尊敬与保护。基于这项要素产生的立法价值判断,将点燃千千万万发明人的创造热情,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和崇尚创新的积极氛围,加速实现科技强国和工业强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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