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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一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时宝官 2022-09-14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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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都会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而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行人一方占同等责任,还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一方不负有对机动车一方损失的赔偿责任。相反,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过错,也将可能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而没有行人一方。即便行人存在过错,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人一方就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主张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162号民事判决,即持此观点。

然而,在刑事法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主体,却并不限于机动车一方,行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该《解释》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主体既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例如,行人闯红灯,导致车辆躲闪后侧翻,或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驾驶人员死亡的,如果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还包括以下几种:(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所以说,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永远作为弱势一方而免责。有时候,法律规定和我们常人习惯性认识是存在差异的。我们在电视或新闻中经常看到,行人或者自行车骑行人不守交通规则,致使车辆躲闪不及与路边相撞,或者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但因为没撞到违规行人或者骑行人自己,因此行人或骑行人仿若事不关已,溜之大吉的。殊不知,该行为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从而加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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