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顾名思义,就是工作的报酬。而共和国工资收入的多少,从侧面清晰地窥见了共和国走过的轨迹,也反映了共和国经济“走向繁荣富强”的发达程度和民生水平。 这个系列文章,老实说,确实不如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我通览共和国时期几乎所有有关工资的文献资料,搜罗了尽量多的当事人的回忆录......在写作过程曾无数次否定,无数次调整,甚至曾经想放弃,但还是终于坚持下来了.今天看来,虽然仍有许多遗憾和不足,但已经觉得所有付出都应值得.
1955年 全国实行工资制
1955年6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7月份起,全国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包干制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问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55)国秘字第171号], 决定自当年7月起,统一按一个工资分为0.22元计算货币工资,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按工资分计算工资的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将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 同时,为了平抑各地物价,寻求物价水平与工资水平之间的合理关系,制定了“全国各地区物价津贴表”,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所有实行货币工资制企事业单位。此后,物价津贴表非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变动。 北京执行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加标准工资16%的物价津贴。 同一省分不同的物价区.如江苏省划分为6个物价区:松江区物价津贴为标准工资14%,南京、无锡区物价津贴为10%,南通区物价津贴为7%,徐州区物价津贴为6%,扬州区物价津贴为5% 又如山东省划分为5个物价区:烟台区物价津贴为标准工资12%,青岛、羊角沟区物价津贴为10%,济南区物价津贴为8%,历城区物价津贴为6%. 1955年福建省物价津贴表
为了符合“同工同酬”原则,从1955年11月起,除军队转业人员外,一律取消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
1955年8月国家发布的第一份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规定普通老百姓工资标准:
注:
这份普通老百姓(科员/办事员/勤杂人员)工资标准包括了国家行政级别18到30级的工资标准.其中 科员工资标准是国家行政级别18到23级的工资标准.工资从68元到45元,级与级之间最多相差6元,最少只相差4元。 办事员工资标准是国家行政级别23到25级的工资标准.工资从40元到30元,级与级之间相差5元。 勤杂人员工资标准是国家行政级别25到30级的工资标准.工资从30元到18元,级与级之间最多相差4元,最少只相差2元。 这份普通老百姓(科员/办事员/勤杂人员)标准没有标出地区的差别,在后来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于1956年7月做了补充和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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