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向上滑动阅读 [1]Willems, W.J.H, “The Future of World Heritage and the Emergence of Transnational Heritage Regimes”. Heritage&Society,Vol. 7 No. 2. 2014. [2]崔淑妍:《考古遗产概念的提出及其分类》,《中国文物报》2015年5月8日。 [3]本信息来源于Willem J.H. Willems(前委员会负责人)。 [4]约占全部“世遗”名单总比例的4.9%。 [5]Harrison, R. (2013) Heritage: Critical Approaches.Roudedge; Walsh, K. (1992)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ast:Museums and Heritage in the Post Modern Worl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6]指根据各种针对遗址本体及环境的评估所做出的对遗址本身构成影响的或与遗址相关的决定。 [7]围绕考古资源保护、利用等具体目标开展的日常维护与协调工作,以及管理队伍自身的建设活动。 [8]指在阶段性资源认知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具体评估结果进行资源保护与利用分类处置,实现保护与利用二者在比例与方式上的合理化。 [9]考古资源是有限资源,即,其在空间、体量等维度上都是有限的。理论上,在资源展示利用形态达到“固化”之后(充分实现“博物馆化”,但仍留有一定考古潜力),这种从认知到资源分流的动态可能会出现相应调整。由于目前我国已经实现“园区化”的大型遗址都远未达到这一状态,而如半坡等“遗址”又已经完全终止“发育”,即,其考古工作的田野阶段已经结束,故我们目前尚无法根据充分的经验来判断,在遗址表现形态“固化”情况出现之后的管理逻辑又会是怎样。在这一点上,金沙博物馆的管理实践可能更加值得研究者关注。 [10]Johnson, C.(1992) What is Social Value? A discussion paper. Canberra: 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11]实际上,从勘探的角度来说也可能是不断明确遗址潜力的过程。 [12]参见国家文物局《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2019年。 [13]考古遗址能够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形成的影响不是无限的,其规模、范围、深度都是有限度的。 [14]所谓“修编”,一般是出现重要资源变化或重要人居环境调整需求时进行的规划调整。但实际上,这种策略变化,并不适合以“渐变”著称的考古资源管理工作。从这点上看,“考古资源管理计划”这种“累积性”策略调整模式才更加适合考古遗产管理的发展规律和基本诉求。 [15]或有研究者会认为是从规划项目可行性评估开始的,但就笔者所知,这种可行性评估报告很少有以项目“不可行”作为结论的。同时,这种评估也很少能够直接点明“当下”的“保护规划”应当以什么样的内容为主导,对遗产的态度应当是侧重考古为主,抑或是安全防范为主,又或是已经可以对遗址开展较为实在的保护与展示形态设计。因此,笔者认为,这类可行性评估本身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指导价值。 [16]马家窑遗址保护规划中即出现这类问题,考古资源空间整体界划虽然比较可信,但在“初阶”条件下,考古工作尚无法支持资源准确分流。 [17]在一些地方,往往出现评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的情况。而实际上,所有的评审工作首先应当详细讨论的问题都应当是这些“纲要目录”到底有哪些适合于“现阶段”的遗址认知状况与管理局面。 [18]这当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压力,但却确实存在。 [19]其他国家或称之为“site management plan”或者“archaeological resource management plan”。 [20]即,管理主体。 [21]如果按照现在的文保单位规划编制要求,那么,二者当然会有部分重合。 [22]谢辰生(口述)、姚远(撰写):《谢辰生口述:新中国文物事业重大决策纪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 [23]主要原因则在于,考古资源结构认知是全部决策的基石与纲领。但在现实的管理层面,考古工作被置于与“测绘”“基建”“景观设计”“环境整治”同等的话语权地位之上。 (作者:王刃馀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张高丽 江西省博物馆;原文刊于《南方文物》2021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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