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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十二时辰,你看了吗,这些你需要知道

 知孚知识产权 2022-09-16 发布于河南


知孚知识产权

说起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一定非《长安十二时辰》莫属,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人士,看到热播大剧,忍不住想一窥究竟,今天,就结合此剧,来聊一聊电视剧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片者。

那么谁是制片者呢,每一个影视剧的片头和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原著、编剧、策划、领衔主演、主演、特别演出、导演、各种指导、宣传、运营等等,当然还有制片人。

那么,这个署名的制片人就是电视剧的版权所有者吗,并不当然是。作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允许并保护影视剧投资人、摄制方、剧本方等各方协商确定版权人。所以影视剧的版权人可以是出品方、制作方,还可以是导演、编剧,理论上甚至可以是毫不相干的人。换句话说,如果《长安十二时辰》的版权人共同约定把影视剧版权赠予一个完全没有参与过这部剧的人,也是可以的,所以到底谁才是影视剧的版权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有约定的,首先从其约定。

如果在拍摄制作过程中,各方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怎么确定谁是制片人呢,根据《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通俗点说,出品单位就是一部电影/电视剧的出资主体,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在无版权约定的情况下,影视剧的出品单位(而非出品人)应当被认为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如联合出品,则出品各方根据出资额共享版权)

二、剧本、音乐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虽然制片人享有整个影视剧的版权,但剧本音乐单独使用者对其作品单独有著作权。影视剧的剧本如果由编剧全新创作,那么编剧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不过更多的情况下影视作品是对原生作品的改编,比如《长安十二时辰》,原著是马伯庸,编剧是爪子工作室,那么剧本著作权如何界定呢?

《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剧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剧本是小说的演绎作品,编剧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小说家的著作权。对演绎作品的利用应经过原作品权利人和演绎作品权利人的双重甚至多重许可,也就说影视剧公司制作影视剧,需要原作者和编剧的双重许可。影视剧实质上也是演绎作品,也是合作作品,影视剧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编剧作为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可单独使用其著作权,如出版社希望出版电影剧本,应经过编剧许可,而非经过制片人许可,因为这是对剧本的单独利用,而非对电影作品的整体利用。

对于影视剧中的音乐作品,也是同样的道理,

如唱片公司希望将电影插曲或片尾曲由其聘用的歌星演唱、制成录音制品发行,应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同样无需经过制片人的许可。

三、商标权

再来看下《长安十二时辰》的商标权,商标局查询结果如下:

共46件“长安十二时辰“的商标,其中霍尔果斯娱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有38件,于2017年2月7日申请,东阳留白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有8件,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两家公司都是《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方,并且,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长安十二时辰》的拍摄时间,正是2016年12月,两家公司的商标意识可以说是非常强了。

同时,查询发现霍尔果斯娱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除了”长安十二时辰”之外,还有“雪孩子"、”少年幻兽师“等146个商标,

东阳留白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除了”长安十二时辰”之外,还有“九州·朱颜记”、“天醒之路”等70个商标,看了制作精良的《长安十二时辰》后,不禁对这些作品也期待满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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