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增值税发票,目前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有哪些呢?除增值税发票外,企业还会与政府、事业单位、村委会等组织发生业务关系,也会取得相关的财政票据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那么这些票据是否也可以税前扣除呢?今天,我们对于企业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系统梳理,给小伙伴们在税收实务中提供参考。 常见主要增值税发票的类别 (4)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5)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6)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7)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这种OFD格式的使用的是电子签名,只能用OFD阅读器查看签章是否有效,这种是可以不用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实务案例】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三、增值税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根据各省规定样式开具 1.国家税务总局层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注:现各省已更新】 2.省地方税务局层面——以山东省为例 2009年12月3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77号),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逐步推进由手工开具发票向网络和税控机具开具发票的过渡,实现山东省国税系统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方式的转变。 要求精简票种,统一式样。这次发票简并,总体上坚持以网络开票为主,税控收款机开票为辅,手工开票为过渡,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原则。对已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努力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对暂不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暂时需要使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待网络发票与税控收款机推行到位后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最新样式】 1.全国通用发票监制章 2.山东通用定额发票 3.山东通用机打发票 4.山东通用手工发票 【实务案例】 1.山东通用定额发票 2.江西通用手工发票 四、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 1.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如何报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版丢失,可否用电子版进行报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第四条规定,《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航空公司开具的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能否进行报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的,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实务案例】 4.是否所有的火车票凭据均可以报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 依据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铁路行业发票实行专业管理。原铁路主管部门发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4号)规定,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即对铁路运输票据的式样、印制标准以及填写、使用方法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 目前铁路公司出具火车报销凭证样式、底色等都是统一的,报销凭证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出差员工可在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31日内,凭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含自动售取票机)打印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而且只能打印一次。同时,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作为国家税务部门认证的有价票据,不可重复办理。因此,建议旅客到站后根据需要打印报销凭证,务必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因行程变动办理退票所支付的退票费如何报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运输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员工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可根据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意:取得退票费、手续费等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可以据实报销,但不得计算抵扣进行税额】 6.火车票丢失,无法补办,出具相关证明说明之后可以报销吗? (1)会计报销角度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税务处理角度 如果丢失票据,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火车报销凭证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且只能打印一次。同时,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作为国家税务部门认证的有价票据,不可重复办理。所以,即使出具相关证明,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7.企业聘请外部第三方人员的火车票等差旅费支出是否可以报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所以,企业的客户、外聘专家(会计师、律师、税务师、证券公司代表)等,因不属于本企业员工,其发生的运输电子客票等,不得直接在单位抵扣;但企业对公支付的相应费用,应当取得相应客户单位、会计所、律师所、税务所、证券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该非本企业人员发生的费用与公司的业务是相关的,只要实际支出取得了相应票据,可以报销入账,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但如果非本企业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与公司的业务并不相关,则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汇算清缴时都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二、财政票据种类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七条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取得与税前扣除问题 1.项目承租村委会的房屋,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税收实体法角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税收程序法角度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民法典角度 根据《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规定,第四节特别法人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结论】 综上所述,村委会、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法律上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属于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法人,不属于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范畴,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应当就其发生的应税行为照常纳税,对外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代开发票)。 2.项目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植被恢复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出让费等支出,收到政府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所以,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相关合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由于政府方属于“国家机关”,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进一步区分具体业务性质: 1.属于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有偿出租收入,可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开具相关的财政票据; 2.属于政府方自愿有偿经营服务收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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