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9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 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 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90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 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 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1条【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 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2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93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94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5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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