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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重组与税(1)不统一的概念

 魏春田 2022-09-18 发布于陕西

市场经济之下,企业为了把做大做强,通过股权优化、资产优化、债务优化、管理优化,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当下,企业的优化重组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

企业的优化重组过程中,因为涉及到股权,涉及到资产,涉及到负债等权属的变更,因此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税收问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否则会影响到企业重组效果,甚至会关系到企业重组的成败,不可掉以轻心。

目前在税收上对企业的重组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说法。

相对来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重组给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这个概念来自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文件。该文件称“本通知所称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企企业所得税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概念,那么其他的税种也应当适用的一个概念,但目前来看,各税种对于企业重组规定了不同的内容,甚至连称呼都不完全一样。

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额。

从该规定来看,增值税上不叫企业重组而叫资产重组。其内容与企业所得税也不完全一样。

在土地增值税、契税与印花税中,既不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重组,也不是增值税中的资产重组,而称之为企业改制。内容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不同税种中的不同称呼,是否都可认定为企业重组,目前尚无定论,但为了研究的方便,还是统一称呼为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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