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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表述

 农业A执法 2022-09-20 发布于江苏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种类中增设了“限制从业”。农业领域,有关“限制从业”的规定,都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应当由处罚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因此均属于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罚种类略)。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的规定,这个条文中“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是“情节严重”。

1.限制从业是一个独立的处罚种类。因此在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表述限制从业的具体内容。不能遗漏限制从业处罚;否则,属于漏罚。

一方面,是关于当事人的部分。当事人应当包括有关责任人人员。如:“一案双罚”决定书怎么写?例子广东省应急管理听:“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第5、8和10个案例。比如某公司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张某某,那么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就是某公司和张某某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遗漏表述案件的当事人。

另一方面,是关于处罚决定内容的部分。以某公司、张某某农药案件为例,可表述为:

“依据……,对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张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也可以表述为:

“依据……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某公司……;张**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2.在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是指哪个或哪些人且要充分说明认定的事实根据。笔者赞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可以参考刑事案件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几个文件一文。

3.上述处罚决定书宜抄告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是许可审批机构;否则法条中规定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将轮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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