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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二)

 独狐mp1c6byvqv 2022-09-21 发布于广西

      前段时间加班不少,上周六还从早9点到次日凌晨四点多,公众号更新难免慢一些,虽尽力保持每周一篇,但文章质量也有欠缺,请见谅!不过还好相关工作得到总公司在公众号上肯定

【新闻发布会】广西:养老诈骗刑事犯罪呈现三个特点

以下继续向大家汇报:

       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第一款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首先,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22年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信息网络犯罪多环节多节点的特点,更明确了犯罪地的范畴。

      《2022年意见》虽是法院文号发文,与《2014年意见》公安文号不同,但仍沿用《2014年意见》先确定侦查机关侦查的规定。这其实很好理解,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存在节点多、跨地域性明显,且网络犯罪几乎都会涉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尽快确定侦查机关便于提取相关证据,因此先确定侦查机关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关于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可能有不一致的问题,在实践中较多。如一些犯罪的线索大多提供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侦查机关,但犯罪嫌疑人可能长期外出务工。对此小编认为,如犯罪嫌疑人虽外出务工,但并未迁出户籍,且在户籍地还保留住房或宅基地,逢年过节仍回户籍地的,户籍所在地亦可视为居住地。

       第二款,明确了犯罪地的范围。与最《2014年意见》相比,最显著的是增加了“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主要是因为随着网络犯罪的多样化,有的网络犯罪没有被害人,最明显如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在不涉及“杀猪盘”等诈骗时,参赌人员就属“其他涉案人员”。虽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亦为犯罪地,但如网络组织淫秽表演、招嫖等可能涉及犯罪时,不可能每一无被害人的犯罪都再单独出司法解释,《2022年意见》就规定较为完善。如按《2014年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的规定,最先发现网络赌博、色情等的侦查机关,可能就难以立案侦查,不仅不能及时提取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还可能因不时制止这类网络犯罪,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对网络犯罪的范围,小编之前已有汇报,见网络案件管辖的基本理解——《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三)以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的理解——《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四)等,敬请请大家回看。因《2022年意见》中除“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外,其他的很好理解且争议并不大,就不再汇报。小编认为,《2022年意见》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更相近,这也好理解毕竟是法院牵头制定的。

       根据《理解与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特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设有专门规定,如《电诈意见(一)(二)》等,可以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规定

       第三款,主要针对目前数量较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即“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管辖。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即有可能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也有可能就是与正犯对应的帮助犯,如明知是赌博网站(注:帮信罪是明知被帮助对象为网络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为赌博罪。《2022年意见》的“帮助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以及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小编认为还应包括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就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帮助行为涉及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等各方面,可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范围更广,犯罪地可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没有被害人,则可根据“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如对“跑分”中流入资金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属帮助支付结算,被帮助对象为电信网络诈骗,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立案的公安机关亦可立案侦查。

       实践中要注意,如对电信网络诈骗立案的公安机关可能在侦查中追资金流向等到帮助支付结算的犯罪嫌疑人,但有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并未流入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或网络支付账户,因诈骗行为人无法确定,导致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诈骗行为人提供帮助,且该犯罪嫌疑人支付结算地等犯罪地、居住地又不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立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则不属电信网络诈骗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需要移送至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

       举例: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向其所在的甲地公安机关报案,甲地公安机关经从资金链等侦查发现乙地的A在为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跑分”,但甲地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没有流入A“跑分”所用的信用卡,且犯罪嫌疑人A的居住地在丙地,则甲地公安机关需要将该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移送乙地或丙地的公安机关侦查。

       当然,如为便于追查资金链等原因,确实需要由对电信网络诈骗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的,也要报请犯罪嫌疑人帮助行为犯罪地、居住地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的,仍需要检察、法院再指定管辖,这在之后详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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