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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关重要的证据:保存好自己的燃油样本

 琉璃梨 2022-09-2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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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燃油质量的纠纷并不少见。争议双方通常同意共同测试同一份样品,以确定供应的燃油是否符合规格,且测试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达成共识,燃油样本也将成为相关证据,有助于以某种方式解决争端。

那么问题就来了:哪些样品将可以用于测试 - 从燃油驳船上采集的还是从接收船的燃油接收总管上采集的?

船东希望使用燃油接收总管样本,但他们可能会发现,要么没有提取此类样本,要么即使提取了样本,却没有在燃油提单上提及封存编号,这就使得燃油接收总管样本的有效性出现了争议。

相关问题

抽样

区分防污公约样本和其他样本(即商业样本)是很重要的。燃油公约样本的取样位置是有规定的,而商业样品则没有。因此,商业样品的地点由各方自行决定。

燃油公约样本规定的取样位置如下(请将链接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https://wwwcdn./localresources/en/OurWork/Environment/Documents/182(59).pdf

燃油供应商可能希望从驳船上取样,而船东通常倾向于从接收船的燃油接收总管中取样,因为他们担心驳船上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Gard保赔协会曾处理过驳船样本未能通过指纹检测的案例,也就是说,这些样本并不能代表实际加油的燃油。此外,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后许多港口实施了当地限制,燃油供应商更加坚持从驳船上取样,因为他们无法在接收船上目睹取样过程,因此问题更加严重。期租租家也可能倾向于避免同意使用接收船的样品,因为很难说服燃油供应商使用这种样品。

燃油提单(BDN)

在燃油提单中记录的样品的商业相关性是指,如果没有规定从哪里提取,也有一个明确的联合记录,相关合同很可能规定相关样品需要从这样记录的样品中选取。

国际海事组织没有规定必须在燃油提单中标明燃油封装编号,而MEPC.182(59)和MEPC.1/Circ.875/Add.1中有相关建议。但MEPC.182(59)只引用了MARPOL样本,并指出“为了便于相互对照封装的细节,也可以在燃油提单上记录识别信息”。而MEPC.1/Circ.875/Add.1适用于所有样品,措辞更强烈,并表示“样品封装的细节应记录在燃油提单上”。

商业样品的指导文件和国际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一份关于供应商应遵循的最佳做法的指导文件,规定样品应在接收船的燃油接收总管处采集,指导文件如下(请将链接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https://www.classnk./hp/pdf/activities/statutory/soxpm/mepc1circ875add1.pdf

此外还有ISO 13739标准,但它的版本不同,对采样点的要求不同。适用哪个版本取决于所使用的ISO 8217标准版本。

- ISO 8213:2005适用ISO 13739:1998,其中Cl.10.4.3中说明:出于实际操作原因,首选取样位置是在燃油舱的输送软管的端部……其他取样位置,如船舶的输送软管端部,如果双方同意,也可适用;

- ISO 8217:2010中规定的位置略有不同,适用ISO 13739:2010。第9.2.2条规定:“在整个交付过程中,应使用自动采样器或连续滴灌采样装置,从燃油软管的两端连续抽取单个样品。”燃油抽样的指南根据《防污公约73/78》附件VI的规定,要求在接收船的燃油接收总管使用抽样装置抽取样本”;

- ISO 8217:2017适用ISO 13939,年份不限。ISO 13939:2020(或以后的版本,无论何时发布)都将适用于这种情况。如果当地没有任何相反的港口国要求,2020版要求在接收船的燃油接收总管处采集有代表性的样本。

建议

- 契约性:了解ISO 13739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很重要,并确保适用的是适合您的需求的版本。因此最好通过船东和租家之间的对话来实现。我们的建议是纳入2020年的版本;

- 加油前的讨论:每次加油作业前,应向租家和加油驳船/供应商说明抽样操作。如果有分歧,寻求指导。Intertanko准备了一份关于燃油供应商责任(Bunker Suppliers’ Responsibilitie)的清单,其中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取样地点,会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燃油采购说明中(请将链接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https://eur02.safelinks.protection./?url=https:/www.intertanko.com/topics-issues/issuearticle/bunker-suppliers-responsibilities-checklist?topicID=107&data=04|01|randi.gaughan@gard.no|c5a6204180ba43e3ed5f08d915293594|8da49d14e54e453a95c22185582c

此外,船东应通过当地代理设法获取有关港口燃油取样的当地法规或一般做法的信息。

- 加油期间和加油之后:

* 取样数量:建议至少取样5个。其中三个应给接收船(一个用于防污公约,一个用于燃油测试项目,另一个用于船舶自留),第四个给燃油供应商,第五个可以由一个负责任的独立方保存(如燃油检验师),作为不时之需,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提供参考。有关燃油样本的密封、标签和储存的指南,请参阅国际海事组织的《2009年燃油取样-确定是否符合修订的《防污公约》附件VI》(2009 Guidelines for the Sampling of Fuel Oil for Determin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the Revised MARPOL ANNEX VI):

https://www.classnk./hp/pdf/activities/statutory/soxpm/resmepc182-59.pdf

* 如果燃油驳船没有按照最佳做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则必须立即通知租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接收船的船员也应该留取自己的样本并密封;

*应尝试在燃油交货单上输入样品封号。此外,照片或视频证据应作为证据进行保存,以表明接收船遵循了国际海事组织在MEPC.1/Circ.875中也规定了的最佳实践。如果需要,可以与租家共享;

* 船员海事声明:如果船舶被要求签署一份与事先商定的安排不符的燃油提单,应寻求指示。

如果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在驳船的燃油输出总管上采集样本,或者接收船的船员无法在燃油提单上输入自己样本的密封号,发出海事声明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可以为以后建立证据。船东还应告知租家,船东不接受他们受驳船样本的约束;

* 通知当局:协会鼓励船舶向船旗国和港口国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例如未从接收船舶的燃油接收总管中提取的MARPOL样本,以便将资料上载至国际海事组织全球海事资讯系统(IMO GISIS)平台:

https://eur02.safelinks.protection./?url=https:/gisis./Public/Default.aspx&data=04|01|randi.gaughan@gard.no|c5a6204180ba43e3ed5f08d915293594|8da49d14e54e453a95c22185582c7233|0|0|637564089005106230|Unknown|TWFpbGZsb3d8eyJWIjoiMC4wLjAwMDAi

(来源:Gard保赔协会;原文题目:Take your own bunker samples - they are a vital piece of evidence;原文发布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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