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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业务合规特殊要求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2-09-22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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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业务合规特殊要求

一、国有企业破产业务合规法规梳理

二、国有企业破产的启动

(一)启动破产应经批准程序(二)启动破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推进

(一)管理人可由清算组担任

(二)应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职工安置为破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应促进社会稳定

四、国有企业破产后的特殊要求

(一)国企破产后剩余资产认定

二)一般国企破产后注销登记

(三)金融类国企破产后注销登记

(四)国企境外机构注销登记

(五)国企注销后国有产权流转

五、结语

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从破产动议、方案制定到实施破产,均体现这其特殊性。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破产和解、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都需要履行严格的事前审批程序,并在破产管理人及法院的主导下依法实施,企业和责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及依法依规履行好债权人职责。本文将对国有企业破产业务合规的特殊性要求进行梳理研究。

国有企业破产业务合规法规梳理

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早规定国企破产的法律,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部立法是专门为国有企业破产而制定的法律。

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其规制对象包括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现行《破产法》规制所有破产企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对国企破产的启动、推进、注销、注销后资产流转均有特殊的要求。下文将从国企破产的启动、推进、不同类型破产国企的注销等方面进行阐述。

国有企业破产的启动

(一) 启动破产应经过批准

国企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是国企清算的特殊种类。

国有企业破产属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同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申请破产的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同时,国有企业破产应当征询职工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 启动破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破产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推进

(一) 管理人可由清算组担任

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启动后应当由管理人推动破产清算工作。不同于一般企业,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管理人不仅仅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还可以由清算组担任。清算组成员往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由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
2016年8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搭建经信、国资、财政、人社、税务、工商、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稳定维护、税收优惠、保全解除、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民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尽力补足阻碍破产程序高效有序运行的各项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短板。
江苏高院上述规定对于清算组的人员选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有企业破产离不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 各部门的配合。国有企业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体现了国企破产的特殊要求。
(二) 应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于对外债权清收难度大、耗时长,破产财产贬值快、处置难等特点,部分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习惯性地认为,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已经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所有事项都有管理人和法院在把关,破产企业和内部责任单位不必过于操心等原因,导致在对外债权清收和破产财产处置环节较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另外,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被投资单位清算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认定为损失: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职工安置为破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一般职工人数众多、诉求多样化。这是职工安置成为难点的主要原因。国企职工与公司的依附性高于一般的民营企业也是国企职工安置的另一主要原因。年龄较大的希望能在企业熬到退休,年龄较小且已经有新工作的希望多得补偿金,有技术的希望能安排对口的工作,没有技术的希望能安排轻松稳定的工作,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的希望保留国企的身份。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时可分配的蛋糕是相对固定的,债权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之间进行博弈。职工安置费用过高会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这也使得利益分配方案更难得到认可。职工安置方案获得通过是破产重整得以执行的必要条件。国企破产重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作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职工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质疑,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职工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投反对票为筹码要求获得更多的利益。国企员工和公司的依附性特点要依法合规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四)应促进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涉及人员安置、财税、社保、就业、治安、法律等诸多社会稳定因素,在破产启动、方案实施、终结过程中,人员安置问题、社保问题、工伤问题、债权债务问题等都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要做好舆论导向的宣传引导。对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政策等通过会议、接访、板报等向职工解释清楚,寻求得到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和支持。

国有企业破产后的特殊要求

(一)国企破产后剩余资产认定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以及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中外合资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二)一般国企破产后注销登记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金融类国企破产后注销登记

金融类企业解散,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金融类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集团(或控股)公司或清算机构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或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做出决定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国企境外机构注销登记

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兼并、迁移和撤销等事项,应按当地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并按上级投资或派出单位批准的文件严格执行机构内、外资产和工作的交接,防止境外国有资产被侵占、流失或被变相侵占。资产和工作职责交接结束后60日内,也应按规定程序向原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情形时,须报境内投资者审核批准,并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境外企业解散、清算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五)国企注销后国有产权流转

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国有企业破产是个复杂的过程,要强化责任落实,注重过程支持,做好风险防范。国企破产工作中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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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留洋,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河南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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