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附属申请人定义修正前后主要变化:(1)针对18至30岁子女,增加“就读”及“共同生活”的要求,即对大龄子女的经济依赖要求更为严格;(2)父母年龄由55岁调为65岁;(3)主申请人的兄弟姐妹不再是附属申请人。
修正后附属申请人的定义如下 1. 主申请人的配偶; 2.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3.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18至30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在公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就读,且主要由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 4.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女儿,年龄在25周岁以下,且与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并完全由其提供经济支持; 5.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身体或精神障碍,且主要由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 6.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年龄在65岁以上,且主要由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
修正前附属申请人的定义如下
《2022年多米尼克投资入籍修正案23号法规法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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