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域外管辖权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最近网上一些自媒体上传在境外买卖并食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想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中国公民在国外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食用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及对相关视频受众人群的影响,本律师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刑事法律规定,分析下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并将其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以分为三类: (一)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三)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
|